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讨论概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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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案討論,提案人(教務處) 案由:本校是否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提案人(人事室) 一、案由:國立虎尾高級中學教師出勤管理要點,請討論。,二、說明: (一)、訂定目的:為使教師出勤有所遵循,及保障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准予公假之權益。,(二)、訂定緣由: 1、教師請假規則於95年5月8日經教育部發布實施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已停止適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5年8月及97年2月發函要求各校依實際情形訂定教師出勤(學校內部管理事項)之相關規定。,2、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

2、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3、教師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三、要點內容:,國立虎尾高級中學教師出勤管理要點草案 1.本校教師之出勤、差假,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另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 年2 月13日教中(人)字第0970501454號書函,訂定本補充規定,以使教師出勤有所遵循。,2.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及未兼

3、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3. 教師出勤時數每日出勤8小時,每週出勤40小時為原則。 A.導師:以學生作息時間為準。 B.專任教師:以學生授課時間為準。,4. 於學校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應列入考核。,5. 教師(含軍訓教官)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教師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B.授課時由教務處協調安排人員巡堂工作,教師應準時上下課。 C.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行調代課。 D.排課日數,依教育部排課原則辦理。 E.無故缺課者,應以書面通知

4、於規定時間補授所缺課程。,F.請假未符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G.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6.教師對於本校應參加之校務會議、考試、研究會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活動無故缺席者,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第一次勸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時數登記,。,7.教師曠職、曠課,應按日扣除薪給。曠職、曠課及請假(事假、病假、產前假)日數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A.請假滿8小時折算1日。 B.請假時數

5、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8.本校軍訓教官之出勤管理除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餘比照適用本補充規定。 9.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提案人:蔡永崑 連署人:黃書德,案由:高三期末考每科測驗時間由70分鐘 縮短為50分鐘。 說明:因高三期末考的監考,是由原節上 課老師提前5分鐘,及延後5分鐘擔 任,易造成青黃不接的監考漏洞, 及監考老師頻說抱歉的不忍畫面, 所以有此提議。希望藉此讓監考單 純化,免除疲於奔命的惴慄感。,提案人:周坤鴻 連署人:林敏玲,案由:教師研習進修應以教學研究會決議 為之,以增進教師教學之能力,其 他

6、研習應尊重教師個人意願,自由 參加。,說明:1.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之 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 應予尊重。 2.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 條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 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 之符合程度。 3.教師法第16條第七款:教師得 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 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4.不論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均指明教師應參與與教學有關之研習、 進修,而這研習進修當尊重教師專業判斷,也 就是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而非由學校指派 之研習、進修,也就是學校若有辦,則應採志 願參加,否則與教師

7、教學無關之研習當以鼓勵 為之。 辦法:如案由。,提案人:周坤鴻 連署人: 林敏玲,案由:高三校友會收取100元應取得高三同 學同意。並請公佈收支明細以昭公 信。,說明: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 日:教中(二)字第0930510504號函訂 定: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徵收 學生費用應注意事項:二、學校得依學生 之自願,代收代辦左列事項。七、學校不 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 何費用。,2.中部辦公室訂定的代收代辦事項中並無收取校友會會費此項,若可收也當先取得高三同學同意,此程序當 完備。而年終應當公佈收支明細,公昭公信。 辦法:如案由。,提案人:周坤鴻 連署人:劉水

8、清,案由:校內研習進修或各項活動會議請依行事曆排 定勿影響學生受教權。 說明:1.教師法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 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 維護學生受教之權利。 2.教育基本法第8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 國家應予保障。,3.去年年末一連串各科研習,有的課程學生課程改為自修,有的與班會,聯課活動相衝,研習或開會的老師不知如何取捨,甚至也牽涉人未到而鐘點費的問題。而行事曆本沒有的,本有的也不知如何依歸,行事曆理當校務會議通過之,其變更應更慎重。 辦法:如案由,提案人:周坤鴻 連署人: 林敏玲,案由:請落實97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3 通過之決議:學校章則為學校基本 法,請

9、依法、依時空轉換,重新再審 視、修正、訂定。 說明:學期將盡,校務會議通過至今快半 年,皆無落實之痕跡,如:,(一)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二十一條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 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閱卷調查等 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 訂定,96年至今快一年半均為訂定,而在本學 期第一次導師會報中,也提案獲主任、校長認 可並同意多納學生代表人數,而11月1日親師 座談會學校紀錄中也承諾家長盡速招開會議, 但至今也無,以致校內外學生穿著不一,而教 官室所訂的規定又無法源依據,教官如何執 行,而學生不慎被懲處,又當如何保障,學校 不依法訂定,教官如何執

10、行,叫學生如何依 法?!,(二)高三導師、行政人員陪考學測,指考,十分辛 苦,但均無津貼,比加班上課累,但待遇卻只 有中午便當,按: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國內出差 旅費標準及補充規定是依據:行政院定的(89 年前版的):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現已有 96年修訂版),及本校89年行政會報決議而訂 定。但行政院版的每日膳雜費500元左右,但 本校卻只訂200元,依法的競合,本校所定不 可牴觸行政院規定,何況本校版應在校務會議 通過,而非行政會報權責。請依法重新訂定, 以符權利義務之相當,也就是請以中央機關公 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比照之,並於 1月21、22前適用。,(三)學生代收代辦審議委員會,辦法中規定社會公 正人士、家長代表為當然委員,而校務會議通 過再加5位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僅一人,每次 會議,意見無法多元,大多聞行政的難處,卻 少學生,老師的聲音,本人除發言外,只有一 路笑臉,因為一路只聞行政的觀點,只有背書 而已,皆是一言的聲音。為何別校做得到,而 學生交的錢又少,而我們做不到,請依兩年前 校務會議決議:委員會會議前公告會議時間, 地點,有意見的老師可出席討論之。 辦法:如說明(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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