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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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监管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改委 公安部 商务部 税务局 消防局 环保局,法律与法规、标准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与法规、标准与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标示标注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易燃气雾剂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法律与法规、标准与规范,监督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 行动的通知,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

3、)的通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识的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识的规定,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技术监督局19

4、95年批准、发布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代替GB5296.3-87 强制性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标签的形式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基本原则 1、所有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

5、语。,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2、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主视面)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必须标注的内容 5、生产许可

6、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8、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必要时) 9、储存条件(必要时),标签标注内容要求,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标签标注内容要求,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

7、、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 月; 生产批号: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标签标注内容要求,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1)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 (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 (2)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标签标注内容要求,警示语: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避免与眼部接触;防止儿童抓拿;能引起过敏反应;戴合适手套;含。,标签标注内容要求,不得标注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

8、症;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 合中文语言习惯 ;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9、的文字;,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 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消费者不易

10、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王”、“神”、“皇”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关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1、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

11、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标签标识要点,产品品名符合命名规定 标识内容符合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的有关规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要求标注成分及警示语 标签标注成分与配方相符 进口产品标签应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并提供中文标识和说明书,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示例1(普通化妆品)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示例2(特殊用途化妆品) 产品名称: 祛斑霜 净含量: 20g 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二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3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特字(2000)第 号,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示例3(进口化妆品) 产品名称: 眼影 净含

13、量: 15g 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公司 制造国: 法国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 20041012 保质期: 三年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备进字(2003)第 号 总经销: 进出口公司 总经销地址: ,美容院、理发店自行配制和外购化妆品给顾客使用的,分别按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 宾馆、旅店外购化妆品给顾客使用的,按化妆品经营行为处理。,采购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标注产品标识。 美容院产品,属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标注产品标识。,经营的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销售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标签、小

14、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过期、变质、受污染产品。 建立制度、档案;索证;过期或不合格产品不得减价销售,发现过期或不合格产品要报告。,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行政责任,违反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行政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受害者

1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卫生部职责 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组织研究制订化妆品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和化妆品的首次进口;组织对化妆品卫生案件的调查;依法决定行政处罚。,监 管 与 运 作,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化妆品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化妆品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实施化妆品安全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化妆品安全信息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 管 与 运 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监督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指导实施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地区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及发布的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测化妆品广告。,监 管 与 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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