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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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指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及大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法的核心内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主要包括四种:一是各种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二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四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银 行 法,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关系以及银行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法在金融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在银行法中,主要介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

2、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货币的发行与流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双重性质)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的性质。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双重地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领导,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

3、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在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和领导制度 (2)内部职能机构 (3)分支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业务禁止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

4、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禁止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二、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的定义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

5、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的原则 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的原则 。未经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申请设立商业银行 ; 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商业

7、银行分支机构的,也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和股份有限责任3种组织形式。 (2)内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

8、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2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业务规则的主要目的。 (2)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也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规则的目标是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维护银行贷款的独立性。 (3)银行投资业务规则 银行投资

9、业务是现代各国银行业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投资业务规则的目标具有双重性,既要达到营利的目的,又要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银行结算业务规则、银行拆借业务规则、银行贴现业务规则,(四)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的自我监管 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 3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对其经营管理以恢复其经营能力的行为。 (1)接管的事由 (2)接管的程序 (3)接管的终止,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概述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

10、立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其业务,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3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独立的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二)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1、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监督管理措施,第二节 保 险 法,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及构成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当事人通过合同而建立的在经济上分担和转移损失的危险管理制度。 在法律上,保险表现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2保险的构成 构成保险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有危险存在,且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必

12、须有多数人参加。 必须以补偿损失和保证生活安定为目的。 必须有合理计算的基础。,(二)保险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1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实质的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又称形式的保险法。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及保险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变更、履行、解除等。保险合同

13、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 保险业法主要调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保险业务规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二、保险合同法,(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

14、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并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尽最大的诚实告诉保险人,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又需要投保人尽最大的信用将保险标的的危险变动情况告诉保险人,因此,法律对保险合同诚实信用的要求较其他民事活动要严格得多。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实际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 具体指:保险人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人赔偿的额度限于

15、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必须全部赔偿。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以及非危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订立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保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一般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索取投保单并填写投保单后交付给保险人的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业务员在投保单上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即为承诺。保险人

16、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 (2)保险合同订立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中。,2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这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 3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依法、依照合同或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除保险法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解除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主要如下: 第一,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有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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