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两年派遣飞利浦一年一年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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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合同两年派遣飞利浦一年一年后怎么办篇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龙源期刊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黄威: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2期摘 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对劳务派遣“三性”进行了详尽解释,但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进行相应调整,滥用劳务派遣现象依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关键词 劳务派遣“三性” 劳务派遣期限 滥用20XX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

2、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俗称劳务派遣“三性”。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后,是不是就能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呢?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相矛盾,修改劳动合同法目的难以实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 有很多亮点: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同工同酬、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及处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性”是整个修法中最令人振奋的条款。本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问题,就解决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七寸”,但是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并没有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

3、同步进行修改,劳务派遣的期限依然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却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相冲突的规定,将导致劳务派遣中的不超过六个月成为“摆设”即使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劳务派遣期限仍为两年以上,劳务派遣“临时性”为六个月的规定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目的将成为“泡影”。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不同步,“临时性”的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立法本意相悖尽管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这样矛盾

4、的规定,只能使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既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工作期满之后,单位又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也会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出现。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两年期限的规定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立法本篇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在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后,遇到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怎么算呢?xx为您准备以下资料以做参考。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

5、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

6、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

7、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篇三

8、:20XX劳务派遣协议范本与解读劳务派遣协议(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使用)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络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乙方(用工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联络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9、声明与承诺第一条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履行本合同相应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第二条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如其不具备本协议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追偿。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第二章 合作事项第

10、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要求(也可有甲方进行推荐),向乙方负责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供乙方择优录用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义务。第六条 签署本协议时,乙方需要甲方自签署本合同日内派遣人,具体的被派遣劳动者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特殊岗位需要有资格证书的,所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资格。第七条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数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应列出需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11、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见附件2),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员。遇紧急情况,乙方需急需使用劳动者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如是由甲方组织招聘的乙方应按照元人次支付加急费用。第三章 合同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第八条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伸到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第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

12、商后确定。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遣返回甲方。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见习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低于1年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2)有1年工作经验以上的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不安排见习期。乙方应在见习期满之前对劳动进行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达不到见习要求的,乙方有权派遣回甲方。第四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第十一条 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省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劳动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

13、的,乙方应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更了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乙方应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据以考核甲方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第十三条 甲方派遣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精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

14、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旦发现,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第五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第十五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15、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第十六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所派遣劳动者未表示明确反对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派遣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要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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