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中华民族最可骄傲的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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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唐朝是中华民族最可骄傲的王朝,它不仅处于中国古代的全盛时期,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之一。贞观年间,唐朝政治最为清明,唐太宗又是中国千百个帝王中最受推崇的一个。贞观政要就是以唐太宗为核心的中央群体智慧的结晶,廉政思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通过对贞观年间唐太宗统治集团在惩治腐败、树立弊正风清的政权机构中所采取的用人、纳谏、制定法律等方面对廉洁清正作出的贡献,同时也涉及到因帝王专制等无法克服的原因,最终走向由廉到贪的历史必然。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能够在当代的惩腐倡廉工作中有所借鉴。关键词:君贪 专制 家天下 廉政 吏治 惩治腐败浅谈唐代贞观廉政制度的得失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弊正风

2、清是历代统治者所期待的。吏治腐败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统治者比较棘手而且要狠抓长抓的问题。唐代的贞观之治是历史上著名的廉政时期,其有关的教育和法律约束,在后世都有很高的评价,并被不同的朝代进行借鉴和引申。我国古代保证吏治清明的廉政法律制度是很多的,发展到唐代的时候已经相当完备了,从政治体制和运行来考虑,尤其是从刑事和行政法律上来考虑,法律对可能出现权力腐败的方面,已经完全涉及。这些法律为今天的廉政建设,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一、立法的准备历史上贞观之治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封建帝王的自省和认识。唐太宗在建朝初期就开始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他在治理廉政

3、方面,有一个先期准备的过程,主要表现在:1、总结前朝的教训。唐太宗几十年的戎马生涯是他充分认识到江山的来之不易,他带领他的统治集团认真总结了历史上的亡败教训,他们认为,秦所以二世而亡,不外乎“逞嗜奔欲”1。汉之文景,厉行节俭,洁身自律,天下大治。然而,“向使高祖之后即有汉武帝,天下必不能全。”2任何帝王都不愿搞乱天下,甚至为维护稳定而不惜采取任何措施,隋朝也不例外,他们“岂恶天下之治安,不欲社稷之长久?”但它为什么短命夭折?原因是:“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采域中之子女,求远方之奇异,宫苑是饰,台榭是崇。”3隋只考虑短期行为,用权力推行贪政,满足贪欲,却不知节欲廉政,细水长流。竭泽而渔,泽

4、枯而鱼尽,统治者作茧自受,自取灭亡。无情的历史告诉人们,“奢侈者可以为戒,节俭者可以为师矣”。4 2、加强自身约束。当权者的道德人格力量无论何时都需要,在专制王朝、人治国家尤其需要,因为没有任何措施可以限制规范权力。要减少权力的滥用,为使公共权力不致于完全为专制者的私情私欲所支配,成为纯粹的私权力,唯一的办法是自我觉悟,自我约束。所以孔子把“政”解释为“正”,并说:“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反之,“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6对此,唐太宗集团心领神会,他们认为,“上有所好,下必有甚。”7“上好奢糜而望下之敦朴,未之有也。”8君贪反要求官廉,那只能靠严刑峻罚才能一时起作用,结果不但降低君主的威信,

5、还会使整个统治集团陷入紧张状态;如果放纵,则逐级对上负责的官员将立即效法,不教也要设法去学,不学也要冒险去干。因此,“若安天下,必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9 唐太宗即位之后,在勤俭方面为群臣做出了表率,他最初住的宫殿还是隋朝时修建的,都很破旧。同时,他还禁止铺张浪费的厚葬习俗,明确提出要求,即五品以上官员和皇亲贵族都要严格遵守。至于官吏们的奢侈浪费,唐太宗也明令禁止。所以,在大臣中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勤俭风气,出现了许多廉俭大臣。如户部尚书戴胄,由于生前生活简朴出了名,死后家里连个祭祀的地方都找不到。至于魏征更是如此,一生也没有个象样的住宅。3、确立廉政的重心。狭义上的贪,与权力

6、密不可分,没有权力就谈不上贪。但它又广泛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只要具备一定的外在条件,任何人都很难不贪,用唐太宗们的话说:“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10人人追求富贵,君主则贵为天子,富有四海,天下至尊至富,最具备贪的条件,最易于贪。不能以为只有官才会贪,贪不是官的专利。 君主至尊至富只是相对于黎庶百官而言的,而相对于人的欲望来说,富贵没有止境。贞观四年,魏征警告唐太宗:“陛下若以为足,今之不啻足矣;若以为不足,更万倍过此亦不足”。11各级官员不管怎样贪,也不管有多少人贪,往往是隐蔽的而非公开的,至多影响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却难以将其上升为政策法律,得到普遍推行。君则不然,他“令

7、之所行,何往不应?志之所欲,何事不从?”12因此,势必将个人特殊之贪上升为一般,公开地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官员去执行,使全国满足于他一个人的需要。夏桀、商纣如此,秦皇、汉武、隋炀帝也概莫能外。 因此,唐太宗集团认为,廉政建设的重心不是作为百姓之父母的官员,而是作为百官之主宰的君主。唐太宗集团的认识触及到了专制王朝的核心。为维护这个核心,他们反复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社稷安危,国家治乱,在于一人而已;”13“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14他看到了君贪官必贪、君贪无法治、君贪权必倾,因此,他将廉政的重心放在君上。二、法制的应用惩治腐败,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唐太宗集团并不以重典治吏而著称,这期间的

