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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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篇一:劳动合同书及聘用协议书编号:公司甲方:(企业)单位地址: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劳动合同书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 年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内,乙方若请休病假、事假等,试用期限作相应顺延。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企业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乙方同意在_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岗位说明书为准。双方经过协商,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第三条 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

2、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及派驻的其它地点。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特点安排休息。甲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内容和责任的性质,相应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制度或决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及甲方内部规定的无薪或有薪休假。 第五条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为乙方提供相适应的劳动环境、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劳动工具,同时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主动进行自我防护,预防本人及其他相关员工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第六条 劳动报酬乙方的薪酬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工作岗位的变更和甲方经济效益对乙方的薪酬进行调整。第七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薪酬中代扣代缴。第八条 劳动纪律1、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乙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3、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专、兼职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活动。第九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2、在试用期内,由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乙方未

4、向甲方如实陈述个人信息或向甲方提交虚假材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6、甲方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乙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乙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7、甲方无故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8、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第十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订,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进行协商确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7日通知对方。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5、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由于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 保守商业秘密 甲方依法制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乙方应当遵守。乙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1、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应向甲方进行工作交接,清点并退还甲方的工作文件、资料、物品和财物,乙方延误交接、未交接清楚、未全部交接或未退还甲方文件、资料、物品和财物的,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其本人月度工资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有继续赔偿的责任。2、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

6、义务,否则,每违反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年度工资总额的20%元,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有继续赔偿的责任。3、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负有无偿配合甲方就乙方在职期间所从事或负责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调查的义务,乙方对其在职期间从事或负责的工作、工程质量、事物处理等造成或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纠纷终身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无论何时发现,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职期间如有行贿受贿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在乙方离职后甲方仍有追究乙方责任和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7、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年 月日 年月 日公司聘用协议书甲方:(企业)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单位地址:家庭住址:篇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由于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规依据不同,聘用合同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相关规章中,而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因此具体比较起来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对于劳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

8、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对于聘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办法第2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

9、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聘用合同关系的建立,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据办法第7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第8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

10、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三、按合同期限特点分类不尽相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

11、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四、保障性合同签订条件不尽相同。聘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现为签订至退休的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现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二者签订条件不尽相同。对于劳动合同的的签订者而言,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

1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聘用合同签订者而言,若要想签订期限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五、违约责任规定不尽相同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2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

13、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对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据办法第43条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44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六

14、、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尽相同对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15、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对于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27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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