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品合同】大型高端高尔夫俱乐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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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品合同】大型高端高尔夫俱乐部委托经营【管理Management】协议书【优品合同】大型高端高尔夫俱乐部委托经营【管理Management】协议书甲方:NB企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地点:GG省GG市GG区GG大道GG号联系人:ZBH联系电话:158GGGGGGGG乙方:MG国际育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点:GG省GG市GG区GG大道GG号联系人:ZJG联系电话:189GGGGGGGG第一章、委托经营权限与期间一、委托经营标的物委托经营标的物为本球场范围内之土地、建物、土地上之附属设施及营运资产。 所称球场范围内之土地,指GG省GG市GG区GG大道GG号所在范围内的场地。二、委托经营权限甲方提供球

2、场之土地、建筑物、基地上之附属设施及营运资产委托乙方营运,其所有权及其他与乙方使用目的不抵触之限定物权仍属甲方,乙方仅有依约经营【管理Management】之权利与义务,但仍应负责维护【管理Management】。其他有关委托权限详本协议第三章之规定。三、委托经营期间本协议之委托经营期间,除依约提前终止外,为签约日期起算KK年,但得依第一条第5款约定展延之。 四、委托经营范围1、利用委托经营标的物办理或提供高尔夫活动、餐饮、卖店、休闲等高质量服务使用。 2、其他经甲方书面核准同意事项。五、优先订约1、乙方于委托经营期间届满前一年,得检附未来营运计划书等,向甲方申请延展,其期间以一次三年为限,乙

3、方若于委托经营期间届满前一年,未向甲方申请继续订约,视为放弃优先订约。 2、乙方申请继续订约,经甲方审核符合优先订约之条件者,甲方应研订继续营运之条件,通知乙方议定新约内容,倘乙方对甲方之条件拒绝同意,或至届满前半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之合意者,乙方即丧失优先订约权,甲方得依同一条件公开办理招商作业,乙方不得异议。 六、权利处分之限制1、乙方依本协议所取得之权利或其他权益,除经甲方书面同意者外,不得转让、出租、设定负担或为民事执行之标的。2、乙方因经营球场所取得之营运资产、设备,如为甲方所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或设定负担。 七、设施使用原则1、本球场提供高尔夫相关体

4、育活动、餐饮、卖店、休闲等服务使用。 2、乙方违反上述设施使用原则者,应依本合约之约定处理。第二章、财务条款一、财务监督1、数据报表提送事业计划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每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前应编制经营球场之年度事业计划向甲方报备,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财务预测及当年度可能之相关开支。财务报表A.乙方应就经营球场之营收,以独立帐户之方式设帐,以区分球场设施之经营绩效,并编制财务报表。B.乙方应按月提送财务报表,送甲方查核并作为计算报酬之基础。 2、财务检查权甲方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或实地等方式检查乙方财务状况。甲方为执行检查,得通知乙方提供账簿、表册、传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甲方查核,并询

5、问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应全力配合。 为利本案之营运,甲方得指派各种专业顾问执行查核工作,并得对乙方经营球场之业务及人事提出改善建议。二、财务重大事项1、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前,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与其他公司合并。 办理减资。 进行任何可能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之行为。2、乙方于发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时,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后于十五日内检附相关文件通知甲方:结束乙方之部分营业。乙方之代表人变更。 乙方之组织变更。 乙方之地址变更。 第三章、委托经营要求一、营运资产之移交1、甲方列册移交乙方代为【管理Management】之财产及物品(预计移交之财产及物品清册详参附件,但实际移交之财产及物品仍以移

6、交时现况为准),由双方于签约后一个月内依使用现况分批完成办理移交,现况如有瑕疵或故障,双方应于移交之财产及物品清册中注明。 移交后,乙方应尽善良【管理Management】人之责任。 前依使用现况移交系指当时所见之现地状况而言。 设施、设备之隐藏部分,亦以移交当时之所见之实际状态为准。2、甲方移交予乙方之财产及物品,区分为须返还及报废后由甲方处理二类,其中须返还部分,指于委托经营期间届满、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返还予甲方之财产及物品;而报废后由甲方处理部分,如于委托经营期间届满、终止或解除时,已办理报废,则任由乙方处理;但如于委托经营期间届满、终止或解除时,尚未办理报废, 乙方仍须将该财产及物品

7、返还予甲方。 二、相关支出之负担1、方人员之雇用,悉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2、乙方聘雇员工之工资、负责【管理Management】之管销、受托营运所衍生之各项税捐(包括但不限于地价税、房屋税、营业税等)、规费、维修、营销、人事、或其他依法律应负担之相关费用,皆由甲方负担。3、球场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属设施及营运资产,其衍生之各项清洁、维护、保养、修缮、保管、保险、水电、瓦斯、电话、保全及其他所有费用,于移交完成后仍由甲方负担。4、如甲方交付之建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属设施及营运资产,有任何乙方认为设计不完善之处,乙方得提送改善计划或设计方案予甲方,经甲方书面核可同意后办理。 5、以上

8、应由甲方负担之费用,均按月先由乙方垫付,再由乙方于隔月月初提出垫付之单据,向甲方请款;甲方于收到请款单据之 10 日内按核定之金额支付之。 如请款之项目或金额与乙方依2.1.1所提出之营运企划书差异数过大时,乙方应随时配合甲方之请求,提出书面之说明。 如该说明不为甲方接受时,应按本约关于争议解决之机制办理。三、营运之限制事项1、乙方如欲于委托营运范围内之土地、建筑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属设施外部张贴、放置或吊挂三个月以上固定之各类文宣、广告物,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律规定完成相关申办手续。2、乙方之营销、广告行为或办理之活动与甲方委托经营范围无关时,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得办理

