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培训2011102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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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管理,宁德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2011年10月22日,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规体系,一、医疗废物管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2003年以来,在环保部和卫生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标准相继出台,我国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正在建立。,二、医疗废物管理法规体系图,医疗废物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380号令,二、分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 1.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

2、有引发 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塑料制品等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2.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 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3.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 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5.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医疗卫生机

3、构医疗废物日常管理,一、软件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医疗 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未建立管理制度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需要建立的制度和措施: 1.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2.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3.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4.医疗废物

4、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5.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二)进行医疗废物申报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报登记流程: 1.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环境监察部门审核人员对

5、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 4.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指导其限期重报或补报。,(三)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不按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转移联单制度要点: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6、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3.转移联单一共五联单,其中第一联和第二联各有一张副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

7、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 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硬件,(一)医疗废物暂存设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不符合贮存设施环保要求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医疗废物暂存的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3.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二)医疗废物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9、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标识位置和图样:2003年11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3188号 )。,1.包装袋: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2. 利器盒: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3. 周转箱: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4. 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设施门口也要设置警示标识。,5.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三)污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不按规定要求消毒和处理污水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合法的污水处理设施: 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请有污水处理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完成要申请环保部门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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