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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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特征篇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1)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从未中断,因此源流分明,沿革清晰。(2)以君权为中心,高度集中权力。在人神关系上,鼓吹君权神授,君权至上,以神权服务于君权。在君臣关系上,宣扬君令臣从,臣效死忠,下级服从上级,全国依附君主。在权力配置原则上,君主一人全面垄断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财政、军事和文化教育大权。(3)人治高于法治。虽然每朝每代都曾制定和修订法律,但政治生活的主流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尤其是君主的言论,可以任意冲击、取代法律。(4)完备性、周密性和成熟性。中国古代政治机构的设置相当完备,从君主到臣僚,

2、从中央到地方,上下相依、交叉相连,统治法网严密周全。(5)宗法制度的残余严重影响到古代政治制度的建设,父权的观念渗入到国家政治制度中,居家为孝,事君为忠,借助父权来加强君权和行政权。(6)在漫长的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儒家经典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历代各项制度与政策的依据。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7)调整伦理关系与等级秩序的礼制,得到行政法的确认而与政治制度结合,形成典型的官僚政治、严密的等级制度,造成严重的官民对立现象。除上述特征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还具有外戚、宦官交替干政祸国、将城市作为统治的中心,“明君”“盛世”的重现,以及在地方实行行政包揽一

3、切的权能主义等等特征。篇二: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征版权归本人所有,本文仅供学习,勿做商业用途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征摘要: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制度,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从建立的基础和结果上看,血缘关系是其基础,贯穿始终,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导致的专制集权和人治制度是其一重要特征;结构上,国家政治制度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家国同构是其重要特点。关键字:宗法血缘;皇权至上;人治;家国同构在诸侯争雄的春秋时代,封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宗法制被打破,秦汉以后,宗法分封已经消失,封建也不复存在,所以在我看来,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说成是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是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应该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制

4、度。因为,虽然秦汉以后宗法制消失,但是宗法制精神却得到保留,并由于儒家的提倡和我国社会自身的特征演变为了宗族制。我国依旧是宗法家族社会,不同的只是宗法的大宗小宗关系变成了宗族的君臣父子关系,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以父子为主的家族血缘关系一直是贯穿始终的,不论是从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的转变,还是从秦汉到清朝末年的各个历史时期。尽管,这种血缘关系的具体形式多有变化,但是,这种血缘关系本身是牢固的,没有任何改变。本文对的分析是建立在这个论述的基础上的。一、宗法血缘关系贯穿始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基础便是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血缘家族关系,其核心是父子关系演化为国家政治

5、制度的君臣关系。宗法制度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前提,以经济利益和政治需要为基础,将同一宗族的人联结成一个受宗主绝对统治的共同体的一套制度。“宗”的原始意义是祖庙。祭祀祖宗都是由同一个祖先繁衍出的宗族来举行,故“宗”字又延伸指宗族。虽然在春秋时代宗法制被打破,但是宗法制的根本精神却得以保留,由儒家的推崇和中国古代自身特点的发展而演变为宗族制。宗族制度就是关于在宗族内如何继承财产和实施统治的规定。在宗法家族式政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合二为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关系,所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是也。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这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系家长制得到彻底灌输,父系家长是

6、宗族的至尊,君主是国父,在国家中也是拥有绝对至尊地位,皇权是至上的,所有人都要服从皇帝的统治,为其统治服务,等级制度便是此方面的体现。此外,宗族制规定了父系家长的财产继承权为嫡长子所有;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也是如此,君主的财产包括物质财产和权力地位等财产均归其嫡长子所有,是不受生命的终止而停辍的,一切都受宗族制的影响而制度化,世袭制便是宗法血缘影响的结果。具体来说,宗法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公社中。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增多,各部族之间的掠夺战争又带来了战俘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便要求规定财产继承的办法,这里便有了宗法制度的萌芽。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这种宗法的继承和分配制度就更加牢固

7、。据史记记载,夏代君位基本上是父子世袭的,并对王室成员实行“分封,用国为姓”。殷代的世袭得到甲骨文的证实,殷代对王室成员也实行分封。左传上说,西周初年的鲁国分有“殷民六族”,这些殷民的族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由此可见,在夏、殷和周早期,宗法制度已经存在并得到发展。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它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维系统治的作用。在政治上,周代统治者利用宗法分封,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严格隶属的等级制度。史称当时“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天子、诸侯都把自己的宗族兄弟分封出去作为统治的辅佐,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诸侯是一国的大宗,其他被封的小宗都应该听命和服从于大宗。在经济上,上级

8、对下级封以土地、人民,下级则必须向上级缴纳贡赋。自天子、诸侯至卿大夫,各级宗法组织都有自己的宗族军队,有军事行动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调遣。由于国家军队的宗法化,当有外族入侵或内部叛乱时,各级宗族军队往往能齐心合力,抵御外侮,平息内乱。在意识形态方面,统治阶级利用祭祀和礼仪活动向人们灌输宗法观念。按照宗法制度,在进行祭祀和开展礼仪活动时,宗法关系中的各个等级都有其不同的行为规范。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庶人,也受到宗法制度的束缚。史书上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庶人的宗法组织采取族居的形式,据 周礼 记载,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庶人这种有“分亲”、“等衰”的族居组织,是周代宗法统治