9、。 3、乙方得自行拟定营销策略,但为促销而办理之策略联盟、会员制度或类似之活动,其活动之方式、制度、期间、对收入之影响评估及相关事项,应先检具书面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后,始得为之。四、营运开始日及营业日1、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于移交完成后立即对外营运。2、乙方应全年无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关闭部分或全部营业区域。3、甲方于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关闭营业区域之一部或全部、配合执行甲方之政策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应予配合。 乙方若因此而有所损失,得向甲方请求补偿,补偿之方式由双方另行以书面协议之。五、财产及物品之【管理Management】1、自完成移交之日起,乙方应将移交后尚未报废

10、之财产及物品,制作财产及物品清册,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每半年向甲方申报一次。2、委托经营期间内,甲方得就须返还之财产及物品实施每年一至二次盘点,乙方应予配合,不得拒绝盘点。3、委托经营期间内,甲方移交乙方代为【管理Management】之财产及物品达最低使用年限者,乙方应通知甲方确认是否办理报废或继续由乙方代为【管理Management】。4、乙方因业务需求自行添购之财产、物品或设备,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应自负【管理Management】及维护之责,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偿金或费用;其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有权归属甲方者,乙方亦应负【管理Management】及维护之责,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偿金或

11、费用。 5、乙方于受委托【管理Management】经营期间所补充之设备,如与本球场土地、建筑物及水电基本设施不可分离者,其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6、委托经营期间内,乙方代为【管理Management】之各项设施、财产或物品,乙方应善尽【管理Management】及保管之责,并随时保持设备之正常运作,如因而发生事故或有毁损、短少或灭失时,乙方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修复及负赔偿责任。7、有关球场各项设施之设置或【管理Management】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受损害者,乙方应负一切赔偿之责任,并与赔偿请求权人达成协议。 如经赔偿请求权人依法向甲方请求国家赔偿,甲方得

12、向乙方请求所有损害及一切费用。 8、委托经营期间内,甲方如增购各项财产及物品,乙方同意无条件依本协议约定办理移交、保管及保险,并负责【管理Management】维护,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增加之保管维护或其他费用。 乙方亦不得片面要求甲方办理增购财产、物品或设备。六、睦邻责任1、乙方应避免妨碍邻近居住安全、交通、污染环境或妨碍民众生活安宁,其有违反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损害者,应由乙方负责赔偿。2、乙方于委托经营期间应负睦邻之责,遇有民众抗争、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设施或类似损邻事件者,应自行协调处理,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必要时,得请求甲方协助,甲方于职权范围内,应尽力协助之。 七、保固协议本球场之建筑物

13、、相关设备、各项机电设备或财物等之保固,如甲方当时仍与其他厂商订有保固协议,且属该厂商应负之保固责任者,甲方应依乙方之要求协调该厂商办理,乙方并应协助甲方监督该厂商之执行成效。第四章、营运报酬一、报酬之金额就乙方对球场之经营【管理Management】,甲方应给付报酬。1、报酬之计算乙方之报酬,应按球场之经营绩效为计算。 其计算方式,依甲方针对乙方之经营成效审核之结果,按球场之税后纯利之 %,作为计算报酬之依据;税后纯利为负值者,甲方毋庸给付乙方任何报酬。2、报酬之给付时间甲方应于核定完成球场之税后纯利起 30 日内给付经营【管理Management】球场之报酬予乙方。 第五章、保险一、保险范

14、围1、除法律规定之强制保险外,乙方另应分别于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投保并维持下列各项保险:雇主责任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为其员工及车辆投保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汽机车第三人责任险。火险及火险附加险甲方列册移交乙方代为【管理Management】之所有资产或所有权归属甲方之增补替换之相关资产,乙方应投保火险及火险附加险(至少包括水渍、地震、台风等险),并以甲方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或赔款受领人。公共意外责任险:以双方为被保险人。 每一个人身体伤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贰佰万元,每一事故身体伤亡保险金额不低于新台币壹仟万元,事故无限制。 保险范围含甲方、乙方、第三者(含消费者)及包括财物险,并各以甲方

15、、第三者(含消费者)为受益人或赔款受领人。2、保险单记载之不保事项者,其风险及可能之赔偿由乙方负担。二、保险客体及金额有关第 5.1.1 条之 3 乙方应投保火险及火险附加险之资产,应以资产总值为基础,向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足额财产保险,并以甲方为受益人,其保费则由乙方全额负担。 三、保险单乙方依第 7.1 条所载之投保各类保险之保险单及批单之副(影)本,应于签订后十五日内送甲方备查。 乙方并应逐年将保险单及缴费收据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执。 四、保险理赔后有关回复原状之负担1、如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保险事故发生者,乙方同意甲方得请求乙方于保险金额之范围内,为必要之修复,且修复费用得由乙方应缴交予甲方之权利金中逐年扣还。 2、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保险事故发生者,则双方应同意依第 10.2 条之程序,议定善后处理事宜。3、乙方或未依约投保之责任乙方依法或依本协议之规定或约定,应对甲方或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办理保险、保险范围不足、保险金额过低、保险期间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自保险人获得足以填补损害之理赔者,乙方应负担所有损失及损害赔偿。第六章、争议解决一、协商因本协议有关之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于诚信原则,先以协商方式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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