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NFC奈米中心国立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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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交通大學(奈米中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 目 的: 為釐清交通大學(奈米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及承攬本中心事業之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之間有關工業安全衛生、環保業務上之管理權責,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便管理承攬商於本中心工作期間,中心內外之安全衛生環保品質。2. 適用範圍:2.1非本中心員工而進入本中心工作者,包括:2.1.1與本中心簽訂合約之廠商。2.1.2由本中心業務承辦單位提出請購單而獲得訂單之廠商。 2.1.3其他工程施工之廠商(含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其他需有人員在本中心範圍內進行機台設備維修、機台設備進駐/

2、移出、無塵室內相關會勘、一般作業、高架、動火、吊掛、侷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之勞務、運送貨物、廢棄物清除等廠商)。3. 權責:凡因承攬本中心工程、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維護、原物料供應、環境維護、廢棄物、原物料之使用有關者),均適用本辦法。3.1安全衛生管理人員:3.1.1規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安全衛生業務管制程序。3.1.2工程之安全衛生稽核、巡檢。3.1.3承攬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3.1.4作業環境、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3.2工程發包單位:3.2.1須對承攬商進行環境安全及作業安全告知。3.2.2監督及管理承攬商作業及施工安全衛生。3.2.3對於管制作業項目應向工安盡平行聯繫

3、責任。3.3承攬廠商:3.3.1遵守本中心所制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管理辦法及各項相關規定。 3.3.2配合中心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活動執行、推動。4.名詞定義:4.1重大職業災害:4.1.1發生死亡災害者。4.1.1.1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4.1.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氨、氯、磷化氫、氟化氫、光氣、硫化 氫、 二氧化硫)等。 4.1.1.3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4.2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4.2.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4.2.2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

4、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4.2.3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磬、出水、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4.2.4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4.2.5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 中毒危險之虞時。4.2.6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4.2.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4.3 說明: 4.3.1本辦法僅列舉部份承攬商於本中心

5、工作時應當遵守之一般安全衛生及環保規定 ,承攬商仍須遵守其他未詳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環保法令及政府或本中心因實 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不得以本規章未列舉做為拒絕遵守之理由。4.3.2承攬本中心事業之承攬商,於進入本中心工作前即可由本中心工程業務承辦單位獲得本辦法,請務必仔細閱讀本辦法。4.3.3本中心事業發包前,有意承攬之廠商如同意遵守本規章內所述之各項規定,則簽 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於競標前交予 發包單位,否則不得參與競標。 4.3.4廠商所簽署之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自得標日起即自動生效;反之,為獲得承攬契約之廠商所簽署之承攬商施工安全衛

6、生及 環保告知單及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承諾書即予以作廢。5. 作業內容: 5.1承攬商進廠安全須知:承攬商進廠前應先申請入場工作並繳交相關資料文件如下:5.1.2公司基本資料:5.1.2.1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切結書5.1.2.2承攬商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單5.1.2.3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受訓證書:承包工程之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方式如為法令規定者,廠商應有人員接受相關訓照者,廠商之施工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書,如缺氧作業主管、吊掛作業人員訓練證書等。5.1.2.4承攬商施工人員體檢表。5.2承攬責任:5.2.1承攬商承攬本中心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

7、攬人亦同。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中心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5.2.2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份工程,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5.2.3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通知本中心。5.2.4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安全。承攬商應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

8、中心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5.2.5承攬商施工前應依施工性質辦理高架、動火、吊掛、侷限空間或其它危險作業之申請。5.2.6承攬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紀錄,以供備查。5.2.7承攬商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八時十七時,超時工作者,經本中心核可,不在此限。5.2.8施工期間如發生災害,應立即通報本中心環安單位及承攬單位負責人。5.2.9承攬商之報價內容均需包含所有安全衛生及環保費用。一經完成採購(簽約)程序,不得以實施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為由,要求本中心提高經費,或自行停止施

9、工。5.2.10施工範圍內有本中心與承攬商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本中心應組織安全衛生 及環保管理協議組織(以下簡稱“協議組織”)並推派代表人,綜理範圍內各項安 全衛生及環保業務之管理。5.2.13本辦法未明訂者,適用政府頒訂之其他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5.2.14施工範圍內之承攬商應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本中心管理人員或協議組織所提 報之各項施工安全改善需求,各承攬商應確實改善完成。5.2.15施工期間,承攬商除應遵守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之各項作業規定外,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作業,遇有不確定是否砥觸相關法規之

