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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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管理培训,第一章 稽查业务概述,概念: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基本内涵: 1.主体特定 2.依据法定 3.对象明确 4.客体清晰 5.内容完整,分类: 日常稽查(目的、内容、程序)、专项稽查(某类)、专案稽查(对象特定,适用范围广) 原则 : 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职能: 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 执法是否规范 、征收率高低、成本的高低 、社会是否满意 税务稽查的效率 : 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

2、查处概率、执法是否公平公正 、稽查执法的成本,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法所调整的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体现。 一般内涵: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广义和狭义 广义:国家、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税务机关 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不要混淆客体和纳税主体) 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特殊性: 1、执法主体特殊性

3、 2、法律关系内容特殊性 3、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执法主体,完整处罚权,专司偷逃抗骗查处,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相关法律的分类 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对象)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律适用范围) 通则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法律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位阶税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依次递减。 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如深圳人大

4、和总局) 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法,则法;认为适用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问题;滞纳金的比例问题。 2001年5月1日,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同时受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事项相同位阶税法) 例如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前者规定,

5、发生争议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后者规定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申请复议。,相关法律的时效,税务稽查活动中的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指的是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期限届满后,即丧失了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履行义务之权力的制度。 包括追征期限和追罚期限。 追征期限:征管法52条,税务机关责任导,3年,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3年,追征税款和滞纳金(10w以上5年),偷、抗、骗无限期不定偷税,追征期就不要超过5年。,追罚时效:征管法86条,5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注意:1.只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征税行为,犯罪行为适用其他规定) 2.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

6、犯),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企业利润) 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7、纳税地点 8、税收优惠,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机关 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 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简单、有法可依,50,1000),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2人以上)、拟定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

7、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2000,1w,告知 一事不二罚 :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罚仅指罚款,执行罚不是罚款,是对拒不履行缴纳罚款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审查对象: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一并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对征税行为、纳税担保、不减免、不抵扣、不退税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征88,税务行政复议15,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对比行政诉讼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3类) 2.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阻止出境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征税行为 5.侵犯法定自主经营权(未及时解除保全,造成损失;

8、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停止发售发票) 6.不作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7类:不减免、不抵扣、不退税、不颁证(票)、不开证(票)、不认定、不批延】、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7.其他 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复议行为 复议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审查,不含规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一般情况:作出具体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 特殊情形:1.省级总局或省级政府 2.总局总局,对复议不服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一裁终局 3.计划单列市省局 4.所(稽查局)主管税务局 5.扣缴义务人(或委托单位)主管(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国地税共同总局

9、; 7.被撤销机关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47,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由其转送,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60日(先缴税)?是否有问题 受理5日决定 决定60日,可延长30日,行政诉讼法,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1.原告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 2.被告特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3.对象特定。具体行政行为。 4.诉讼不停止执行。和复议相同。? 管辖:作出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改变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1.举证责任倒置,且诉讼中不得搜集 2.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逃避执行)。 申请书:证

10、据(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理由、申请保全的证据和证明内容、申请时间和申请人签名 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不含精神损害 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时效: 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须以税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审理申请,届满后3个月内,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2年,自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担保法和物权法,纳税担保主体: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范围:税款和滞纳金,以及实现两者所必需的费用,不含罚款。 形式和程序:“纳税担保书”,

11、书面,同意确认 纳税担保方式: 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保证,性质:连带责任保证。期满未缴,既可向纳税人,也可向保证人。 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2倍以

12、上),自然人、法、经组(未设置担保财产要超过),分支机构在授权内 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超过授权范围的,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时限:应缴税款期限届满60日为保证期间,期间届满免除责任;收到通知,15日内履行。,纳税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抵押物范围: 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国有或集体的必须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学校等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其他 除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学校等的公益设施、有争议财产、被依法保全财产、违法(章)建筑物、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其他,抵押物登记: 必须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生效。 各类证

13、明材料(房地产、交通工具、设备等),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财产 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纳税质押转移占有,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征管法45条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工资) 2.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担保物权 3.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该规定的实践性?,拍卖法,拍卖优先原则: 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 顺序:拍卖委托销售或限期处理变价处理 直接变卖:鲜活、易腐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抵税财物的范围: 1.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2.个人及家属生活必须品不得作抵税财物 3.无其他财产执行时,不可分割的超税额财产 价值

14、:市场价、出厂价等、评估价、2/3 终止:拍(变)卖完成、缴清税款、不适合,移送标准(2选1) 1、1w,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偷税,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罚款抵罚金, 免除刑事处罚时,不免除行政处罚,刑法,税收违法行为,概念、特点(主体广泛、行为特定、法律后果特定)、 分类(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实体和程序、具体和抽象) 税收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1、有履行税法义务 2、没有履行 3、造成危害后果(税款流失或危害税收秩序) 税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主体(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税收关系)、客观方面(具体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2.违

15、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 6.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税收法律责任,概念,特征(法定性、国家强制性、否定性) 原则(责任法定、公正、责任自负)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偷、逃(欠,转、隐,无法,1w)骗(假出口等,1w) 单位犯罪,201偷,203逃,204骗,207(非出增),208(非买增,买伪增),209(其他发票), 双罚制(单位罚金,个人处罚) 税款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

16、税收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适格 2.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 3.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具体规定: 违反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的处罚: 一般(2000以下,2000-1w) 特殊: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务登记(2000以下) 不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证(2000-1w,15w)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2000以下,2-5千,)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w以下),违反税款征收制度: 0.5-5倍,偷,逃,不申报,限期内不缴或少缴 1-5倍,抗,骗 0.5-3,扣缴义务人未扣未收,税务代理人违法 1w,15w,逃避,拒绝,阻挠检查 违反发票管理 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接受检查,1w以下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其他机构未协作行为 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拒绝检查、保全、强制措施或协助转移,造成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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