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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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法规第一章 总论一、道路运输法规是指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和。广义上理解道路运输法规,可分两个部分,一是道路运输专业法规;二是与道路相关的其他法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狭义上理解道路运输法规是指道路专业法规。二、道路运输专业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专业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行政法规交通部发布的其他道路规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国画综合性能检测站管

2、理办法;道路大件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路运价管理田暂行规定;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05第9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7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3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令2006年第9号) 三、道路运输相关法规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包括通用性行政法律规范和

3、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一)通用性行政法律规范国家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交通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

4、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二)安全生产法律规范 国家法律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条例是2004年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道路运输条例是目前我国法律效力最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规范。道路运输条例共设7章83条。第一节 管理范围、原则及主体一、 适用范围: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相关业务

5、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1、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行为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都应当适用本条例。(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说是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人或者是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人,都应当适用本条例。2、关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1)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经营(以下

6、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道路运输可区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可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四种类型。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固定线路、国定班次(时

7、间)、国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按运行区域可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及出入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出租客运是指以小型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道路货运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7种类型。(2)关于运输相关业务含义的规定是指与道路运输密切联系的有关业务。也就是通水实质性说的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以及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等业务。

8、根据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站(场)包括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客运停车场、货运停车场和货物装卸场以及货物储存、保管场所。汽车货运站又分为汽车货运站(场)、汽车零担货运站、集箱公路中转站。机动车维修经营分为机动车维护、机动车修理。机动车修理又分为机动车总成修理、机动车整体修理、机动车零部件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汽车、拖拉机以及其他车的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除了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一驾驶员培训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比如,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二、经营和管理原则:第三条 从

9、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本条是关于道路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的规定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首先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合法。其次是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上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是指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从事道路经营以及道路相关业务,对待旅客、货主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行为。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公平竞

10、争。要求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并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依法经营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诚实信用是维护旅客、化主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公平竞争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1、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权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只要符合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古十九

11、条分别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适当的处罚,不得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为了使道路管理的公平、公正标准具有客观性、可操作可监督性,应当尽可能把行政许可的条件、应爱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具体化。2、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开。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子哥儿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和行

12、政处罚,应当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条例针对目前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市场准入条件不一致,审批主体不明确、程序不清楚、手续繁琐的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条例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件、主体和程序。3、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为了体现便民的原则,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尽地做到让当事人能够

13、就地申请。为了方便申请人,条例第十条改变了过去将经营资格审批和班线审批分开审批的做法,规定了申请客运经营资格时,可以同时申请班线审批,简化了审批程序;对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要向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得搞两次审批。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条例除明确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还进一步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好整以暇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将沟通协商的责任规定由政府部门承担,当

14、事人来回奔波。道路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法定管理主体及其职责(一)授权性执法主体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明确县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二)许可管理权限道路运输条例分别对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等方面明确了许可管理权限。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是从事

15、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人;二是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是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条是关于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钱的货运经营的,向县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提出申请。本条是关于货运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条是规范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程序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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