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三金.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022214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59.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三金.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合同法三金.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合同法三金.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合同法三金.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合同法三金.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三金.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三金.doc(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三金篇一:合同法中“三金”的区别及适用合同法中“三金”的区别及适用合同法中规定了“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和适用情形,作为不同的法律术语,它们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和适用的意义,并且他们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能不能同时适用的问题,现解析如下:一.概念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

2、谓的“定金罚则”,即定金具有惩罚的性质。2.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

3、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二.适用关系1.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

4、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

5、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最后,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篇二: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

6、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合同法中规定“三金”是指损害赔偿金、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一、损害赔偿金。1、损害赔偿金的性质:法定的“违约金”。A.受填补规则限制:以补偿性为主;受实际损失+可得利益限制。B.负损失举证责任。2、损害赔偿金的类型:A.法定损害赔偿金;B.约定损害赔偿金。二、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关系:两者不并用。1、违约金责任条款优先并排斥损害赔偿金适用;2、法律对违约金干预:根据损害大小、应当事人请求之变动权(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三、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并用。1、定金适用独立于损害赔偿金,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2、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应当

7、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且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A.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B.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C.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法律意义。2、两者并用不能超过合同总额总值。四、违约金与定金适用关系: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五、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

8、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财物的违约责任形式。1、违约金性质。A.预定约定违约金;B.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C.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经当事人请求(反诉方式或者抗辩的方式)、举证(应当双方举证相结合)授予法院、仲裁机构增加/适当减少变动权;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2、违约金种类:A.不履行合同违约金【部分履行给付时,按比例支付违约金】;B.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C.瑕疵履行合同违约金。3、违约金数额。A.属于定额损害赔偿金【直接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B.以补偿性为基础:不排斥惩罚性。4、违约金

9、的受补偿性限制: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 违约金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一种给付;不免除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A.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A.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1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6、违约金条款。A.性质:合同条款之一;第二次给付义务非一般合同义务B.内容:由当事人预先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7、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同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六、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一定比例20以内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替代物。1、定金性质:违约定金。(1)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2)违约责任形式:定金责任定金罚则。A.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不得收回;B.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

11、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法律特征。A.定金的适用独立于损害赔偿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B.定金不具有补偿性;不具备违约金的弥补损失功能。C.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受2各方面限制:定金的法定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20; 定金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3、定金适用规则。篇三:并存最新观点并存最新观点若你去店里买辆20万的车,店让你交了万定金,同时约定谁要是到期不履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店到期不交车,造成你2万元的实际损失。则店最多偿付你多元?你该怎么办?:XX/vodid=131202篇四:合同法中三金的关系合同法中“三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

12、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

13、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14、金。三金适用关系1、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2、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有违约金条款的优先适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不能超过合同金额总额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先根据违、损大小确定违数额,再从违、定中选出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

15、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