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国际贸易质量纠纷案件的提前预防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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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读国际贸易质量纠纷案件的提前预防与化解 背景介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作为卖方的义务之一就是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而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或者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因此,出口商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而在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前提下,出口商可能面临的一种风险是买方的信用风险,即买方恶意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甚至向出口商提出反索赔主张。此时出口商反驳买方的有力武器,就是保留齐全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证据。但如果前期工

2、作没有准备充分,证据没有保留齐全,那么出口商面对的将会是漫长的追讨之路,不仅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甚至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文拟以一个中国企业应对买方恶意拒付的案例,介绍出口商在面对买方恶意的质量异议时可以采取的防卫措施,以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我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德国买方签订合同,出口产品是烤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贸易术语为FOB;产品必须符合德国标准化协会公布的专用液化石油气装置的规范DIN EN 521-2006(下文简称“德国标准”),产品出货前,必须通过SGS认证并获得合格证书;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卖方有义务进行返工或补货。”出货前,出口商送检的烤炉

3、样品经SGS检验合格。同时,买方在中国的代理曾派人前往卖方工厂抽样检验货物,抽检后,货物才运往德国。买方于收货三个月后向出口商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付款。经出口商与买方多次磋商无果后,出口商向中国信保通报买方拖欠的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追讨。 买方主张:1、产品材料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德国标准;2、买方质疑出口商送给SGS检测的样品与实际发货产品不同;3、买方后期提供了一份自行送检的新的SGS报告,该报告显示测试样品不符合德国标准。 出口商反驳意见:1、针对买方所指的材料质量问题,出口商提供出货前的SGS检测报告予以反驳,报告显示产品性能符合德国标准;2、出口商于买方提出质量异

4、议后,向买方提交了公司内部检测报告,证明货物符合德国标准。3、出口商不认可买方后期提供的SGS报告,认为该报告所针对的样品有可疑性。4、出口商认为,由于贸易术语为FOB,且买方代理曾在出货前进行货物检验,因此买方无权再提出质量异议。5、出口商曾向买方提出前往对方仓库去了解产品情况,并一直积极表示愿意配合买方协商解决货款问题,但买方始终回避。二、贸易双方证据分析 1、两份SGS报告,巧计辨雌雄 买方提出产品的温度过高,其核心证据是买方自行送检的新的SGS报告,报告显示样品不合格;而出口商提供的证明质量合格的证据也是一份SGS报告,该报告制作于出货前。两份报告以哪一份为准,是本案的关键。 如上述,

5、买方提出出口商实际出运产品与出口商提供的SGS报告样品有出入,故出口商提供的SGS检测报告未能反应实际出运产品的情况,在本案项下无直接证明效力。 就买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出口商怀疑检测报告样品的效力,并多次向SGS要求将买方送检的样品寄送给出口商,以便核实该样品是否是原装出口的产品,但SGS最初以商业秘密为由未予提供。 后经中国信保介入协助推动,SGS终于做出回应。首先,SGS确认贸易双方提供的两份报告均为真实的,同由SGS做出。其次,SGS告知了一个令人咋舌的事实:买方送检的样品,并非来自出口商,而是来自第三方公司。即买方以其他公司不合格的样品冒充出口商产品送检而慌称是出口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6、后中国信保发函质询买方此事,买方始终回避。2、出口商提供的内部检测报告效力如何 如上述,出口商提供的SGS检测报告因检测样品与实际出运货物不一致而缺乏证明效力,那出口商提供的内部检测报告效力如何? 一般贸易双方都会共同约定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信息,故能得到贸易双方的认可。而由企业单方进行的内部检测的报告则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所以效力有限。如果相对方提出质疑,则该证据一般不能被采纳。本案中,出口商自行做出的检测报告并不能单独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如果买方提出其他效力更强证据(如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证据,则出口商的检测报告就不具备证明力。 3、FOB贸易术语下

7、的风险转移能否排除质量异议 此外,本案项下,出口商认为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FOB术语进行交付,根据该交付条款,货物自装运港广州黄埔港越过船舷时起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出口商不应承担任何货物质量责任,但此条抗辩理由对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规则的认识是存在偏颇的。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中明确了该种交付方式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转移至买方后,买方向出口商追究货物质量问题的责任。本案的货物质量争议正是涉及卖方的瑕疵担

