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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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254 号号 致: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致: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召开的有关事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 公 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 股东大

2、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 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 公司章程 ”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审阅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 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3、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2 根据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

4、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 网 () 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发布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 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上午十点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 1 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白艳红 女士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5、召集人资格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97,453,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6、场投票方式进行,并采用计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及调整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97,453,62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对子公司迪拜嘉寓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97,453,62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 份数

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97,453,62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议所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所 列会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庆华 李文涛 20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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