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性别与司法职业 第一节 法官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第三节 警察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核心内容】本章主要从司法职业和社会性别的角度,阐述性别平等意识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具体操作和流程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通过司法职业的视角具体阐述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司法实 践经验的阐述,使更多的司法工作人员提高社会性别敏感度,从而提高我国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一节 法官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一、现代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与法官职业 (一)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基本涵义 (二)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三)社会平等意识在法官职业中的导入 二、现代法官职业中的社会性别问题 (一)法官职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二)法官职业中的性骚扰问题 (三)法官职业中性别心理平衡问题,三、现代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实际应用 (一)确立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接受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培训 (三)法官职业中的性别歧视防范 1.在法官职业中防范性别歧视,需要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制度的改革发展相结合,在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均应结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来贯彻和体现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2.在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业的招考、招录和聘用工作中全面贯彻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所有的招考、招录和聘用政策规定中均必须体现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反对性别歧视的具体内容,防止法官职业招考、招录和聘用工作中存在的性别歧视 3.在法官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防范性别歧视的相关内容,并将其固定作为法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特别需要强化对女性法官职业从业者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防范性别歧视的技能培训作为专项技能培训可以参照反对性别歧视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逐渐完善从理念、理论到政策法律,从实务技能到实务操作指引等防范性别歧视的培训事项4.在法官职业制度设计建构中设置反对性别歧视的对话协商机制和投诉申诉救济制度,以便能够及时妥当处理法官职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5.在法官职业制度设计建构中设置反对性别歧视的援助制度和宣传制度,对于职场中因为性别歧视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予以援助,帮助她们应对和防范职业中的性别歧视 (四)法官职业中的性骚扰防范 首先,加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职场性骚扰的防范,首要是强化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作风纪律教育和相关规章制度的预防机制管理责任其次,强化法官职业从业者的性骚扰防范意识。
所以,必须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性骚扰防范技能和意识的培训,帮助每一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都建立性骚扰的防范意识 再次,建立健全法官职业职场性骚扰的内部协商处理机制化,这样就利于职业和工作的稳定、和谐 最后,建立防范性骚扰的法官职业人力资源管理调换机制 (五)法官职业中的性别心理平衡 首先,需要建构法官职业从业者的性别心理疏导 平衡机制其次,针对性别差异开展法官性别心理咨询工作 最后,强化对法官应对当事人的性别心理平衡技能培训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与社会性别 平等意识,一、性别与检察官职业 二、女性视角下的检察官职业 三、检察官眼中的女性犯罪 (一)家暴受害者的反抗 (二)拐卖妇女儿童的女性犯罪嫌疑人 (三)经济类犯罪中的女性 四、思考与对策,,,第三节 警察职业与社会性 别平等意识 ——以家庭暴力干预为视角,一、寻找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支点 (一)国外和国内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进程 (二)性别视角支撑警察强力介入 二、警察进行司法干预的障碍 (一)警察进行司法干预的思想障碍 (二)警察进行司法干预的法律障碍 1.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三)警察进行司法干预的社会障碍 三、警察进行司法干预的完善 (一)开展性别意识培训,增强警察的社会性别敏感度 1.大力开展性别意识培训 (1)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
(2)一味调解,最终酿成“二次伤害” (3)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笔者认为没有当事人的请求,公安部门亦可介入2.强化维权执法价值——将性别意识纳入执法活动的主流 (二)完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完善立法 2.加强取证 3.建立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多机构干预机制,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一、钱某故意伤害案 【思考】 本案经过了一系列司法干预程序,最终得到正确、及时地处理但是,透过本案,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不足 吴某的左右四邻将家庭暴力仅仅看作是普通的家务争端,没有认识其对妇女身体及精神的伤害,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更缺乏对其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最终导致受暴者被伤害致死2.司法干预明显乏力 从本案来看,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是很长的,所以这一行为并不是偶然为之,而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经常的殴打如果被害人在以往的任何一次家庭暴力中能够获得及时、有力的帮助,恐怕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惨剧这与各个部门职责分工的不明确是有密切关联的虽然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以至于各部门难以各司其职并协同配合。
二、警察干预乏力 【讨论】 1.上述案例反映了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与方式存在哪些问题? 2.怎样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三、打妻丈夫被拘3天 自认委屈告公安局 【思考】 1.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民警干预有难度 2.建议对民警进行培训 【讨论】 如何解决实践中的执法难问题?,第五节 延伸阅读,1.谭琳、姜秀花主编:《社会性别平等与法律研究和对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版 2.荣维毅:“中国反家暴事业向纵深发展——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 载《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50期 3.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社会性别培训分项目分组编著:《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 干预培训者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4.赵颖:“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5.[英]玛利安·海斯特:“家庭暴力: 英国调研概览”,载中国法学会、 英国文化委员会编:《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