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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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号:再保险业务引 言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2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 。定 义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 )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以合约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入人) ,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2 )应收分保准备金,指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2、(3 )应收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2各种应收、预付等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分保费、应收分保摊回赔款、应收分保摊回费用、存出分保保证金、预付分保赔款等,但不包括对分出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4 )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应付分保费、应付分保赔款支出、应付分保费用、存入分保保证金等,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5 )账龄,指从合同约定的应收分保款项的结算日到偿付能力报告日经过的时间。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日的,以实际收到分保账单日作为结算日。再保险业务分类4 以 是 否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为 标 准 , 再 保

3、险 业 务 可 以 分 为 转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的 再 保 险 业 务 和 未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的 再 保 险 业务 。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标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预期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追溯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过去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35以交易对手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境内再保险业务和境外再保险业务。境内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境外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

4、与境外保险公司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编报基础6保险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再保险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对于再保险信息传递时滞导致的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入账时间可能存在的延迟,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理估计来报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7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负 债 相 互 抵 消 。 再 保 险 分 出 人 不 应 当 将 再 保 险 合同 形 成 的 收 入 或 费 用 与 有 关 原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收 入 相 互 抵消 。8保险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等再保险资

5、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9追溯再保险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应当按照不超过原保险合同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作为应收分保款项进行列报。如果4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超过了相关的分保费,应同时增加应收分保款项和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照实际摊回分保赔款占预计摊回分保赔款总额的比例予以摊销。如果追溯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超过了原保险合同相关的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再保险合同生效时,分出人应增加未决赔款准备金认可负债,并计入当期综合收益。(2 )与追溯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估计金额发生变化时,应计入当期综合收益,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款项和递

6、延收益金额。(3 )既包括预期条款又包括追溯条款的再保险合同应分拆核算。如果无法分拆核算,整个合同应当作为追溯再保险合同进行处理,除非追溯条款承担的保险责任对整个再保险合同不具有重要性。10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1 )在合同生效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再保险分入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负债;(2 )后续报告日,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后续计量和报告。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511符合下列条件的再保险业相关资产为非认可资产:(1 )分入人或分出人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部门接管或被宣告破产的;(2 )境外分入人或分出人所在地出现

7、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管制等事项导致对其处置和收回受到限制的。12.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第 13 条至第 19 条认可有关资产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入人或分出人的偿付能力状况:(1 )如果能够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2 )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3 )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和上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年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应收分保准备金13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

8、再保险业务形6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1 )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2 )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 之间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80作为其认可价值。(3 )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14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 分 入 人 偿 付 能 力 满 足 所 在 地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要 求 的 , 相应 分 出 业 务 确 认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9、 金 为 认 可 资 产 , 以 账 面 价 值 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2 )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应收分保款项1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1 )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7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2 )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且账龄 不 大 于 6 个 月 的 应 收 分 保 款 项 为 认 可 资 产 , 以 账 面 价 值 的80 作为其认可价值。(3 )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

10、力充足率小于 0 或账龄大于 6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1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1 )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2 )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账龄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应付分保款项17应付分保款项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818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根据本规则第 10条确认的金融资产:(1 )境内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

11、率大于或等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境内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非认可资产。(2 )境外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境外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项金融资产为非认可资产。19再保险分入人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确认的金融负债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披 露20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 )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2 )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3 )分保业务各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假设和方法。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的变9更情况。21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1 )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分出或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等;(2 )与关联方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3 )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对手、交易金额、合同主要内容等信息;(4 )再保险业务的主要交易对手,包括交易对手的名称、偿付能力状况、交易金额等信息;(5 )应收分保款项的账面余额、账龄、认可价值等;(6 )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和境外再保险人进行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

13、再保险人名称、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应收分保款项、应付分保款项等;(7 )分出保费大于或等于直接业务保费收入 75%的再保险合同相关信息;(8 )追溯再保险业务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金额、递延收益等。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上述第(2) 、(3 ) 、 (4)和(6)条包括的信息。10附 则22.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23.本规则自 2010 年第 1 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2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3 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中有关再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

14、报规则第 15号:再保险业务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 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其中,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项目的编报要求。二、关于定义(一)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本规则所称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以合约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个当事人(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分12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

15、保险。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再保险业务,才能被认为是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1合同将重大保险风险从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到再保险分入人对于再保险业务,既包括承保风险又包括时间风险才被认为是转移了保险风险,其中,承保风险是指因按合同支付的保费、佣金或手续费、赔付支出以及理赔费用的最终净现金流量的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时间风险是指因收取和支付上述现金流量的时间的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直接地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某个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或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那么就不应

16、当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已经承担了重大的保险风险。例如,某些再保险合同条款中包含有推迟支付分出公司分保赔款的规定,使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时间不随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样的合同就不满足这个条件。2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对于非寿险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再保险分出人所转移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13为显著,而且按照合同可能从再保险分入人那里获得的现金流入与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现金流出相比也较为显著。对于寿险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所承担的保险风险部分与分出人在该合同下分出的再保险业务总体相比较为明显,可能因为死亡、疾病、残疾等风险的赔付较为显著而遭受重大损失。判断是否满足这一条件,还要完整理解某项再保险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例如,某项再保险合同可能表现出再保险分入人需要对分出人进行赔偿,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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