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知识讲义—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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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某甲去外地某县城出差 , 迷路于一乡间小道 , 正愁无计 , 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车( 车窗上贴着 “ 新车新手磨合期 , 感谢关照 ” 字样 ), 某甲拦下轿车 , 问司机乙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 , 乙说 :“ 我是新手新车 , 你不怕出事就上来。 ” 甲二话不说便上了车。 距目的 地 3 千米处 , 乙因打错方向 , 撞到路边树上 , 导致甲右臂折断 , 花去医药费 1 万元 , 其他损失 1 万元。,现甲向法院诉称 : 我请求乙拉我 , 乙同意我乘车 , 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合同 , 今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 , 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我损失 2 万元。乙辩称 : 我与甲之间并

2、无合同关系 , 我的车窗上贴有 “ 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 ” 字样 , 我已告诉甲 , 我是新手新车 , 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 , 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 , 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此 , 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 , 乙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二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案例2 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 , 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 ( 租借 ) 协议如下 : 甲支付乙定金 2 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 , 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 , 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 ; 两年后 , 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 20 万元 , 生女

3、孩可获得报酬 10 万元;乙生完孩子 , 拿到钱后 , 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题】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是女方有偿为男方生子的协议。 “ 借腹生子协议 “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 , 其是否有效呢 ?,案例 3 吴某听孙某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优惠酬宾,便约请几个朋友到餐厅就餐。吴某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盛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端上一盘清蒸排骨,吴某虽没有点这道菜,却招呼朋友一块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了菜

4、。为此向吴某索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吴某认为我没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我上了清蒸排骨,你们未加拒绝并吃了这道菜,购买清蒸排骨这道菜的合同已成立。,另外,孙某告知吴某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再打折。因此,吴某在结账时与餐厅发生争执。 问:吴某应按何种价格交付餐费?为什么?,案例4,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黄花鱼6千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5、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 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天下午,李某便将6千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虽起纠纷。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5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清锋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意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

6、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电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对本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

7、,称“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他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的要约。而原告发出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他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愿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交货方式,因此,

8、被告有权拒绝收获。,案例6 2001 年 3 月 13 日 , 某市锦华实业有限公司派副经理刘某 ( 女 ) 和司机邢某为公司办理增资事宜。刘某用户名为贾梅和王静的 2 份存折在市工商银行的某储蓄所取 款 43 万元后 , 孤身一人到市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存款。在营业大厅门口突遇歹徒持刀 抢劫 , 歹徒扎伤其腰部 , 刘某挣扎着挤过营业大厅第二道门进入营业大厅 , 歹徒将其 装有 43 万元的背包抢走。歹徒逃跑 , 至今未能抓到。,案发后 , 该公司以抢劫发生在 储户存款过程中 , 银行没有尽保护储户安全之职责 , 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银 行赔偿被抢的 43 万元 , 刘某也以受害人的名

9、义提起诉讼 , 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误 工费等计 2 万元。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锦华实业有限公司和刘某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 维持原判决。 【问题】 本案中 , 法院两审都适用合同法第 42 条判决原告 ( 被上诉人 ) 胜诉 , 但原告可否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7 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1993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6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

10、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提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了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问:你认为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性质?,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因没有达成书面协议

11、,所以赠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原告听信被告轻率的许诺而拆房借款,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双方没有订立正是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认为捐款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捐款,如不捐款,则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捐款合同没有成立,但被告明知自己无力捐出100万元,,故意欺骗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对其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案例8 在北京市一家外国商社公关部供职的黎某小姐,从杭州买回一条价值210元的孔雀蓝真丝连衣裙,款式新颖,做工精细、质地考究。 一天,黎某带着这件连衣裙来到其男朋友某美术学院助教李某

12、的宿舍。她让李某在连衣裙的前襟上绘上几朵大小不一的白色玉兰。一来可以作为点缀,二来可以避免与别人的的雷同,以其标新立异。当天晚上,她将绘好的连衣裙用塑料袋装好家在自行车后座上,同李某各骑一辆自行车逛了一趟夜市,然后由李某将其送回家。来到家门口,黎某忽然发现自行车后面的连衣裙不见了,忙与李某顺原路往回找,结果没找到。黎某懊恼极了,那一夜连觉都没有,睡好。 事隔两个月后,黎某同李某到一家新开业的卡拉ok歌舞厅度周末。她俩找了一个位子坐下,边喝饮料,边欣赏舞池中人们的翩翩舞姿。忽然,黎某的目光落在了一位舞兴正浓的小姐身上。只见那位小姐身上穿着的连衣裙与黎某两个月前丢失的那件酷似。趁着舞场休息,黎某与

13、李某走到那位小姐身旁。经仔细观察,确认该小姐身穿的连衣裙是他俩两个月前丢失的那一件。,经了解,该小姐姓王,在一家中法合资饭店工作。连衣裙系王小姐一个月前以260王元的价格从同事赵小姐手中买来的。当时赵小姐声称此连衣裙是托别人所买的,自己穿着不合适,所以才转卖。后经追问赵小姐,方知连衣裙是赵小姐两个月前逛夜市是所拾得,而非托别人所买。 黎某提出充分证据后,要求王小姐返还连衣裙,遭到王小姐的拒绝,于是黎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问:王小姐与赵小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黎小姐是否有权追回自己的连衣裙?,案例9 甲授权于乙,向丙租屋且月租金不得超过4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命令乙不得超

14、过每月350元的租金租屋。乙向丙出具甲的原始书面授权书,丙同意以每月39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给甲,双方签订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订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丙要求甲承担责任,后甲下落不明,丙要求乙承担责任。 问: 乙代理甲与丙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例6 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摄像机,价格为每台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标为880元。甲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摄像机在别的商场卖1千多元,而该 电器商场卖880元,觉得便宜,便买了一台。10天后,当售货员去仓库提货时,才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880元的摄像机,卖与甲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终于

15、在一个月后找到了甲。商场要求甲退货或补足价款时,遭到拒绝。,问:商场要求甲退货或补足货款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7 某甲十分喜欢收藏古董,一日,见同村人乙家中有一花瓶,甲认为该花瓶为宋代的,就商量购买。乙表示,该花瓶是祖上传来的,也不知道是何朝何代的,但不能卖。甲几次与乙商谈,最终乙以3万元价格将花瓶卖给甲。甲买回花瓶后半年,其好友丙见到该花瓶,就告诉甲,该花瓶并非宋代的,至多值1万元。又过了两年后,丁见到甲,告知甲其所买到的花瓶是复制品,此时,甲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就以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乙不同意。,问:甲可否撤销其与乙之间买卖花瓶的合同?,案例

16、10 被告王某有处房产打算转让。后经人介绍认识原告陈某,陈某得知王某欲转让房产,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经过协商于某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房屋五间(共计142平方米)转让给陈某,总价款14.8万元,买方在该合同经有关房屋管理机关批准之日先付3万元,其余11.8万元在王某将房屋腾空陈某办进入住时再分两次付清;卖方应在当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买方。,该合同经有关房管机关批准后,陈某当即交付房款3万元。当年12月5日,王某知悉陈某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且释放后仍不务正业,遂担心陈某无力付款,即使能付款,仍担心其钱款来路不明,会有麻烦。于是,于12月8日,通过第三者刘某告知陈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有关机关批准,如王某不在12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种措施。,其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某找一个担保人,以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陈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陈某答应找一个担保人。 12月12日,陈某到深圳做生意,回来后已是来年1月8日,见王某仍未将房腾空,即要求王某立即腾房。王某则说陈某没有找到保证人,他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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