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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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问题 在企业中有这样的现象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爸爸因为身体原因休假了一段时间,康复后与之建立十年关系的单位便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明说,想让雇用人自己提出离职,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离职的话用人单位应如何补偿?请资深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最佳答案1、“想让雇用人自己提出离职”:如果你父亲能工作,只是*自己提出辞职的,不会再有补偿了。 2、如果你爸不自己提出辞职:单位无权解除与你爸的合同,除非是:你爸不能再从事原工作,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时,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你爸能从事原工作单位

2、却不让干、或者是你爸虽然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单位也没有给安排新工作的:单位强行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合同。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你爸双倍经济补偿金(本来工作十年的补偿金是10个月工资,但违法解除合同时应给20个月工资),另外,如果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爸的,还可以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依据是:劳动法第2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

3、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

4、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10年,

5、本人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起,15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方各付100元。 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依法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41条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法条是劳动合同法47、87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

7、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

8、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9、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10、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是单位解除还是本人要求解除。 1、在医疗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按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赔偿金。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3、都受不超过12个月工资补偿金的限制。 看了“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的人还看了: 1.成功创业的真实案例 2.可借鉴的创业成功案例 3.经典的创业案例 4.女生创业成功案例 5.中国女性创业成功真实案例 6.平凡人创业成功案例 7.80后创业的典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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