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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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主讲人:卢有学,联系方式 13996369801 ,本章重点,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渊源 刑法解释,需要看什么书 主要刑法学者 主要院校,刑法及其相关学科,刑法与刑法学 刑法哲学 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 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学 解释刑法学、沿革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 刑事实体法学与刑事程序法学,第一节 刑法与刑法规范,一、刑法的概念,刑杀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 注:杀人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惩罚 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 史记陈涉世家 以五刑纠万民。周礼大司寇,一、刑法的概念,

2、法刑 灋,刑也,平之如水。说文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法法律 治国无法则乱。吕氏春秋察今,一、刑法的概念,英美法系: 犯罪法(criminal law):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其他因素即被认定为犯罪。但其法典的名称一般是:Penal Code, Criminal Code, Criminal Code Act,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大陆法系: 刑罚法,简称刑法:国家通过刑法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刑的理解: 刑刑罚 刑法是规

3、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刑刑罚刑事责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刑刑事责任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法律属性 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 部门法 实体法 司法法 公法,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法有无特定的调整对象: 刑法从属性说 刑法独立性说 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广泛社会关系说 罪刑关系说 刑事法律关系说,刑法的法律特性,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刑法调整对象利益的整体性 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确定性 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广泛性 二、调整方式的特殊性 调整方式具有特殊性:刑法规范的产生、实现都具有强制性 三、调整手段的特

4、殊性:严厉性、迫不得已性,第二节 中国刑法发展概况,一、关于中国刑法起源观点,三皇五帝:天皇、地皇、人皇 ,黄帝、颛顼、帝喾、尧、舜 (公元前世纪) 黄秉心中国刑法史:“伏羲之时,已有法官之设置,因龙瑞遂以白龙氏为号,以掌刑政。” 西汉郑昌之上疏文:“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一、关于中国刑法起源观点,始于尧舜(约公元前世纪) 主要根据:尚书舜典 刑罚种类的规定:“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五刑:墨、劓、剕、宫、辟) 有关犯罪的规定:“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失,灾:意外事件,肆:缓刑,赦:宽免,怙:故意犯罪,终:累犯,贼刑:死刑 有关执行的规定:“

5、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三就指“大辟弃市,宫辟下蚕室,余刑亦就屏处”),一、关于中国刑法起源观点,始于夏(公元前) 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称“夏刑三千” 详刑典认为夏除了制定肉刑之外,还实行赎金制度。,商朝伊训: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官员治罪条例。规定有三风:“巫风、淫风、乱风” 十愆:在宫廷内昼夜歌舞、在官邸内酗酒、收受贿赂、贪恋女色、一贯游山玩水、一贯打猎钓鱼、背离先王遗训天子诏谕、拒不接受忠言直谏、疏远年高有德之士、亲近娈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礼刑合一的法典:周礼,建立了完整的五刑:墨、劓、剕、宫、辟 圜土、嘉石制度

6、三宥、三赦:三宥为不识、过失、遗忘,三赦为幼弱、老耄、蠢愚。 刑不上大夫,第一部实体程序合编的刑法典吕刑,确立了比附类推制度 封建刑法的开篇:法经 实行株连政策,严刑峻法 中国封建刑法的宏篇巨作:唐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大清新刑律:西律东渐的标志,二、新中国刑法,1979年前:主要是单行刑法 1979年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1997年至今:刑法典、单行刑法(决定、刑法修正案),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与刑法的任务,一、刑法的根据,(一)刑法的价值根据,指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时统率所有刑法功能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我国刑法的价值目标: 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 (二)宪法根据 (三)实

7、践根据,二、刑法的任务,基本任务,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本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第四节 刑法的渊源,一、刑法渊源的含义,指刑法的产生渊源 形式主义观点:立法者 实质主义观点: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 指刑法的历史渊源 动态:指现行刑法规范的演变过程 静态:指与现行刑法规范有承继关系的刑法规范 指刑法的认识渊源 即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二、刑法的直接渊源,刑法的直接渊源,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直接援用为定罪判刑依据的法律规范。 宪法 刑法典 其他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规范: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补充修改,三、刑法的间接渊源,刑法的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

8、的法律依据,但却为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或者决定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不可或缺的那些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含义,静态意义: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动态意义:司法工作者或者学者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过程。,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三权分立学说 刑法的保护机能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规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 字面含义与实质内容的冲突 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的矛盾,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观点:根据立法者的原意来探求刑法内容,重现立法者的思维过程,以阐明法律条文最初的含义。 根据:三权分立学说

9、 方法:历史法、形式逻辑法、文献法 主张者:刑事古典学派,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观点: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而不应当局限于立法者原有的意志,不断赋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 根据:刑法的保障功能 方法:合目的论、补充法 主张者:刑法社会学派,四、刑法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与司法解释 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典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等。 立法解释的种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10、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11、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于立法解释的争论,立法解释的性质 属于司法活动 属于广义的立法活动(准立法) 属于立法活

12、动 立法解释的存废,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违背立法原意 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的,以自首论。,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严重 2000 年11 月15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

13、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侵犯立法权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立法化 1999

1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刑法司法解释修改了原有的刑法规范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5、”,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违背了刑法“从理兼从轻”原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

16、定。”,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刑法的基本理论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998年5月8日两高、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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