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实务电子教案第四章1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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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二托收,第 一 章,第 二 章,第 三 章,第 四 章,第 五 章,第 六 章,第 七 章,第 八 章,第 九 章,第 十 章,第十一章,教学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的定义,掌握托收的业务流程和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掌握跟单托收的各种交单条件; 理解跟单托收中的融资; 掌握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了解托收统一规则。,第一节 托收概述,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第四节 托收统一规则简介,第五节 案例分析,第一节 托收概述,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二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

2、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跟单托收业务简易业务流程如图4-1所示。,1.出口商和进口商签合同 2.出口商货交轮船公司 3.轮船公司签发提单 4.出口商把托收申请书 跟单汇票交给托收行 5.托收行返回回执 6.托收行把托收指示以及 跟单汇票交给代收行 7.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跟 单汇票 8.进口商付款后取得海运 提单 9.进口商向轮船公司出示 提单,10.轮船公司交货给进口商 11.代收行发收讫贷记通知 书给托收行。 12.托收行给出口商付款。,进口商(付款人),出口商(委托人),代收行,托收行,1.,1.,2.,3.,9.,10.,4.,5.,12.,6.,11.,8.,7.,跟单托收业

3、务全流程,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一)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一般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出口商或债权人。 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指示要明确 付款人及其账户行。,交单方式 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 银行费用负担 拒付处理 第一,是否作拒绝证书。 第二,货物的处理。 A.委托人在进口地找到新买主,就地将货物处理掉,这是最理想的方式; B.由委托人在进口地的可靠代理人付款提货; C.指示代收行凭单提货,办理存仓、保险手续,以便委托人再寻找买主。 D.运回货物。,(2)对意

4、外情况及时指示 当银行将托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通知委托人时,委托人必须及时作出指示,不然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若付款人拒付而收不到货款,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因为银行只是代理人。,(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又称委托行或寄单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方银行。,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具体职责如下: 1.审查委托申请书和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其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并交单的银行。,代收

5、行也处于代理人地位,具体职责: 1.审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四)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根据托收委托书被提示单据,向代收行付款的进口商。,基本职责是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付款或拒付。 但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 1.审查票据或单据必须慎重、仔细。 2.如接受该票据或单据时,必须按规定的交单方式执行。 3.如有异议,必须有根据。,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仅凭金融票据而不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 商业单据是指代表物权

6、的货运单据。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的标的物仍然是汇票,商业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指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时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审单后予以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进口商提

7、示,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进口商。,与即期付款交单相比,远期付款交单有以下特点: (1)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 (2)进口商应先予承兑。 (3)到期付款赎单。,(二)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即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审单后签字承兑,代收行留下进口商已承兑的汇票,将全部单据交给付款人,待汇票到期时付款人再履行付款义务。 对出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其次是远期付款交单,最后是承兑交单。对进口商则刚好相反。,三、跟单托收中的融资,(一)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信托收据(

8、Trust Receipt;T/R)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明出据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信托收据中一般记载有以下内容: 1.进口商在付款赎回信托收据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2.进口商只能以货主(出口商或代收行)的名义将货物存仓; 3.如果货物售出,货款应如数存入代收行,以便支付汇票金额; 4.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 5.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或货物。 如果代收行借出了单据,付款人也因此提了货,那么代收行在到期日就必须向委托行付款,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二

9、)凭银行担保提货 担保提货是指在进口贸易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近海贸易会出现这种货到单未到的情况),进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担保提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唛头、船名、发货人、装运地点及日期、信用证或合同号、金额、保证条款、进口商签字盖章等。其中,进口商向银行的保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进口商一般应保证:,1.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货款; 2.单据到达后立即付款赎单、向承运人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给银行; 3.承担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三)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

10、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或者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进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出口押汇的基本做法:出口商将汇票及全套货权单据交托收行或议付行请求其购买,银行审查同意,并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银行凭跟单汇票向进口商或开证行收回所垫付的款项,如果出现拒付,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出口押汇的特点:,1.出口押汇的目的是融资 ; 2.出口押汇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 ; 3.出口押汇是有追索权的 。,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一)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 (二)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 (

11、三)资金负担仍不平衡,但可能融资。 (四)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二、跟单托收中的风险及防范,(一)跟单托收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来自进口地市场的风险。 (2)来自进口商的经营风险。 (3)来自进口国的风险。 (4)来自代收行资信的风险。 (5)如以外币成交,还可能会面临汇率风险。,2.出口商风险的防范,(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 (2)掌握好授信额度 (3)选择合理的交单条件 (4)选择好价格条款 (5)注意选择代收行 (6)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7)认真履行贸易合同 (8)事先找好代理人 (9)注意办理保险,(二)跟单托收方式中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跟

12、单托收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付款提货后发现货物与原先的样品或要求有差距,甚至是假货。,进口商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可采取如下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2.最好选择承兑交单 3.仔细审核单据 4.尽可能争取FOB成交价格,第四节 托收统一规则简介,一、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URC),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众多小册子或出版物之一,也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之一。 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URC522,即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URC522对托收各当事人的

13、义务与责任、托收项下的程序,如提示、付款、利息、费用等,均作了比较详尽明确的规定。全文分“总则和定义”、“义务和责任”等七个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开支费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这些概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银行必须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果无法照办,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在接受委托时,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单据是否表面一致,如有不符或者遗漏,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对于下列情况,银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1.由于任何消息、信

14、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延误或失落; 2.由于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 3.由于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的错误及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4.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任何原因; 5.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此外,还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如果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提货义务(此项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风险与责任)。,(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迟延地提示付款人付款; 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

15、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 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四)改变委托与拒付处理,1.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后,可以通知银行改变托收金额和托收条件; 2.如果托收遭拒付,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后者接到拒付通知后,应及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指示。如代收行发出拒绝通知60天后仍未接到指示,可以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3.对代收行遭拒付时是否需作拒绝证书一事,托收指示书中应有明确指示。如无此项指示,银行无义务作拒绝证书。,第五节 案例分析,案例一:托收方式下托收指示不明确造

16、成的损失 我某土产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大麻籽,总值为85万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D/A 30天。我方依合同按时将货物装运完毕,于7月15日向托收行办理D/A 30天的托收手续。托收行选择付款人所在地的D.K.银行为代收行。 8月25日买方来电:“货已到港多日,但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希速查何日办理托收手续。”几经联系和查询,系因我方单证人员遗漏致付款人地址不详(只有城市名,既无道路名也无门牌号),虽经代收行努力查寻均无结果。且付款人的往来银行系W银行,本应委托该W银行为代收行,也因有关人员不知有何用处而未告诉托收行。,当把情况弄清,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时被拒付。9月15日我方接到代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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