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规章制度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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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规章制度合法程序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流程及依据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流程及依据1、企业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

2、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怎样制定有效性的规章制度(流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制定流程:、有效性作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3、关于民主程序、公示、如何走民主程序、如何公示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在公示的过程

3、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公证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将规章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确认的方式有:在规章的尾页签名;另行制作表格进行登记;制作单页的声明或者保证。签名的内容应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明了”并且承诺“遵守”;、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报到表上签名。、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注1:按照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4、审查备案办法(【颁布时间】1998-05-01,【实施时间】1998-05-01)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日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颁布时间】20XX-12-19,【实施时间】20XX-12-19)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

5、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劳监199850号)内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现决定予以废止。篇二: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及程序性的要求。 如果公示的程序不合法,民主的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民主程序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根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

6、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基于这种情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严格。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法律具体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对企业的约束更大了,首先把规章制度进行了分类。(

7、一)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动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能出一个规章制度的方案。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授

8、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的权利,那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现在的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拿出方案进行协商确定。职工代表需要推举或者选举产生,企业没工会不要紧,上级有工会,上级工会要知道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并真正代表着员工利益。要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程序。【案例】企业要制定一个奖惩制度,规定:如果员工做一件好事,奖励100元,如果做一件坏事,惩处100元。企业行政一方把这个想法提交到职代会上,职工代表在讨论的过程中,有的员工认为这个制度不好,应该是做一件好事奖励500元,做一件坏事一般的警告处分。如果行政一方做不通这些职工代表的工作的话,只好按照员工的来办。员工后面有工会,有职工代表协商通

9、过。民主程序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难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难以拟定。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法通过的时候,企业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如何在劳动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管理?其实,劳动合同是管理员工一个很好的办法。既然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很难通过,那么能不能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这些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放在劳动合同里面,这样就避免了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一定要实行个性化的管理,在微软公司,他们的规章都是四五十页,而且是3个月一签,体现了劳动合同的个性化管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实行个性化的管理,是个大的趋势。2.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例如企

10、业章程、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这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只是对领导层、决策层、部分人员来使用这个规章制度,没必要经过民主程序。(二)民主程序证据的保存及运用既然民主程序作为规章制度生效的一个要件,那么人力资源工作者就要想办法把证据保存下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企业就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在保存证据时还存在一个误区,好多企业会下达一个文件,说这个规章制度已经经过了什么程序,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职代会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又经过和工会协商确定下来,现在予以发布,大家遵守执行。这个制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实际并没有起到证据保存的作用。还要有充分的依据来证明。是哪些证据呢?比如职代会讨论

11、方案的时候,讨论过程的记录,记录上参与讨论人员的签字等,这应该是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是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决议性的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第三份证据就是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过程记录,协商的过程可能会产生一些意见的分歧,相应的记录有没有,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时候,证据有没有。这些必须有客观的书面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一个证据的作用。一旦发生争议,就有相关的证据作为基础性的材料来佐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就是20XX年1月1日起,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都要经过这样的程序。公示的程序及要求(一)公示的目的是让员工知晓公示很简单,目的就是为了让员工知道,就是通过如通知、会议等公开告知的形式

12、,使员工知道我们企业有这样的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员工是必须遵守的。(二)HR必须做到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晓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道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不知道的话,后果非常严重。【案例】北京的一个汽车生产公司,到某报社来做广告,要求的广告式样是跨营业中位广告,就是上下距离是一样的。结果广告登出来以后,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个广告变成了跨营业下位广告。那么这个企业就不愿意了,你做的广告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跨营业中位广告,作成跨营业下位广告,要求报社进行赔偿。双方进行谈判,报社同意免费再做一期。按照广告实际履行过程中报价,这种广告一期就是万元。这样就发生了什么后果,劳动

13、法第25条第3项,是某一个员工严重失职,某一个合版没有合好,给企业造成了万元这样重大的损害。于是企业就要处罚员工,杀一儆百,最后找到有责任的合版员,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这个合版员在这个报社工作了11年,月薪1万元,他就非常冤枉,要求赔偿。毕竟这种违纪性的解除是没有补偿的。篇三: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的认定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的认定: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的认定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 , 必须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才具有合法性: 制定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必须出自企业有权部门 , 或经其审查批准。应注意的是 , 这里的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的认定企业

14、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才具有合法性:制定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必须出自企业有权部门,或经其审查批准。应注意的是,这里的有权部门并非指企业的厂长、总经理,也不是指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劳动规章的,应当是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企业的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发布,不具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企业规章的制定应经过民主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规章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企业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规章制定的民

15、主是相对的,如果要求所有规章制度都需全体职工的同意一那么没有一项规章制度能建立。因此,司法实践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认定并不采取“一票否决制”。用人单位已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进员工一般具有约束力。如果员工认为完全不能接受,就只能选择离开。有的企业员工总是在不断流动之中,新进员工比较零散,统一组织起来对已有规章制度进民主评议的做法显然并不现实。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确认原有规章制度对新员工的法律约束力呢?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保规章制度的制定与颁发过程的合法性;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向职工出示企业规章制度,将企业已有规章制度名称列人劳动合同,要求员工阅读并确认表示同意接受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合同中,应将企业规章制度的名称、页数详细列出,对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惩罚措施应单独列出,最好以单页形式要求员工单独签字认可;在人职培训中可以定期集中培训或自学等方式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培训过程中可结合考勤签字让职工书面做出接受企业制度的承诺。这种情况下,除非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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