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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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

2、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 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

3、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7、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10、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职能,设立局报批建设项目督办员,负责对报批建设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监督检查职能。 二、催办职能,对已到时限或将到

4、时限尚未办结的项目进行催办。 三、跟踪催办职能,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重要项目及领导交办的重要项目实行跟踪催办。 四、调查、处理职能,对报批建设项目办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督办部门通过局建设项目报批办公室的收文资料对建设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办理时限已到期还未办结的项目,应及时发出催办通知书。催办通知书载明如下内容:催办文号、收文时间、该部门办理此项目原规定的时间、已超过的时间、现要求办理的时间、要求反馈的情况。 六、督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后,建设项目的各主管部门领导应亲自督办,督促经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反馈督办部门。对在收到催办通知书

5、后既不按催办要求做出处理又不及时反馈情况的部门、三个工作日后督办部门、应向其发出催办诫勉通知书,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仍不能办结的由纪检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督办员每季度将督办情况向全局通报一次,并列入公务员的年终考核。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1、业务能力差、办文效率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2、办文质量低、在多次催办后,仍不能按时完成办文任务的。 3、私自收文、留文、遗失来文造成重大影响的。 4、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来文单位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6、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九、

6、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和治庸计划的具体要求,工作人员受理、办理建设项目中,违反政纪受到记过处分的,对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由学校行政主管和现场采购人员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应到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建立合同关系,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注意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对食品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食堂不得外购熟食制品。 三、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状

7、况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已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腐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他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四、在验收食品、食品原辅料时,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在验收有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注意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 五、验收人员在验收食品时,除注意严格按照以上条款执行,同时还要填写好食品验收登记表。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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