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

上传人:努*** 文档编号:82865402 上传时间:2019-02-25 格式:DOCX 页数:567 大小:933.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_第1页
第1页 / 共56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_第2页
第2页 / 共56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_第3页
第3页 / 共56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_第4页
第4页 / 共56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_第5页
第5页 / 共567页
亲,该文档总共56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法律法规汇编_上册(56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编 法律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8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89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3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4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61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诉讼法170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8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98第二编 行政法规30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30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2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2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4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4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5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6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3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3、管理条例37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8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395信访条例4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40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20工伤保险条例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4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5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4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45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6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47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47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8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9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49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49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4、例5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2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36第三编 司法解释54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5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54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4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55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558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

5、8III第一编 法律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

6、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7、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

8、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

9、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

10、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11、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12、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

13、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

14、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