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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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代理制度,一、代理制度概述,二、代理的发展历程及意义,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狭义),代 理 制 度,五、表见代理,代理 制度 概述,(一)代理的含义,(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四)代理的分类 (略见教材),(三)代理的适用范围,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相对人(第三人),(一)代理的含义,代理一词有多种理解: 代理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可以是一种法律制度,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代理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代理作为法律行为,除具备

2、法律行为一般要件外,还得具备特殊要件: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2、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代理人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代理与委托 2、代理与传达 3、代理与代表 4、代理与行纪 (详见教材),(二)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 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诉讼活动 (3) 某些行政、财政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得代理的有: (1)违法行为 (2)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3)法律规定必须亲自实施的行为。 (4)当事人约定必须亲自实施的行为。,二、代理的发展历程及意义,代理制度是

3、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规模相对狭小,绝大多数交易仅凭当事人个人能力即可参加和完成,因此早期罗马法中并未形成代理观念。,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业交易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人们由于身体、知识、时间等原因,已不可能事必亲躬,代理有了社会基础。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代理行为日趋专业化。 法国民法典并未使用“代理”这一概念,但在其“委任”一章中对代理的有关原则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将代理与委任分别加以规定 ,明确代理制度。,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意义) 1、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弥补民事主体的能力不足,三、代理权,(一)代理权的定

4、义,(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三)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的定义,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 。代理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即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且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资格。,1、依法律规定发生 2、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 3、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 4、依“外表授权”发生 5、依某种紧急情况发生,(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三)代理权的行使,2、禁止滥用代理权 (1)自

5、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四、无权代理(狭义),(一)无权代理的含义,(二)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 (祥见教材),(一)无权代理的含义,1、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 2、一度有代理权,但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消灭,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后仍以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代理行为。 3、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人有代理权,只是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范围。,(二)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

6、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三)无权代理的效力 (效力未定),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被代理人追认或者撤销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即转变为有代理权之代理,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催告或者撤销 (详见教材),五、表见代

7、理,(一)表见代理的含义,(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表见代理的效力,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则该行为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一)表见代理的含义,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即存在“外表授权”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为善意) 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二)表见代理的要件,常见的“外表授权”有 (1)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2)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 (3)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5)允许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6)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思考: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被盗,怎么办?,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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