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概论第十章社会工作督导、咨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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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社会工作督导、咨询与研究,社会工作督导作为社会工作间接服务方法的一种,在专业社会工作出现以前的早期社会工作实践中便已存在。在“慈善组织会社”时期,就已出现社会工作督导的萌芽。只不过当时的督导是师徒传授式的,一般由师傅将助人的经验和技术传授给学徒。到20世纪初社会工作成为一门专业后,社会工作督导也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这时的督导一般是由受过专业教育、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人员,给予刚刚开始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或已接受一定专业教育但没有实际经验的社会工作学生以督促、指导。,第一节 社会工作督导,一、社会工作督导的概念 社会工作督导是一种专门的社会工作方法或程序。它是通过督导者对被督导者的指导、

2、督促,使被督导者能够更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专业伦理开展工作,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取得预期的效果。 定义中所涉及的“督导者”,是社会福利机构中实际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他必须受过充分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同时必须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的经验,还必须掌握深入的督导的知识与方法。具体说来,一个督导工作者应该是合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机构措施和政策的忠实支持者、启发他人学习与改变的引导者、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职业工作者。 “被督导者”是指机构中接受督导训练的人员。一般包括以下四类:(1)已经受过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新社会工作者;(2)正在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实习学生;(3)未受过专业

3、教育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4)非专业的志愿服务人员即俗称的“义工”。从社会工作督导的传统来说,对第一类人员的督导是工作的重点,其次是第二类人员。但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大量非专业人员加入社会工作者队伍,这样一来,对第三、第四类人员的督导日益受到重视。就我国实际而言,目前第一、第二类人员规模很小,大量从事社会工作实际服务的人员是非专业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指导、督促工作,对提高社会工作质量,增强服务效果,显然非常必要。,二、社会工作督导的功能和目标 督导者应使被督导者了解、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工作的哲理、价值,社会工作的历史、现状,社会福利机构的计划、政策;(2)社会工作专门知识、方法、

4、技术、技巧;(3)社会工作者对自己的认识和了解;(4)机构和社区中可资利用的各种资源;(5)个案服务的工作量安排与时间分配。 社会工作督导的行政功能体现为,通过督导过程,促进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职能、责任的实现。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1)沟通与协调工作中涉及的各种关系,使之趋向统一的目标;(2)对工作的实施负责任;(3)对工作的结果进行评价;(4)个案的分派与工作的分配;(5)对工作者的情绪支持;(6)总结社会工作者的实际经验,在机构内加以推广。,三、社会工作督导的方式 (一)个别督导 个别督导(individual supervision)是社会工作督导训练中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也是最早使用

5、的一种督导训练方式。该方式一般通过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一对一、面对面地定期举行讨论会的方式进行。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工作者实际对案主提供服务时的各种专业程序和技术上的课题,也包括业务学习、行政及社会政策方面的难题。过去这类督导讨论通常是督导者在被督导者处理案主的问题之后与之讨论。后来,由于单面镜等视听设备的运用,这种督导活动可以现场进行。不过,受各种限制,现场进行的督导毕竟只能在少数机构进行。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的讨论一般是双向交流式的,从而保证讨论取得更好的效果。这种讨论会一般每周举行一次,每次一小时左右,持续一至二年,直至使接受督导者成为一个能够独立思考、综合判断、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与技巧的

6、社会工作者为止。 采用个别督导方式的一般程序是,被督导者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督导者提供一周以来的工作记录或工作中碰到的主要问题,然后督导者据此启发被督导者思考,引导他寻找答案的方式,讨论不同的解决途径,并促使他选择或决定比较适宜的解决办法。 对督导者而言,每次会谈一般涉及以下程序:(1)聆听:仔细聆听被督导者的全部陈述;(2)补充:对被督导者遗漏的内容或重点加以提示、补充;(3)质疑:向被督导者提问以开阔其思路,激发其走向新境界;(4)评价:对被督导者的工作做出评价;(5)建议:对案主问题的处理计划、行动提出具体建议,引导被督导者选择、决定。,(二)团体督导 团体督导(group superv

7、ision)也可称为群体督导、集体督导,是社会工作督导方式中较晚出现但普遍使用的一种,主要用于对在职社会工作者的督导。它一般由一位督导者与一些被督导者组成一个小组,通过定期、持续地举行小组讨论会的形式进行。这种小组讨论会通常一周或二周、一月举行一次,持续时间为一至二年。为便于控制以取得实际的效果,小组规模不宜过大,三五人或七八人比较适宜,一般不要超过十人。小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工作者在开展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或难点,每次由小组中的一人或二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供工作记录和主要问题,让督导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事先阅读、了解,然后由督导者主持小组讨论,以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各种有效

8、途径。小组成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决定使用的方法和技术。 在使用团体督导方式时,督导者仍然起主导作用。督导者主持小组讨论的技巧如何,对督导效果的影响极大。督导者必须能够有效地引导小组成员自动、自由地提出问题、观点及建议,并能将各种不同的观点集中起来加以比较、分析和综合,从而达到共同的认识和结论,以便于被督导者领悟和实施。 团体督导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很多而督导人员不足的情况之下。就我国具体实际而言,使用团体督导的方式比较合适。,(三)同事督导 按照社会工作督导的定义,同事督导(peer supervision)不是一种严格意义的社会工作督导方式。因为这种督导方式没有指定的督导者