10、行為時,應事先與本中心之環安單位進行諮詢與協商,並依指示內容作業。5.2.16與本中心簽訂工程合約之承攬商應簽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給予承辦單位,並轉交本中心環安存查,並需於施工前一個工作天, 由承辦單位申請並取得施工許可單始得施工。5.2.17除與本中心簽訂工程合約之承攬商外,其餘承攬商皆需簽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使 得進廠,繼而交附承辦單位存查。5.2.18需使用危險性機械設備時,承攬商應將設備使用許可證及操作人員證照,提供該 承辦單位審核。施工期間,本中心各級單位得隨時抽查之。尚有安全顧慮時,應 立即停工,直至改善完成為止。5.2.19承攬商施工期間有下列作業時,應

11、取得特殊作業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該項作業。 5.2.19.1電銲、氬焊、切割、研磨、熔接、活線作業及其他可能發生明火之作業, 需取得動火作業許可單後,方可作業。5.2.19.2動用吊車、起重機、堆高機及其他需使用吊掛工具施工前,必須取得吊掛作業許可單後,始得進行吊掛作業。5.2.19.3進入水槽、廢水池、儲槽及其他侷限空間施工前,須取得侷限空間作業許可單後,始得進入該侷限空間施工。 5.2.20特殊作業許可單之申請及管理,規定如下:5.2.20.1由承攬商通知工程承辦單位,於作業前提出申請。5.2.20.2許可證限當天許可時限內有效。超出許可時限,仍需作業者,應重新取得許可證,始得作業施工。 5

12、.2.20.3動火作業施工前,應完成防範引起火警警報動作之措施,並應準備適當之滅火設備。5.2.20.5經簽發許可之作業,若其作業區域安全狀況已明顯改變或有安全顧慮時。本中心人員,均得要求該作業停止施工。該許可證自動失效。並須重新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繼續施工。(1)承攬商經取得作業許可證後,應確實依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之規 定進行施工。並避免一切可能引起火警、墜落、窒息及其他危及人員 安全情事之發生。(2)未經取得許可前,擅自施工,因而造成人員傷亡、財務損失者,概由 承攬商負完全之責任。5.3緊急應變5.3.1中心之施工區域如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將受傷人員立即送醫,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

13、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5.3.2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攬公司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及本校之環安中心。5.4.3中心之施工區域如發生火警,承攬公司應立即撲滅火源必通知環安及廠務單位。5.4.4有關火災應變處理原則,參照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標準辦理之。5.4.5意外事故發生時,需填寫奈米中心事故調查報告,其作業處理程序則參照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標準。5.5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環保規定罰則5.5.1安全衛生組織與管理 項次違規事由罰責1-1施工現場未指定監工及安衛人員或監工、安衛人員及中心內的承攬單位人員未在現場工安訓練1-2危險性機械設備,

14、沒有檢驗合格,或操作人員無法定合格操作執照工安訓練1-3施工人員入廠資格不符規定者(如:施工人員未滿16歲或非法勞工、女性從事高架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工安訓練1-4承攬商及現場人員,拒絕業主及相關人員檢查或態度惡劣。工安訓練1-5未執行法定要求事項。工安訓練1-6未依規定繳交法令規定及中心規定相關文件及切結書等資料。工安訓練1-7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未於24小時內通知中心等相關單位,且未依照規定辦理。工安訓練1-8未依規定繳交公司及施工人員等相關資料。工安訓練1-9施工時未依規定配戴安全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 。工安訓練1-10承攬商未執行自動檢查或未按時提繳自動檢查表。或未依承攬商協議組織會議之決議執行者。工安訓練5.5.2危險、施工作業許可類項次違規事由罰金2-1從事動火、侷限空間、危險管路拆除、高架、吊掛等危險作業,未經核准而逕行施工。工安訓練2-2高架或吊掛作業未加防範,致使物件掉落或使人員有墜落之虞。工安訓練2-3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警告標誌(如:禁止進入、注意頭部.等)及安全防護(如:通風扇、漏電斷路器) 。或施工現場未準備安全防護設備。工安訓練2-4現場切割、鑽孔、研磨等發塵作業,未依規定申請或未備吸塵器、防護罩等安全衛生措施。工安訓練2-5消防系統中斷作業,未經核准而進行者。工安訓練2-6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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