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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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2009-06-16 14:55:38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191 次 评论:0 条 忠府办发2007103 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忠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已经 2007 年 9 月 27 日县政府第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忠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尽快建成三峡库区生态经济高地,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招

2、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一、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的 5 年内结转抵扣(渝办200672 号)。(二)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扣(渝办200672 号)。(三)外来投资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

3、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年(财政部关于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四)外来投资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年(财政部关于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五)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年(财税字1994第001 号)。(六)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招用的移民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缴费补贴(重庆市制定的优惠政策)。(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出让供给。工业园区及城镇

4、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 号)规定不低于 5.6 万元亩。(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月起,第1-2 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10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第 3 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九)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月起,第1-3 年企业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分别按 50%、40%、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十)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三峡库区直供电优惠电价(重庆市制定的库区优惠政策)。

5、二、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 10 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的企业所得税(渝府发200114 号)。(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和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向农户收购、销售农产品的,企业增值税按 13%的税率计征;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后仍属农产品的免征企业增值税(渝办发200183 号)。(三)“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地上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满足生产需要的非永久性建筑用地,可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渝办发2

6、00183 号)。(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供给。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项目,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的项目,可依法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渝办发200183 号)。三、关于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旅游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国家规定用于农业开发和国土工作经费以外部分,专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供应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以租赁、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等基础配套设施

7、建设用地)(忠县委发20059 号)。(三)凡在县内注册经营并吸收移民就业的旅游企业,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企业所得税在 2010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对以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旅游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定额征税(忠县委发20059 号)。(四)外来投资从事旅游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忠府发200337 号)。(五)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促销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忠县委发20059 号)。(六)对在我县从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景区(点)开发的项目,可申报使用

8、市级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忠县委发20059 号)。(七)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旅游企业,自经营之年起,第 1-2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10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第 3 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旅游企业创汇参照工业企业出口创汇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忠府发200337 号)、(忠县委发20059 号)。(八)旅游车船在旅游淡季可按规定办理报停,报停期间免缴有关规费(渝委发200511 号)。(九)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供地、分期办证,除上交市级部分以外,其余规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与

9、投资方共同议定。(十)旅游企业和项目可比照工业企业和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四、关于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到境外设立批发零售网点、连锁店、专卖店等开拓国际市场,并能扩大商品出口的,可申报享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内外贸政策的结合)。(二)现代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设施建设项目,可申报使用市级商业结构调整基金,予以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扶持(重庆市规定)。(三)对经营满 3 年并年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增幅达 20以上的,县财政按当

10、年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3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忠县委发20063 号)。五、其他优惠政策(一)对从事各类符合国家发改委每年颁布的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在 2010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国发200033 号)。(二)对符合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各类项目,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库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三)外来投资涉及行政许可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建期间需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企业凭相关行

11、政审批手续,再办理变更登记,并免收 3 年工商管理费。(四)外来投资企业除证照工本费以外,其余所有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缴纳有关费用。(五)对外来投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或移民工,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投入运营之日起,按 4800 元/人年的最高限额依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 年(渝府办2006214 号 和渝委发200528 号)。(六)对外来投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或移民工,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

12、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应为所招下岗失业人员或移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并给予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期限不超过 3 年(渝财社200741 号)。(七)对外来投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或移民工在 100 人以上的企业,可按 1.5-2 万元/人的贷款额贴息 1 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45 万元(渝府办2006214 号和渝委发200528 号)。(八)对符合有关信贷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由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供信贷申报指导服务,重庆市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优先提供信贷担保或优先推荐给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九)企业投资附加值高、带动性强、财税贡献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废止。今后因国家和重庆市政府政策调整而需变化的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规定执行。本地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本规定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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