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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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调查制度篇一:海洋调查与观测实习报告海洋调查与资料分析方法课程考核作业渤海天津海域海洋综合调查实施方案一、前言海洋调查是用各种仪器、仪表对海洋中的表征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地貌学、气象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特征要素进行观测和研究的科学。海洋调查的基本目的是运用各种方法和方式了解海洋中发生的各种现象及其变化。由于海洋中发生的现象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综合性的海洋调查应该包括海洋水文观测、海洋气象观测、海洋化学要素的测定、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生物调查等方面。它的具体任务是:探索海洋各水文现象的特性,研究它们的变化规律,阐明产生这些现象及引起它们变化的原因,为航海安全保证、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工程建

2、设、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提供资料。20XX年初,国务院将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为天津沿海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全面了解天津近岸海域状况是实现滨海新区海洋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因此,天津近岸海域海洋综合调查也将为天津滨海新区海洋经济发展、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二、调查说明 1、调查海区简介渤海天津海域位于渤海西部。海区平均水深18米,水温变化受北方大陆性气候影响,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多年平均气温,降水量500600毫米,海水盐度为30。由于辽河,滦河,海河,黄河等带来大量泥沙,海底平坦,饵料丰富,是中国大型海洋水产养殖基地。近年来,

3、由于天津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氮、磷物质排入海中,使海水呈现较强的富营养化状态,致使赤潮频频发生。另外石油类和耗氧有机物、重金属等入海进一步加剧了该海域的污染。 2、收集该海区已有的资料,如过去调查的计划和报告、历史观测资料、有关的论文、文献和档案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了解调查海域的环境特征、各海洋要素的分布规律和季节变化规律、前人研究的深入程度、新老任务的相关程度等,以便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出经济、合理且又科学的调查大纲。 3、调查目的通过对渤海天津海域水文要素、气象要素、化学要素、生物要素等的调查,获取海洋环境资料,揭示并阐明其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为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工程建设、航

4、海安全保证、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预防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三、调查计划1、调查时间(均采用北京时间)20XX年6月17日20XX年6月18日本次调查采取单船走航方式进行,共20个站位,站位间航行半小时到一小时不等,各站位采样时间约半小时,分两天时间完成采样工作。第一天(6:0017:00)走航采样顺序如下: 20、19、15、16、17、18、14、13、12、11。第二天(6:0017:00)走航采样顺序如下:1、2、3、4、6、5、7、8、9、10. 2、站位设置在以前调查资料的基础上,确定20个调查位点。参照图一(调查站位示意图)。图一 调查站位示意图表一 调查站位设置3、调查船及主

5、要设备(1)调查船:具有可靠的导航和通讯系统,具有周密、可靠、有效的航海安全、消防和救生措施及设备;可在不同航速下连续航行;具有能满足现场调查作业和现场样品处理、测试、分析与资料整理所需要的实验室等。 (2)主要设备及仪器走航式CTD、船载ADCP、浮球式加速度型测波仪、水色计、透明度盘、手持测风仪、型浮游植物采集网、分光光度仪、底泥采集器、安全绳、救生衣、GPS导航仪、船载声纳、各种试剂(甲醛、HgCl2试剂、MnCl2、碱性碘化钾)、漏筛、相应各项目所需容器(透明玻璃瓶、塑料瓶、棕色玻璃瓶)等。 4、人员分工组长一人,负责调查过程的统筹和调度;根据海洋调查项目,分成4组,每组一人,负责具体

6、项目,其余两人根据项目需要灵活调动。 5、具体实验操作:依实验项目而定6、观测资料的整理方式、方法, 计算资料所用的公式、模式和依据依具体项目而定。7、本次调查及后期处理将在9月中旬完成,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展示。四、海上观测全过程 (一)航次准备 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任务,确定出海人员,并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分工,列出详细名单。对出海调查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包括对调查海区海洋状况的大致讲解、仪器的使用、安装、调试、维护和保养,通讯工具的使用。为了保证人身安全,要进行安全教育,学会各种逃生方法。为保证海上调查任务的有序进行,对出海调查人员进行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培训。同时要进行观测方法和填写报表方面的培训。

7、 2、调查船只确认船只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后,与船主签订协议,让船主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并告知出发的详细地点和时间。 3、天气查询。确定好出海日期后,通过各种手段查获调查日期的天气情况。如果天气的确不适合进行出海调查,要及时修改调查计划确定新的调查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出海相关人员,尤其是船主,避免发生不愉快的事件。 4、后勤保障工作(1)保险:对所有出海人员发放救生设备,并对所有人购买人身保险; (2)劳保用品:食品、休息条件、工作服、手套、雨衣、棉衣、防滑防冻鞋、相关药品等。(3)保证必要的消耗品备用。(二)出海调查确保人员安全、仪器安全和数据安全。仪器操作要小心仔细,并做好防震、防水。 1、分工

8、按调查项目进行分组,并根据调查时间进行分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保证测量工作的连续性。交班前,交班人员应将全部记录、仪器和工具整理好,并交代清楚。同时向接班人员交代观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和仪器设备中的篇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XX36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

9、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

10、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第六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

11、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前款规定以外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第八条 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第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的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

12、地质地貌、水文动力等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第十条 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三)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七)工程拟采取的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13、、技术论证;(八)公众参与调查情况;(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的意见,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建设的意见可以采取抽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受海洋工程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并向核准部门提供调查对象清单及联系方式

1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一式三份;(三)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五)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的工作委托书;(六)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材料;(七)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行业规划的符合性材料,项目的投资渠道归类说明(注明是政府投资或者是企业投资);(八)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交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九)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手续文件;(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政府

15、有关部门关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第十三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对需要编制报告书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书组织审查。对需要编制报告表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表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第十五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具有核准权限的海洋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踏。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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