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5245006 上传时间:2019-08-16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32.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第第三三次临时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中伦公司字2012015289-4 致:致: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京投银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2、司” ) 的委托,对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 61 次) (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 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 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2 年

4、8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2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投银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 、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身份证明及授 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有关的授 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 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 名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012 年 9 月 17 日上午 10:00

6、在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长王 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9 月 13 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04,738,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64%。经核查,上述股

7、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8、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记录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签名。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1、关于调整公司 2012 年融资总额、借款及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404,738,43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2、关于调整对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额度和担保额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404,738,43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

9、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3、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404,738,43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404,738,43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五、五、结论结论意见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10、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 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学兵 郝瀚: 江波: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中长线技巧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