8、法律的威慑作用要大于惩治作用。在法治之外还有其他防范手段,这些手段的应用,可以说是法治成功的基础,在廉政实践过程中,重点可分为以下措施:1、关于用人。李世民的所作所为,在这方面比历代帝王有着较突出和罕见的才华和创举。他强调“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今所任用,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15他确实能够“拔人物则不私于党,负志业则咸尽其才。”16为了选拔人才,他还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如通过科举制度把选拔人才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以网罗人才,扩大统治基础。据史料记载,李世民“尝私幸端门,见新进士缀进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故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17李世民还

9、比较知人善任,了解臣僚的长处和弱点,能够扬长避短,使其各得其所,各尽其才。如对房玄龄、杜如晦的任用就说明这点。他“每与房玄龄谋事,必曰:非如晦不能决。及如晦至,卒用玄龄之策。”18因此李世民任命他俩为尚书仆射(即丞相),共掌朝政,发挥个人的长处,集中大家的智慧,使事情办得更好一点。李世民还非常重视官吏的任用,特别是地方官吏更是他经常注意的。他曾说:“朕思天下事,丙夜不安枕,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故录姓名于屏风,卧兴对之,得才否状,辄疏之下方,以拟废置。”19李世民还规定,凡是县令都要五品以上的中央官吏保举,而各州刺史则由皇帝亲自选拔任命。他这样做是因为他认识到:“古人云,王者须为官择人,不可

10、造次即用。朕今行一事,则为天下所观;出一言,则为天下所听。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须慎择。”202、关于纳谏。李世民深知,治国单靠一个人是不行的,没有忠臣贤吏辅佐,不可能求得身安国宁。因此,他重视“纳谏”、“纳贤”是历代皇帝所不及的。他非常赞同魏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意见,懂得“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21的道理。他说:“人欲自照,必须明镜;主欲知过,必藉忠臣。主若自贤,臣不匡正,欲不危败,岂可得乎?”“人君必须忠臣辅弼,乃得身安国宁。”22所以李世民以隋炀帝拒谏为戒,特别强调要求臣僚进谏。他曾多

11、次说过:“朕每思之,若欲君臣长久,国无危败,君有违失,臣须极言。”23“今天下安危,系之于朕。然耳目股肱,寄于卿辈,即义均一体,宜协力同心,事有不妥,可极言无隐。傥君臣相疑,不能各尽肝膈,实为国之大害也。”“公等但能正词直谏,裨益政教,终不以犯颜忤旨,妄有诛责。朕比来临朝断决,亦有乖于律令者。公等以为小事,遂不执言。凡大事皆起于小事,小事不论,大事又将不可救,社稷倾危,莫不由此。”24李世民“自比于金”,而以魏征“为良工”。魏征也“喜逢知己之主,竭其力用”。仅贞观初年,魏征即谏奏二百余事,都被李世民所采纳。所以,李世民说:“贞观以前,从我平定天下,周旋艰险,玄龄之功无所与让。贞观之后,尽心于我

12、,献纳忠傥,安国利人,成为今日之功业,为天下所称者,惟魏征而已。”当魏征死后,李世民“亲临恸哭”,并对侍臣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25唐太宗并不认为做了皇帝就永远正确,所以不但以史为鉴,又以人为鉴,求谏、纳谏、赏谏,提倡奖励臣下的批评建议,试图集中央百官的群体智慧为一身,以预防个人独断、专横和昏贪。实践上,许多已有或将有的侈务、淫事、贪政,他因采纳臣下的上谏而或停止或取消,甚至将官中众多美女放还归俗。所有这些都早已成为史学界的佳话。3、关于法治。在民主法治国家,以法治吏惩贪是一项长期而有效的措施

13、,但在专制王朝,问题取决于君主。法由君主定,也由君主行;官由君主任,也由君主惩。君主不仅主持立法,同时是国家的行政首脑兼掌最高司法权。那么,君主能否对国家负全责?就唐太宗来说,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而且是唐以后各专制王朝立法的楷模,甚至深深地影响了越南、朝鲜、日本等亚洲国家;他执法审慎而严明,维护法的尊严,大义灭亲。凡此,皆载入史册,传为佳话。 唐代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6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六赃”:“在律,正赃惟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26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较完备的法典,它对官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作了严密的规定

14、,其中包含了单纯受财行为。具体是:一是惩治监临官收受管辖下吏员及民人的财物。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受所监临赃”条(总第140条)规定:“诸监临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27二是惩治官吏在出使之所接受财物。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总第141条)规定:“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临监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临监罪同。”28三是惩治监临官吏受猪羊供馈。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总第144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者,依强取临监财物法。”29唐律疏议的以上三条规定对唐以后的各个朝代的立法都产生了

15、极大的影响。同时,对“有所请求条”30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为法所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监临主司”(主管人员)同等处罚。4、关于监察。对官员进行巡视,以监察其勤政廉政情况,其实早在多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就有了。到了唐朝,由于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廉政监察制度也有了明显的加强,监察机关内部的分工更加明确,对所监察的对象实行了归口管理,成立了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专司监察之职,直接受皇帝控制,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与其他重权机构平行。监察御史主要是“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以法理

16、天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鞠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从历史的监察制度来看,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唐代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抚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贤能升擢者二十七人,处死罪七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更不敢贪赃枉法,稍加懈怠。可见“贞观之治”的开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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