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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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四章篇一: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的定义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德国民法典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英国

2、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二)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2.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

3、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2.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1.主合同2.从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1.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其相对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书面提出,也可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即应该包括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只要达到

4、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寄送价目表、招标广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的拘束力 要约的拘束力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是指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般地说,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要注意在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商业贸易中。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都要通知要约人,

5、如德国、日本。要约对要约人是否有拘束力的问题较复杂。主要表现在: 一旦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是否受其要约的拘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内容。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 该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已与现代经济生活不相适应。 ()德国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拘束的词句。(一般将此认为是要约引诱) ()法国 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 法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法院的判例认为:若

6、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亦可在期限届满前把要约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未约定承诺期限,亦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要约,但如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能撤销: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

7、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信赖行事。 、要约的失效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受约人拒绝而失效。 要约在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若受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其效果也视同对要约拒绝,在法律上等于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反要约。 案例:巴特纳机床有限公司诉艾克赛公司原告卖一台机床给被告,开价75535英镑并附带价格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逢通货膨胀机床价格也相应上浮。被告在复信中只同意75535英镑的价格,未提价格浮动条款。原告匆忙中签了字,并通知了被告。待交货时正值通货膨胀,原告提出价格上浮2897英镑,被告拒绝。法

8、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要约进行了修改,只同意价格条款,这一修改实则是拒绝原要约而提出了新要约,原告签字表示承诺因此原告败诉。 (二)承诺 是指受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则必须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英美法)承诺。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英美普通法的原则:认为承诺应象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该

9、问题作了较灵活的规定: 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如有附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若承诺是对非实质性地变更,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承诺。合同条件即以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和所载的更改为准; 凡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支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或解决争端等方面的附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承受了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投邮主义 英美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

10、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法国民法典对承诺何时生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法国往往推定为适用”投邮主义“。(承诺生效的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到达主义 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日本虽属大陆法系,但在承诺生效时间上有其特色;日本民法典总则原则上规定,隔地人之间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但在契约一章又规定,隔地人之间的契约,采用发出生效的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到达主义 (3)了解主义 承诺的撤回 采取“投邮主义”者,承诺通知一经发出便不能撤回。 采取“到达主义”者,撤回承诺的通知须与承诺同时或先时到达要约人。 豪威尔诉证

11、券公司案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桩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二、对价与约因 (一)英美法的对价 英美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一类:签字腊封的合同,该种合同由当事人签字、加盖印鉴并给对方。其有效性取决于它的形式,不要求任何对价;一类:简式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约束力。 对价的定义 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

12、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法近年来在解释对价的含义时,主要强调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 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主要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以前已付出的代价,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

13、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告败诉。 (二)法国法中的约因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按法国法的解释,任何债的产生都必须有约因,否则就不发生任何效力。 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着相对给付的关系。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受债义务,是以买方付款为约因;即买方的付款义务,则以卖方交货为约因。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 各国有关当事人订约能力的法律规定有: 中国法: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1)无行为能力人 :岁以下的儿童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行为能力人。周岁以上的公民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人德国法(1)无行为能力人:A.未满7岁的儿童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 态并非暂时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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