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8759976 上传时间:2019-05-09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90.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87 BIBLID 0254-4466(2000)18:1 pp. 187-207 漢學研究第18 卷第1 期(民國89 年6 月)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 王東平 摘 要 本文研究清代回疆(天山南路)地區穆斯林社會婚姻制度。筆者 圍繞回疆穆斯林社會結婚與離婚方面諸問題,廣泛考察了中外文文獻 資料中之相關記述,並從法律文化視角對回疆婚姻制度進行研究與說 明。筆者認為:回疆婚姻制度帶有明顯的伊斯蘭法律文化色彩,回疆 婚制中尼卡赫婚、有限制多妻、塔拉克休妻、待婚期等項內容充分顯 示出伊斯蘭教法的特質。同乳不婚等項原則則表明,從教法學派的劃 分而言,影響回疆穆斯林社會的主要是遜尼派中的哈乃非教法學派

2、。 此外,筆者也分析了回疆婚制中存在的其他文化現象,指出,前穆斯 林時代當地婚姻俗制和中原婚姻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回疆婚姻制度 產生了影響。 關鍵詞:清代、回疆、維吾爾、伊斯蘭教、婚姻制度 一、 前 言 在伊斯蘭社會中,穆斯林的日常生活受到伊斯蘭教法的指導和約束。 伊斯蘭教法(al-Shri a al-Islamiyyah) ,亦稱沙里亞 、 沙里阿 (al- Shari ah) ,阿拉伯語原意為通向水泉之路 ,引申為安拉(al-Lah)指 引的大道、 必須遵守的常道 ,它是在中世紀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國家中 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關於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會生活方面所應遵守的規 則總和。伊斯蘭教有遜尼

3、(ahl al-Sunnah) 、什葉(Shl ah)兩大派別,教派 之下又形成不同的法學派別,遜尼派中有沙非儀(Shafi iyyah) 、馬立克 *作者係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講師。 - - - - (al-Malikiyyah) 、哈乃非(al-Hanafiyyah) 、罕百里(al-Hanbaliyyah)四大 法學體系,什葉派教法中也有伊斯瑪儀派(al-Isma iliyyah)教法、十二伊 瑪目派(al-Ithna Ashariyyah)教法和栽德派(al-Zaydiyyah)教法之別,他 們對於古蘭經、聖訓的不同理解構成了各自的法學思想基礎。按照 伊斯蘭法學家們的分類,教法體系通常可

4、以劃分為功課(Ibadat,關於宗教 儀禮的規定) 、民事法律規定(Mu amalat)和刑罰(Uqubat)三個部分, 其中民事法律涉及社會制度、社會生活及人與人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各 種關係,內容最為豐富。婚姻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結構,在伊斯蘭社會中, 穆斯林的婚姻生活通過神聖的伊斯蘭教法而限制在宗教規範之中,婚姻制度 在穆斯林生活中僅次於宗教義務,構成了伊斯蘭教民事法的核心內容。 新疆天山南路地區在清朝的文獻中被稱作回疆 ,是信奉伊斯蘭教的 維吾爾民族的棲息地。學術界認為伊斯蘭教最早傳入天山南路地區是在公元 十世紀,喀喇汗王朝的君主薩圖克布格拉汗(Satuq Bughra Khan,?-

5、955 956)皈依伊斯蘭教,同時也接受了伊斯蘭法。1此後,伊斯蘭教法逐漸滲 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在它影響之下,回疆社會形成了一套獨特的婚 姻制度,清朝統一新疆後,採取了寬鬆的統治政策,乾隆26年(1761)清 軍進入回疆之初,清帝指出: 辦理回眾事務,宜因其性情風俗而利導之, 非可盡以內地之法治也。 2 對回疆社會基本結構及民俗民風較少觸動。 本文試圖利用零散的文獻資料,從法律文化角度對清代回疆社會的婚姻 制度作一研究,探討清代回疆地區的民族風情與社會文化。由於研究需要, 一些資料年代跨度超出研究時間界定,特此說明。 二、 婚姻締結的有關規定 (一)適婚年齡問題 王東平 188 1薩圖

