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深圳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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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深圳市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暂行办法为了落实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意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明确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范围、方式,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财政扶持的原则(一)合理界定范围。合理界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的范围,确保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科学和有效。(二)统一事权和财权。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社会组织承担职能事项属市一级,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社会组织承担职能事项属区一级,所需经费由区承担。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扶持社会组织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三)财政扶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

2、建立以财政扶持与民间筹措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经费保障模式。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予以适当倾斜,鼓励社会捐赠。二、财政扶持的范围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着手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按照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意见中的重点发展领域,参照民政部的民间组织分类标准,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具体内容如下:(一)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由同业或相关行业经济组织或经济活动主体以保护和促进共同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建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促进会、行业联合会等。(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以抚恤优待、扶老、助残、救孤为

3、目的,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敬老院、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福利院、托老所、助养中心等。(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从事扶弱济困、助学助医、救灾救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等事项的社会组织。包括慈善会、救助中心、助学会、环保组织等。(四) 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社区服务社、邻里互助会、社区义工站等。三、财政扶持的方式(一)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于新增的或原有机构分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

4、担的事项,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的数量和质量申请,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将某一时期需要为社会提供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购买服务的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费用水平核定。(二)政府资助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定额资助的原则,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予以资助。对重点发展领域的新设立登记和已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予以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补贴,对社会组织的创新性的公共服务予以一次性的奖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标准为2万元,

5、其它重点发展领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为5万元;社会组织创新性公共服务奖励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费用水平核定。(三)专项扶持探索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按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市政府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助行业协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进行本行业的人才培训和合作交流等,以及政府委托行业协会的购买服务。四、运作方式(一)购买服务职能部门根据公共需求,于上年年末制定本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计划,列入购买服务项目库。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计划在年度预算中申

6、报,财政部门核定安排。职能部门将所需购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的要求,通过市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职能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每年年终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二)政府资助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社会组织资助计划。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资助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核定安排。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社会组织进行考察,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登

7、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社会组织凭下达的资助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每年年终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资助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市民政局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三)专项扶持1专项扶持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资

8、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3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社会组织凭下达的资助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每年年终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资助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市民政局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五、经费的来源(一)市区两级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社会组织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二)社会组织扶持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经费由辖区

9、财政安排,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购买服务和资助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扶持社会组织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三)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六、管理职责及分工(一)职能部门职责1受理社会组织的购买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2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预算。3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资金决算。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购买服务的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5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登记管理机关1受理社会组织的资助申请,负责社会组织考察、评

10、审等。2根据社会组织的资助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资助资金预算。3编制年度资助资金决算。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5负责资助社会组织的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三)财政部门职责1审核安排年度购买服务和资助资金预算。2确定年度购买服务和资助资金支出结构。3审查年度购买服务和资助资金决算。4参与制定购买服务和资助标准、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5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四)机构编制部门职责1组织拟定市直工作部门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领域及工作事项。2在市直工作部

11、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3牵头协调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试点、全面推行的有关事宜。(五)社会组织职责1进行具体的购买服务项目规划,制定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负责购买服务项目实施。2提出资助申请。3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5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七、评估考核各级职能部门要健全购买服务和资助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6其他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购买服务项目和资助的目标达成度。2购买服务项目和资助的社会效益。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认可程度。4其他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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