8、保义务,这是卖方应履行的一项主合同义务。而FOB所排除的风险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货物可能因外来因素招致的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虽然判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通常以交付时间为界线,这与风险转移界线可能存在重合,但瑕疵担保责任与风险负担是两种责任。故出口商以FOB风险转移规则来抗辩本案的货物质量争议没有合理依据。 综上,虽出口商提供的SGS检测报告、内部检测报告效力存在瑕疵,但因买方仅提供一份SGS检测报告、且该SGS报告被证实并非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中国信保认定买方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

9、。 同时,正是出口商及中国信保不简单盲从权威(不轻信SGS检测报告),而深入考究报告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对海外买方恶意逃避债务进行了有力反击。三、常见的其他质量纠纷类型 在中国信保的理赔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质量纠纷案件,特列举几种典型情况供大家参考。 1、买方拒付全部货款,但仅提供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证据。 该种情况下,由于证据无法涵盖全部货物的质量情况,出口商往往不接受。但如买方提供证据确实能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根据双方的贸易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无法核定出口商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则出口商将无法对买方主张清晰的贸易债权,债权仍然存在纠纷。 2、买方以历史交易项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

10、绝付款。 这种情况下,如投保项下业务不存在质量问题,出口商往往不认可纠纷的认定理由。但如历史交易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将有权向出口商主张反索赔,且反索赔金额依法可以与出口商在投保项下的债权相互抵销。此时,如买方可主张的反索赔金额不清晰,则出口商对买方最终可主张的应收账款同样也会存在纠纷。 3、买方以产品不符合进口国标准为由,拒绝付款。 此种情况下,不少出口商也会以不知悉进口国标准为由主张免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而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或者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

11、任何特定目的。所以,当贸易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时,出口商一定要留意进口国(包括货物可能去往的第三国)是否有强制性质量标准,并尽注意义务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标准。 4、买方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同意出货,但后续拒绝付款或要求大额折扣。 此种情况下,出口商也容易麻痹大意,在买方同意出货后“欣然”出货。但买方同意接收货物(只要该质量问题并不影响产品的适销性、只是可能需要折价销售)并不等于买方放弃了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索赔权,实践中,往往买方会提取货物后再视销售情况决定是否付款及付款金额,而出口企业则会陷入“我为鱼肉”困境。更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如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口商可借助买方仍愿

12、意要货的契机,与买方事先商定和解方案(或赔偿责任限制),在损失可控的前提下方安排出运。四、风险启示 质量纠纷案件复杂多样,我们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经验与教训,供出口商参考借鉴。 1、有约可守。建议在合同条款中设置质量条款,作为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条款内容可包括: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保质期、质量异议期条款、反索赔限制条款、第三方检测机构、争议解决办法、违约赔偿责任条款等,以清晰地明确双方责任,避免买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 2、有约必守。出口商应确保产品质量遵循贸易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或者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13、3、有理有据。纠纷项下,贸易双方需要摆事实、讲道理,而事实系由证据构成,而非自述、或一般推论。故出口商要留意在贸易过程中留存质量合格的证明,如买方确认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往来邮件等。在贸易中,如出口商表示买方在出货前已检验货物、但却无法提供买方检验货物的书面证据(或虽提供了检验报告,却无法确定签署人的身份),则对于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出口商也可能百口莫辩。 4、有礼有节。纠纷项下,为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或尽可能达成和解实现货款的大部分回收,出口商往往会同意买方的扣款需求,或主动提出一部分金额的折让。此时,如果出口商仅仅为敦促买方还款(而不认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建议不书面对买方提出和解方案;如须书面做出和解方案,建议也明确列明该方案的前提。如仅简单提出和解方案或接受买方扣款要求(未附加条件),则在法律上容易被视为对质量问题的自认,并对出口商的权利主张带来负面影响。五、小结 买方提出质量纠纷是每一个出口商不愿意看到的情况,但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出口商前期能做好充足的准备,有约可守、有约必守、有理有据、有礼有节,必能从容应对买方的恶意刁难,保障应收账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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