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保定律师承办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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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律师承办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诉讼案这是一起不服行政处罚而形成的案件。虽然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在程序上却经历了整个的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以下是整个案件的各个阶段的诉讼文书。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李x,男,43岁,汉族,河北省某县要庄乡要庄村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要庄派出所。代表人:王某 职务:所长。申请人不服保定市某县公安局要庄派出所第020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特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保定市某县公安局要庄派出所第020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事实和理由:2000年,申请人多次向同村村民刘某索要原先的

2、借款。同年11月份,申请人到要庄村沙厂开票处去找刘某。因他未在,申请人便离开。2001年12月27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申请人以警告处罚。对此,申请人不服处罚。(一)申请人根本没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此事以发生一年有余,被申请人应不再予以处罚。(三)被申请人再处罚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此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四)根

3、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因为被申请人的前项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要庄派出所第020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此致保定市公安局申请人:李x2002年4月18日附:(1)申请书副本一份。(2)裁决书一份。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李x,男,43岁,汉族,河北省某县要庄乡要庄村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保定市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局长。申请人不服保定市某县公安局第64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特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保定市某县

4、公安局第64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事实和理由:2000年,申请人多次向同村村民刘某索要原先的借款。同年9月份,申请人到要庄村刘某家找刘某要帐。因他未在,申请人与刘某之妻赵某发生口角。经人劝解后,申请人便离开。2002年4月17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条第一项,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对此,申请人不服处罚。(一)申请人在2000年9月23日根本没有去赵某家,也没有殴打赵某的行为,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赵某的法医鉴定书是2001年8月1日作出的,与事件的发生已十一个月,此时的鉴定已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发条例第18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

5、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此事以发生一年有余,被申请人应不再予以处罚。(三)被申请人再处罚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此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因为被申请人的前项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第64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此致保定市公安局申请人:李x2002年4月18日附:(1)申请书副本一份。(2)裁决书一

6、份。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李x,男,43岁,汉族,河北省某县要庄乡要庄村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保定市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局长。申请人不服保定市某县公安局第64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特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保定市某县公安局第64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事实和理由:2000年,申请人多次向同村村民刘某索要原先的借款。2001年1月31日,申请人到要庄村刘某家找刘某要帐。因他未在,申请人与刘某之妻赵某发生口角。后被赶来的刘某殴打致重伤。2002年4月17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对此,申请人不服处罚。(一)

7、申请人索要债务完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双方因债务的纠纷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的。申请人根本没有任何言辞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该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况且,申请人被殴打致重伤,怎能有威胁他人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再处罚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此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因为被申请人的前项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某

8、县公安局第64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此致保定市公安局申请人:李x2002年4月18日附:(1)申请书副本一份。(2)裁决书一份。行 政 起 诉 书原告:李x,男,43岁,汉族,河北省某县要庄乡要庄村农民,住本村。被告: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局长。请求事项:判令撤销保定市某县公安局第64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曾多次向同村村民刘某索要原先的借款。2001年1月31日,原告到要庄村刘某家找刘某要帐。因他未在,原告与刘某之妻赵某发生口角。后被赶来的刘某殴打致重伤。2002年4月17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对原告行政拘留八日。

9、对此,原告不服处罚。理由如下:(一)原告索要债务完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双方因债务的纠纷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的。刘某欠原告借款,对此有证人马某等人证实。原告到刘某家主张债权是自己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根本没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二)原告根本没有任何言辞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没有对刘某的母亲吴某、要妻赵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该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况且,原告被殴打致重伤,怎能有威胁他人的行为?(三)被告处罚原告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此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

10、条的规定,因为被原告的前项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原告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第64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此致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李x2002年5月16日附:(1)起诉书副本一份。(2)裁决书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国 家 赔 偿 申 请 书申请人:李x,男,43岁,汉族,河北省某县要庄乡要庄村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代表人:刘某 职务:局长。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因第111170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作出的错误拘留,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元。

11、事实和理由:2000年,申请人多次向同村村民刘某索要原先的借款。同年11月份,申请人到要庄村沙厂开票处去找刘某。因他未在,申请人便离开。2001年12月27日,某县公安局以申请人寻衅滋事为由,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实际执行。申请人不服处罚,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2002年3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撤销了被申请人第111170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以警告处罚。至此,申请人已被错误拘留六日。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因被撤

12、销,申请人已被拘留六日。被申请人的错误行政处罚,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1条、第12条、第26条、第30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某县公安局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此致某县公安局申请人:李x2002年6月11日附:(1)申请书副本一份。(2)裁决书三份。 行 政 赔 偿 起 诉 书原告:李x,男,43岁,汉族,河北省某县要庄乡要庄村农民,住本村。被告: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局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第111170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作出的错误拘留,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元。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多次向同村村民刘某索要原先的

13、借款。同年11月份,原告到要庄村沙厂开票处去找刘某。因他未在,原告便离开。2001年12月27日,某县公安局以原告寻衅滋事为由,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六日,并实际执行。原告不服处罚,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2002年3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撤销了被原告第111170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4月16日,被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以警告处罚。至此,原告已被错误拘留六日。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因被撤销,原告已被拘留六日。被告的错误行政处罚,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国家赔

14、偿法第3条、第11条、第12条、第26条、第30条的规定,原告于2002年6月14日向某县公安局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被告至今没有作出任何赔偿的决定。为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起诉于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此致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李x2002年8月20日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2)申请书一份、裁决书三份。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原告李满场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告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1、原告李满场不是以要账为

15、由到要春河家滋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马庆禄、要自铁等人证实,原告和要春河存在债务关系。原告索要债务完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双方因债务的纠纷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的。原告到要春河家主张债权是自己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根本没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在被告所作出的第64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中,认定原告“以要春河欠款为由”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债务的事实存在,原告根本没有必要找此为借口的。2、原告根本没有任何言辞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没有对要春河的母亲吴凤珍、要妻赵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吴凤珍、赵某的证言。而是本案的被害人吴凤珍、赵某与原告有一定的厉害关系,其证词是否真实应值得考虑。再有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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