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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1、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2、 门诊复查须借用住院病历者,接诊医师负责填写病历借条,患者携带借条和当日挂号票,交病案工作人员,由病案科工作人员负责送、收病历。3、 再入院患者需参阅以前的住院病历时,由本院医师携带病历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历,请携带再入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4、 因科研需借阅病历时,科主任或导师到病案科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研究生带科主任或导师签字借条方可借阅。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阅览一律在病案科内,严禁带出。5、 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归还。 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示教、尸解病案。 教学、会诊病案讨论。6、 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7、 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8、 病案科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档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