6、克布格拉汗,又譯沙土克布格拉汗、薩圖格博格拉汗,喀喇汗王朝君主,受薩曼王 朝商人及流亡至喀什噶爾的薩曼王朝王子影響,皈依伊斯蘭教,成為第一位信奉伊斯蘭教的突 厥汗。據賈瑪爾喀爾施的蘇拉赫詞典補編 (al-Surah flal-Lugha) 記載,一次偶然的機 會,薩圖克布格拉汗路遇薩曼王朝的商人,商人們向他傳播了穆罕默德口述的伊斯蘭教法。 見華濤, 賈瑪爾喀爾施和他的蘇拉赫詞典補編 (上) ,載南京大學歷史系元史研究室 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集刊 ,10(1986.7) ,頁60-69。 2 清高宗實錄 (臺北:臺灣華文書局,1968-1970) ,卷648,乾隆26年11月丁未,頁9493。

7、. - . - - - - 關於回疆地區法定結婚年齡,文獻中多未指明。不過,清代回疆社會普 遍早婚。 新疆回部志中載:回人男過十五即娶,女至十一二即嫁。男 女於十五歲之內能生子者,謂為家祥瑞,必作宴慶賀。3河海崑崙錄 中也說: 纏俗,女子十歲內外即配人,若至十三、四歲不配,便有人以穢 涂其門。4從檔案材料來看,情況也大抵如此,例如一份清末的司法文書 載,原告人滿里克里自訴初嫁時僅十二歲。51950年代民族研究工作者對維 吾爾地區進行社會歷史調查時也發現:九歲到十歲的幼女被強迫結婚為數 不少。6 關於回疆社會早婚,特別是幼女被迫早嫁的原因,一般認為是與男權對 於女子貞節的要求相連繫的, 初嫁如果

8、不是處女,便要被丈夫離棄。7回 疆社會重視初婚時女方的貞操,這一現象在文獻中有記載,稱新婚有向親友 露紅的習俗, 合巹時,兩親家供使三五老婦於屋內日聽和待喜驗紅,如 無,仍許退親,加倍罰聘,有則親族宴會作樂。8早婚現象在人類社會中 曾經普遍存在並不為奇,但是回疆社會中女子初婚年齡最低限在九歲,我們 認為和伊斯蘭教法中適婚年齡相關規定有關。 我們可以對照漢族社會和伊斯蘭社會關於婚齡問題的認識,來解釋回疆 早婚現象背後的文化內涵。漢族社會中存在早婚現象。 墨子 節用篇 中說: 古者聖王為法曰:丈夫二十無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無敢不事人。 舊唐書 太宗本紀中載:唐貞觀元年(626)太宗下詔曰:民男二

9、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貧不能自行者,鄉里富人及親戚 送之。 大清通禮中規定的結婚年齡為男十六、女十四。法律中結婚年 齡下限的確定應該是基於人的性生理成熟的情況, 黃帝內經 素問卷1 上古天真論載: 女子七歲,腎氣盛,齒更發長。二七而天癸至,任脈 189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 3 新疆回部志 (北京:邊疆叢書續編油印本,1950) ,卷2婚淵弟十七 ,葉15。本書為清代 較早的一部記載回疆人文地理的著作,永貴、固世衡原撰,蘇爾德增撰,乾隆37年(1772) 成書,未刊行,有鈔本傳世,語句略有差異。1950年吳豐培將其輯入邊疆叢書續編油印刊 行時,題名新疆回部志 。 4裴景福, 河

10、海崑崙錄 (上海:文明書局,清光緒32年鉛印本) ,卷4,葉30。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檔案館藏清代司法檔案,編號15-26-003034。 6 維吾爾族社會歷史調查 (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 ,頁9。 7同上。 8同註3。本註所引語句,有鈔本作: 合巹時,兩親家共使三五老婦於內外竊聽和待聽喜紅, 見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 (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 ,西北卷,頁310。 通,太沖脈盛,月事以時下,故有子。丈夫八歲,腎氣實,發長齒更。 二八,腎氣盛,天癸至,精氣溢寫,陰陽和,故能有子。由於漢族社會使 用虛歲的概念,所以文獻中記載的女子初潮的年齡是13周歲,9法定結婚年 齡的

11、底限也與此同。 古蘭經對初婚年齡未作明確規定,而是提出了適 婚年齡的概念,你們當考驗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10伊斯蘭 教法學家們一般認為,就女性而言,月經初潮後即被推定為社會義務的承擔 者,視為達到適婚年齡。每個人的生理發育有別,而作為法律則需要一個明 確的限定。哈乃非教法學派認定女孩九歲即進入青春期,構成了適婚年齡的 下限,男子性成熟略晚,故適婚年齡也要稍後些。回疆社會初婚年齡最低限 顯然與漢族社會不符,而與伊斯蘭社會相合。從教法學派上講,回疆社會遵 奉哈乃非派,該地區宗教規定男滿十二歲,女滿九歲就算成人,必須承擔 成人對於宗教所負有的各種義務,同時也就可以結婚了。11這種規定即是 遵

