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新休假制度制度多久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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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官新休假制度制度多久开始实行篇一:士官探亲规定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士官(以下简称士官)探亲、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三)已婚士官

2、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三)在

3、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

4、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第十一条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

5、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第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第十

6、五条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第十六条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篇二: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

8、、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

9、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 身体健康;(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

10、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七) 体检不合格的。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

11、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

12、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

13、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

14、治部门负责;(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

15、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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