9、的社会基础。战国以后,各朝统治集团虽大都采用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但宗法制精神却得以保留,并不断发展,而且在汉初、西晋和明初,掀起过几次宗法分封制的高潮。与君王同族的亲属仍称为“宗室”,民间宗族祠堂林立,宗谱、族谱随处可见,家规、宗约制度严格,族长权力甚大。可以说,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宗法制度,自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便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影响深远。二、皇权至上-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加强在家族化的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下,由于采用家长制的权力模式,所以,权力运作的主要方式是独占的、垄断的、专制的。象征最高权力的皇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作为皇权的所有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时是

10、国父、大家长,高居于国家的顶端,一人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受控制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官僚的权力都是由君主家长赐予的,他们必须服从效忠于君主,而君主却不用对任何人负责,君权是神授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他们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为之。只不过仁慈的君主会利用权力对人民施以仁义,从而使国家长治久安;而暴力的君主不会正确利用权力,通常识过分利用权力或是滥用权力导致国家走向衰败或是灭亡。纵观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其基调便是皇权至上,所有制度的建设大都是为了加强皇权。从政治制度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增强的趋势。汉武帝时

11、为削弱相权,频繁更换丞相;重用左右亲信近臣(侍从、秘书),让他们参与军国大事,形成“中朝”决策机构;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即“外朝”。于是当时就形成了“中朝”与“外朝”相抗衡的中央政治制度,抗衡中相权得到削弱,君权也就得到加强。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将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宋初再一次把相权一分为三,设枢密院管军事,分割宰相军权;设参知政事,分割宰相行政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财权,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裁撤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度,权分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而将国家权力统归于皇帝。明成祖时设立内阁,阁臣的升降由皇帝决定,票拟是否被采纳

12、也最终取决于皇帝的批红。故而内阁对皇帝起不到任何制约作用,皇权至上的原则仍发挥着作用。到了清朝,康熙在宫内设置南书房,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三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直至雍正时期设置军机处,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后加以传达执行,地方军政首脑直接听从皇帝指挥,皇权专制发展到顶峰。除了通过对相权的削弱来增强皇权外,监察制度的设立,选拔官吏的制度的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吏由皇帝直接任免等,都是为了加强皇权的。相权不断削弱直至消失,皇权不断集中。皇帝掌握立法、司法、行政等独断权力,故此观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便是皇权。三、重人治,轻法治荀子

13、君道说“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 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故明主急得其人?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社视必危。”这段话深刻说明了中国古代社会强调人治的思想,古人认为法是不能单独存在来治国的,主要是需要正确的人来治理国家,就算有法但是不得其人的话,国家照样会遭遇危难,但是如果人治得当的话,国家将会强大长存。管子丛法曰:“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治于法者,民也。”在此,法律只是君主手中的工具,权力的侍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统治的核心就是人治,是与法治完全对立的一种统治

14、模式。 前文提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合二为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关系。君主是国主君父,大臣则是家奴臣子。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独一无二的,君主作为国家之主也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在这种血缘父子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臣关系,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决策以君主为主,君主的决策即是国家的决策。这种以血缘父子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君臣政治关系,与西方的契约关系不同,是极度缺乏法律基础的,法律规则难有作为,常常形同空文。在中国古代社会,君臣之间奉行的是一种出于孝的忠诚,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出于约定的忠诚。在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

15、中,保障君臣双方权力与地位的是君臣关系,而不是法律。当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便是维护一种良好的君臣关系,获得君主的信任,则可以一步登天,飞黄腾达,失去君主的信任,则很可能掉脑袋、灭九族,社会的基本原则并非遵守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在君臣关系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由于强调人治而轻法治,历代的政治制度,虽然在政府组织的安排上,宰相和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吏对皇权有一定的制衡作用,但当发生矛盾冲突时,皇帝的意志总是能占主导地位,因为宰相和御史大夫根本就是由皇帝任命的,因此也可随意撤换,没有任何制度保障其地位。特别是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斗争激化的时候,这种撤换和罢免显得更为频繁。甚至到后期,明太祖皇帝为了加强自己

16、的皇权,废除了丞相制度,清朝时军机处的设置更是使皇权专制达到顶峰,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后加以传达执行,地方军政首脑直接听从皇帝指挥。这一方面说明了皇权专制的不断发展,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政治制度根据皇帝意志而不断修改的随意性,进一步突出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人治性。四、家国同构所谓“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国同构”是宗法家族社会的显著特征。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国家则是家族的扩大和延伸。国家等同于一个扩大了的家,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在家庭、家族内,父家长地位至高无上,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在国家中,君王的地位和权力也等同于此。在家庭、家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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