9、,团体成员都以同等地位参与,督导人员比较而言没有权威性。它所采用的基本方式是同事之间的互相指导、互相学习。和团体督导相似,同事督导也是通过定期、持续地举行小组讨论来进行。所不同的是,同事督导小组的成员应当是更成熟的、更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能够对所讨论的内容做出重要贡献。同事督导虽然没有指定的督导者,但也有一人主持会议的进程。这位主持人可以是团体中的一位成员,也可以是一位行政人员。讨论的内容要经过小组成员共同认定。每个成员利用团体讨论获得对个案的深入、全面了解。对工作者工作能力和职责履行结果的评价不是此类团体的职责,而要由社会工作机构的行政人员做出。,四、社会工作实习指导 社会工作实习指导(fie

10、ld instruction in social work)也称社会工作实习督导,是指对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社会工作机构实习时进行的一种系统、持续的指导工作。担任社会工作实习指导的人员,一般为社会工作机构中的资深人员或其他相当人员,他们被称为督导者或实习指导者。在西方国家,社会工作实习指导通常纳入社会工作机构的督导工作范围内。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督导的方式也和上述社会工作督导的一般方式大体相同。不过,由于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不是机构的实际工作人员,即便在实习期间,他们主要还是学生的角色。除接受机构资深人员的督导之外,实习学生还受学校指派教师的指导。 根据实习时间安排的不同,一般可将实习分为集

11、中式、分散式及混合式等几种。集中式的实习是指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全日制、持续地从事社会工作实习。这种方式国内外都经常采用。其优点是学生可不必顾及课业负担而全身心投入实习,便于获得完整、全面、具体、实际的工作经验,也便于机构的工作安排。分散式实习是指学生于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如一至二天)到机构实习,其余时间在学校上课。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便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以致用,缺点是不利于机构的工作安排。混合式实习则是以上两者的结合使用,这种方式既便于学生获得完整的工作经验,又便于理论与实际的密切结合,虽在一定意义上对机构的工作安排造成不便,但也并非不可克服。 我国的社会工作实习目前主要还是采用集中式,国外及我国

12、港台地区的社会工作实习多采用混合式。鉴于社会工作专业注重实际的特殊性,我国也应逐步采用混合式的实习方式。,第二节 社会工作咨询,一、社会工作咨询的概念 社会工作咨询是一种社会工作的方法或程序,它是由资深的咨询者向受咨询者提供所需要的社会工作知识、技术的指导,以帮助受咨询者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服务的质量。 定义中的“咨询者”,既可以是其他专业的资深人员或专家,也可以是社会工作者;既可以是在同一部门工作的其他专业的同事,也可以是并非在同一部门工作的人员。定义中的“受咨询者”,既可以是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专业人员或公众。有的定义将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即案主也包括于“受咨询者”之中,这其实是一种广

13、义的理解。绝大多数定义中未将“案主”包含于“受咨询者”的范围内。,二、社会工作咨询与社会工作督导的比较 就二者相似的一面而言,可以列举出以下几点: 主体与客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社会工作咨询所涉及的咨询者也有一部分是社会工作专业的资深人员,受咨询者也有一些为新进社会工作者。 服务方式存在一定的相似。社会工作咨询一般也可以通过个别或团体咨询的方式来进行。 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相似。社会工作咨询所涉及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术方面的内容,和社会工作督导相似。 最终目标一致。社会工作咨询和社会工作督导的最终目标都在于维护案主的福利,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二者的直接目标都在于促进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改变。 就

14、二者不同的一面而言,可以列举出以下几点: 主体与客体所涉及的范围不同。社会工作咨询的咨询者可以是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也可以是相关的其他专业人员;社会工作督导的督导者一般是本专业的资深人员。社会工作咨询的对象还包括其他专业人员或公众;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象则仅限于本专业人员。 主体与客体在工作中的关系不同。咨询者与受咨询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自愿的,前者对后者一般不存在约束力。受咨询者是否接受咨询、是否采纳咨询者的建议,完全取决于他本人。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上下级或类似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制约性,后者对前者有服从的义务。 主体与客体工作的部门有所区别。咨询者和受咨询者不一定在同一机构工作

15、;而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一般属于同一机构。 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社会工作咨询涉及其他专业的和案主相关的知识;社会工作督导所涉及的主要为社会工作本专业的知识、技术。,三、社会工作咨询的目标与原则 社会工作咨询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咨询者的指导,使受咨询者充实其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术,增进其工作能力, 能对案主的处境和问题做出适宜的反应并加以妥善处理,能以比较弹性、明智、灵活的方法去适应可能碰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境,能对复杂、疑难的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并能创造性地加以解决,并能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与同事密切配合、充分协调,从而达到提高服务素质、增进案主福利的最终目标。 为了实现社会工作咨询的目标,在开展社会工

16、作咨询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由于一个咨询者对受咨询者并不具有强制性与约束力,为了使咨询能取得实效,社会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创造一种舒适、轻松、热情的环境或条件,使受咨询者愿意接受咨询,主动学习,自觉改变。同时,由于受咨询者都是成人,成人学习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均较强,咨询者在开展工作时,应当运用科学的教学原则,以启发、引导为主,促使受咨询者产生改变的意愿和专业职责感,并不断地付诸行动之中,四、社会工作咨询的种类 (一)以服务对象为标准的划分HT 以服务对象即受咨询者为标准,可将社会工作咨询划分为两类(或三种): 1以社会工作者为对象的咨询 在实际开展社会工作过程中,要涉及多种多样的知识、技术,一个社会工作者不可能事前完全掌握,需要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咨询。充当社会工作者咨询者的人员可以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精神医学家、律师、教育专家等。在不同机构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也常常向所属机构的其他专业人员咨询,如教师和校长往往成为在学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咨询者,医生和护士往往成为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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