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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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总 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

2、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转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构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

3、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化,尚应符合国家有磁标准与规范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关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线所围合,关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居民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

4、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关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苦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庆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设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

5、场地。2.0.8 居住区(级)道路一般且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 小区(级)路一般用地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绿地等。2.0.13 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 其他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

6、、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 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8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档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20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吝惜建筑面积的比率(%)。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

7、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3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0.24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人/ha)。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0.27 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ha)。2.0.28 住宅面积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的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ha)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与住宅用地(万)的比值表示。2.0.29 建筑面积

8、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3 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2.0.34 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

9、,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2.0.35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3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规划吝惜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识破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

10、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11、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4.0.1.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

12、、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5 住 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旧区发行可本性降低,但不宜低于在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

13、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 高层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 面街面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 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庆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

14、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5.0.4 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庆符合现行国爱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或下的层数计算。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5.0.6-1载规定;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6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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