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40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解读 90分90分 包括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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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单项选择题1.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转让股票“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A 股为人民币( )元,B 股为( )美元。 A. 0.001,0.001B. 0.001,0.01C. 0.01,0.001D. 0.01,0.012. 对于做市商间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 A. 15:15-15:45B. 15:00-15:30C. 14:30-15:00D. 15:30-16:003.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

2、义务,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 )。 A. 25%B. 80%C. 75%D. 50%二、多项选择题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的股票,投资者委托分为以下( )几种类型。A. 市价委托B. 定价委托C. 意向委托D. 成交确认委托5.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B.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C.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D. 后续加入的做市

3、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三、判断题6. 投资者买入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正确错误7.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每个转让日的 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正确错误8.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正确错误9.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正式上线前的过

4、渡期内,挂牌公司股票采用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及有关结算制度,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为 100 万股。( )正确错误10.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正确错误一、单项选择题1.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其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万股。 A. 1B. 10C. 1000D. 1002.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其股票转让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A. 0.001 B. 1C. 0.01D. 0.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撮合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

5、。 A. 9:30-11:30,13:00-15:00B. 9:15-11:30,13:00-15:30C. 9:30-11:30,13:00-15:30D. 9:15-11:30,13:00-15:00二、多项选择题4.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以下属于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的是( )。A. 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B. 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C.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D.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5.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的股票,投资者委托分为以下( )几种类型。A. 意向委托B. 成交确认委托C. 市价委托

6、D. 定价委托三、判断题6.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定股票转让方式,其股票转让方式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正确错误7.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正确错误8. 投资者买入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正确错误9.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

7、0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正确错误10.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正确错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8、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

9、形式。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

10、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第十四条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 )公司。第十五条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第十八条

11、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转让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第三节转让时间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

12、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

13、入的股票。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人民币。按

14、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

15、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

16、务。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协议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第四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第四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做市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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