12、從哈乃非教法的體現。現代醫學認為,人類的性成熟受到多種因素的影 響,其中溫度、光照是重要的原因,所以熱帶地區人類的性發育時間早於溫 帶、寒帶地區。源於阿拉伯熱帶地區法律體系中的這一法定結婚年齡下限並 不適合於亞洲腹地的實際情況,過早婚配對於婚姻雙方,尤其是尚未發育成 熟的幼女危害極大,由於女子年齡太幼,勉強完婚,輕則妨子女之生育, 重則有生命危險。12教法關於婚姻年齡的規定是回疆早婚中年齡偏小現象 產生的主要原因,由於符合宗教法律,受到宗教勢力的保護,得以相沿成 習,在回疆社會觀念中也根深柢固。這種現象到民國初期也並無太大變化, 各屬纏民(即維吾爾群眾,筆者注)將十一、二歲幼女締為婚姻,過門成

13、 禮,實屬纏民一大惡習。 ,楊增新曾下令禁止, 纏民以後女子出嫁年齡 至少須滿十四歲為度,女家父母故意違背,處以相當之責罰,夫家強迫索娶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完婚者,准女家控告。13 王東平 190 9根據1991年中國學生體質與健康監測報告,漢族城市女子初潮平均年齡為13.01歲,鄉下女子 為13.63歲,見徐勇主編,青少年醫學 (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7) ,頁18。現代 醫學研究提供的數據顯示,當代漢族社會中女子初潮的平均年齡與古人黃帝內經中所載差 距並不大。 10古蘭經第4章第6節,中文譯文採用馬堅譯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頁 60。 11同註6。 12楊增新

14、, 楊增新全集之補過齋文牘辛集2,令文匯編2(自刻本,1921-1934) ,葉15。 13同上,葉14-15。 (二)婚姻範圍的限定 椿園七十一西域記中記載回疆婚俗時說: 男女無別,除生己之 母,己生之女外,皆可苟合,亦可公然婚配。 14河海崑崙錄中亦稱: 纏回無倫理,惟生我者,我生者不配,此外皆謂之好親戚。15其實回疆 社會婚姻狀況並非如此,因為伊斯蘭的觀念同漢文化的觀念有差異,從漢文 化角度來看顯得怪異的一些婚姻關係,在伊斯蘭的觀念看來是極正常的。維 吾爾社會遵從伊斯蘭教法,對婚姻範圍有明確限定。 首先是血緣關係的限定。以男子而言,伊斯蘭教法禁止婚娶母、女、姐 妹、姨母、姑母、侄女、外甥

15、女等血緣女生。文獻中所言排除生己之母, 己生之女即是在婚姻關係中排除父女、母子關係,符合宗教法律,但說除 此之外皆可苟合 、 公然婚配則是當時文人的獵奇之說,根本不可 信。在血緣關係的限定中,伊斯蘭法明顯不同於中華法系之處是同姓婚配的 問題。在漢族社會中,同姓不婚大概始於周代, 禮記 曲禮上中 說:娶妻不娶同姓,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此項禁忌的緣起是認識到同 姓血緣相近,對後代不利,國語 晉語載: 同姓不婚,懼不殖也。 唐律規定,同姓相婚,處徒刑二年,同姓而又同宗者,加重處分,以奸 論。同姓為婚也為大清律所禁,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 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16但是在伊斯蘭教法中

16、沒有姓這一概 念,對類似漢族社會的同姓之間的婚姻不予排斥,堂兄弟姐妹同表兄弟姊妹 一樣,也不在禁婚之列。西域圖志載: 派噶木巴爾四子俱早夭, 以女妻同祖兄子阿里,是傳回教。 ,所以同姓為婚,回俗不禁也。17在 191 清代回疆婚姻制度研究 14椿園七十一, 西域記 (清嘉慶19年盧氏味經堂刊本) ,卷7回疆風土記 ,葉4。 西域 記 ,又有西域聞見錄 、 西域瑣談等不同書名十餘種。 15同註4,葉28。 16 大清律例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 ,卷10戶律 ,頁220。 17傅恒、錢汝誠奉敕纂, 皇輿西域圖志 (杭州便益書局石印本) ,卷48雜錄2 ,葉5。派噶 木巴爾(paighamb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