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及清算所得税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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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及清算所得税管理政策,孝南国税 胡泊,主要内容,一、企业重组的定义及基本形式 二、一般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三、特殊企业重组的税收待遇 四、清算所得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以上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企业重组的基本形式,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债务重组,债务重

2、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主要有两种方式: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2、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办法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无论持有比例),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

3、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办法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

4、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资产收购,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

5、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 A、B均清算)。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合并,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分立,分立,是指一家企

6、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在该分立重组中,A公司为被分立企业,B公司为分立企业。,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解散(清算)。 企业所得税涉税

7、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涉税义务确定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一般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一般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该情形指注册名称改变、地址变更等。根据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一)中规定,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

8、优惠条件的除外。,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一般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报送资料:办法第十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

9、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一般重组:企业债务重组,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59号文第四条(二)中规定,上述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处理相一致,即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权转股权),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

10、变。,一般重组:企业债务重组,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一般重组:企业债务重组,报送资料: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一般重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三)中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

11、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重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报送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例;2010年9月,A公司以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取得B公司的部分经营性资产,A公司购买B公司该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账面价值420万元,计税基础46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的涉税处理: (1)B公司(转让方/被收购方)的税务处理 B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00 - 460=40(万元),一般重组:企业

12、合并,企业合并,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中规定,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一般重组:企业合并,报送资料: 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13、例:2008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对S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S公司净资产。假定S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资产账面价值25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则P公司应按资产公允价值3000万元和负债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定其计税基础。S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应进行清算,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中相关规定计算S公司及其股东应交纳所得税。S公司的亏损不得在P公司结转弥补。,一般重组:分立,企业分立,根据59号文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时,被分立企业股

14、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同时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重组:分立,报送资料: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

15、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一般重组下合并、分立后税收优惠承续,59号通知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一般重组下合并、分立后税收优惠承续,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

16、规定中就企业整体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特殊重组形式,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特殊重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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