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建议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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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缓刑建议书范本篇一:11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20XX)字第 1号 社区矫正人员 胡涛涛 ,男, 1997 年 6月 16 日出生,汉族,居住地 盘克镇潘村村胡掌湾 ,户籍地 盘克镇潘村村胡掌湾 。因交通肇事 罪经 宁县 人民法院于 20XX 年月1 日以(20XX )宁刑初字 字第14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 三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XX 年 1 月 27日起至 20XX 年 1 月26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XX年参与打架斗殴,盗窃等多起治安

2、案件,已经超过六个月无法联系本人,社会风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胡涛涛列为在逃人员撤销缓刑。 此致 宁县 人民法院 (公章) 20XX年 4 月 24日抄送:宁县 人民检察院, 宁县公安(分)局。篇二:李梦洋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20XX)龙矫字第001号社区矫正人员 李梦洋 ,男, 1996年 01 月 0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 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商储车队宿舍228号3单元7号 ,户籍地 东岗所 。因 寻衅滋事罪 经 龙子湖区 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 1日以( 20XX) 龙刑初 字第00223 号刑

3、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 一年,附加 。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XX 年 11 月 12日起至 20XX年 11 月 11 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李梦洋自20XX年3月10日至今本人不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电话停机,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其本人均无法联系、其监护人也不配合、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负责人、楼长多次上门查找均未找到其本人和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李梦洋 撤销缓刑。此致

4、龙子湖区司法局 (公章)20XX年 7 月21日抄送: 龙子湖区 人民检察院,龙子湖区 公安(分)局。 篇三: 篇一:11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 )字第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因罪经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撤销缓刑。此致 人民法院(公

5、章) 年 月 日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篇二:12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 )昆司撤缓建字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因罪经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撤销缓刑。此致 人民法院(公章) 年 月 日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篇三

6、:11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20XX)字第 1号社区矫正人员 胡涛涛 ,男, 1997 年 6月 16 日出生,汉族,居住地 盘克镇潘村村胡掌湾 ,户籍地 盘克镇潘村村胡掌湾 。因交通肇事 罪经 宁县 人民法院于 20XX 年月1 日以(20XX )宁刑初字 字第14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 三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XX 年 1 月 27日起至 20XX 年 1 月26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XX年参与打架斗殴,盗窃等多起治安案件,已经超过六个月无法联系本人,社会风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胡涛涛列为在逃人员撤销缓刑。 此致宁县 人民法院(公章)20XX年 4 月 24日抄送:宁县 人民检察院, 宁县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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