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案管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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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案管室制度篇一: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海门市纪委海门市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XX2号)等规定,结合海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委案件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第四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级办理”原则。第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

2、案件线索;(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三)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四)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室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五)信访室收到有成案价值的信访件,经委局领导批示后分流的案件线索;(六)本委职能室及乡镇(园区)纪委(纪工委)、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八)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九)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第六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一)委局领导、各室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和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交信访室根据工作流程处理。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案件线索

3、的,由信访室及时分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二)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室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三)本委职能室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应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四)乡镇(园区)纪委(纪工委)、市直纪检监察组织每月上报一次发现案件线索情况,重要案件线索及时上报。(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加强与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从执纪执法机关及媒体等渠道搜集案件线索。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案件线索材料交接单,对提交给案件监督管理室的案件线索,应明确专人交接,确保手续完备、交接清楚。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登记,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

4、件线索材料登记表,建立案件线索台账。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由委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委局领导、检查室主任、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第十条 实行月度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交的初步建议,集体排查小组成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排查,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第十一条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建议。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月底前,将当月接收、登记的案件线索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评估

5、。(二)月度分析。每月10日前,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见。必要时召开集体排查会进行研究。(三)汇总审批。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整理汇总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的分析意见,报分管领导及时签批。(四)定期清理。每年度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认真落实领导签批的集体排查意见,对要求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时交办。案件监督管理室填写案件线索交办单,与承办单位办理交办的相关手续,并对所交办的案件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第十三条 根据领导要求,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交

6、办的重要案件线索,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并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所督办案件线索后,应明确承办人,并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督办人。第十四条 督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主要了解和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督办人对所督办的案件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督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资料交管理人员归档。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交办案件线索,应书面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办结交办案件线索后,将办理结果和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材料登记表)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明确专人管理案件线索有

7、关实物资料。用于保管案件线索实物资料的保险柜、橱柜应随时关锁,钥匙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配置登记案件线索的专用电脑,并设置密码,指定专人操作,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第十八条 案件线索承办单位在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应明确专人保管案件线索资料。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登记的案件线索资料,须经分管案管工作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第二十条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泄密或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门市纪委、海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案件线索

8、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绵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本委局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督办等工作。第四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个

9、人收到或发现的案件线索,均送交信访室统一登记。信访室认为有初核必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五条 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要求报送结果的案件线索按第四条处理。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签收。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密件管理。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自收到之日起三天内报分管领导阅处。第八条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

10、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第十条 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例会制度,每月15日召开一次集体排查例会,形成集体排查会议记录。重点分析研究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省纪委交办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反映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和拟提拔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信访举报问题的案件线索必须尽快初核。反映

11、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阅存的案件线索,经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后,由承办室保管。第十一条 承办室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要根据委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开展初核、调查工作,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完成初核,写出初核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委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第十四条 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登记、交接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

12、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篇三: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德信诚培训网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履行纪捡监察部门案件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3 术语和定义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4 职责 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审查处理处职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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