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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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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业务指引中登业务指引 目录目录 中登业务指引 1 第一章 总述 2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2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5 第四章 上海变更结算会员 8 第五章 证券账户资料修改 10 第六章 证券账户销户 14 第七章 深圳账户挂失补办 16 第八章 深圳账户挂失换卡 17 第九章 证券账户合并 20 第十章 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 24 第十一章 证券账户资料查询. 24 第十二章 休眠账户激活、注销、新开 26 第十三章 不合格回报 32 第十四章 深圳使用信息 36 第十五章 中登批量业务 41 第十六章 跨市场登记 41 第十七章 信用账户业务 44 第十八章 合伙人业务 50 第十九章 上海账户挂失、解挂与挂失转户. 54 第二十章 上海资料修改历史查询 . 58 名词解释: 58 深圳市场 58 上海市场 59 第一章第一章 总述总述 证券账户是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 “中国结算” )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 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简称 A 股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 B 股账户) 、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其他账户等 证券账户业务包括:证券账户开户、证券账户挂失(补办) 、证 券账户资料变更、证券账户注销、证券账户合并、账户注册登记资料 查询、法人账户卡换卡、休眠证券账户业务(包括注销、激活、注销 后重新开户)等本文主要对以上相关业务做简要描述! 第二章第二章 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开户 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 对于同一类 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没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开立证券账户,已开立的,营 业部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证券账户开户操作规程 一、证券账户开户操作 (一)投资者填写开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含股份转让账户)应本人亲自到 证券营业部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股份转让账户注 册申请表(个人) 》 2、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含股份转让账户) ,经办人应亲自 到证券营业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股份转让账户注 册申请表(机构) 》 。

(二)收取开户资料并验证 柜员应严格审查投资者开户资料,要求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填 写规范客户提交资料和证件不齐全、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法定开户 条件的,柜员一律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1、柜员收取开户资料时应要求个人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 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审核经公证 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柜员收取开户资料时应要求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 以及授 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 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 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 ,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 录入过程必须认真, 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

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 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 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 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 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 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 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设立证券账户 2、禁止法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设立法人账户 3、原境内个人持护照开立的境外 B 股账户,只能卖出账户内股 票,不能买入股票 4、境内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开立 B 股账户,可以使用中文的 申请表,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使用英文申请表 第三章第三章 上海上海指定交易指定交易 指定交易定义: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 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 目前, 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 交易方式而言的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 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指定交易的几大好处 (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帐服务。

指定交易的种类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 下多种: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 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一)办理指定交易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2. 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的全面指定 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 协议书》 3. 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 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 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自行完成证券账户的指定 交易申报在申报的过程中,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具体如下:代码为 “799999” 、数量为“1” ,买卖方向为 “买入” ,价格为“1” 需要 指出的是,无论投资者采用上述哪种申报方式,都必须与指定交易所 属证券营业部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 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关系。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 令,指定交易即刻生效 (二)撤销指定交易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 2. 由证券营业部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即失效 (三)变更指定交易 投资者须先办理撤销手续, 然后再在新的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 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此后投资者便可以在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证 券买卖指定交易一般即时生效 关于 B 股指定: 境内居民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B 股交易, 必须办理指定交 易B 股股票帐户开立的同时,该帐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 股 股票帐户的指定于 T+1 日生效B 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 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员提出申请, 会员将其申请通 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 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通知会员该申 请是否生效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 不得 在境外 B 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境外(非居民)投资者在境内券商处可以办理指定交易, 也可以 不办理指定交易如果办理指定交易,手续与境内居民相同, 不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须选择一券商作为其指定的结算会员 投资者也可 以变更结算会员 第四章第四章 上海上海变更结算会员变更结算会员 境内 B 股结算会员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办理 B 股境外个人投资者 账户(C9 账户)和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C99 账户)结算会员变更业 务 一、业务流程 1、 持有 C9 或 C99 账户的投资者向转出方结算会员申请办理结算 会员变更手续,转出方结算会员审核同意后,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 司申报结算会员变更指令,填写《B 股结算会员变更流程表》 ,盖章 后将《B 股结算会员变更流程表》交给投资者 2、投资者持《B 股结算会员变更流程表》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转 入方结算会员申请办理结算会员变更手续, 转入方结算会员审核同意 后,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申报结算会员变更指令 3、本公司接收转出方、转入方结算会员通过 PROP 申报的结算会 员变更指令,系统自动配对成功后,按照成功申报、配对的指令变更 该投资者所持 C9 或 C99 账户的结算会员。

4、投资者也可以先向转入方结算会员申请变更,然后再于 5 个 工作日内向转出方结算会员申请 二、申报结算会员变更指令 转出方和转入方结算会员可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申报变更指 令,转出、转入指令的有效期为五个工作日结算会员可通过 PROP 系统对已申报指令的处理情况进行查询, 也可以对尚未完成配对的转 出或转入指令进行撤销PROP 系统提供了 “B 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 、 “B 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指令查询”和“B 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指令 撤消”三项功能实现上述业务指令的申报 结算会员可以选择以下两 种方式之一申报指令: 1.通过 PROP“公用模块”申报按照附件 2、附件 3 和附件 4 的要求制作 DBF 格式的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的 DBF 文件模板可以利用 PROP 系统“公用模块”—“通用交易”中的“拷贝模板”功能生成 登录 PROP“公用模块” ,在“通用交易”界面,在“交易类型” 中选择相应的业务功能,然后将申报文件的路径和文件名输入“交易 文件”栏,最后选择“提交” 提交指令后可”实时收到处理结果 2.通过 PROP“通用接口”申报本公司在 PROP“通用接口”中 开放该项业务指令申报。

用户可根据自身系统的实际情况, 按照 PROP 通用接口的协议规范开发相应的申报处理程序,并按照附件 2、附件 3 和附件 4 规定的申报和应答数据格式组织和处理指令数据,从而实 现 B 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的有关业务功能 三、注意事项 1、在通过 PROP 申报会员变更指令之前,须给业务操作员赋予相 应的 PROP 操作权限 2、通过 PROP 系统申报的有效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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