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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德与法:保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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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德与法:保守机密,第一节,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一、什么是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个定义表明:第一、国家秘密只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和事项;第二、国家秘密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第三、国家秘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二、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负有更多的保密责任,《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三、有关新闻工作保密的法律法规,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2年《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5年《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200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四、新闻工作者怎样做好保密工作,1、学习保密文件,增强保密观念;2、了解保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3、正确认识和处理新闻自由与保密的关系;4、抢先报道与保密;5、数字与保密;6、科学技术报道与保密。

7、军事报道与保密;8、遵守保密纪律,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第二节,为“新闻来源”保密,一、中外新闻道德信条对“新闻来源”保密的规定,西方国家都比较重视为新闻来源保守秘密著名的例子是“水门事件中”《华盛顿邮报》的记者罗伯特·伍德和卡尔·伯恩斯坦《纽约时报》记者朱迪·米勒保护新闻源二、为“新闻源来”保密的必要性,1、确保拥有新闻来源;《纽约时报》前执行总编艾布·罗森索说:“我们深知,如果我们禁止对新闻来源予以保密,必然会使读者失去很多重大新闻”2、保护新闻来源就是尊重采访对象的合理要求;3、保护新闻来源是对采访对象的安全着想;4、保护新闻来源是为保护受害者的名誉;,三、记者为“新闻来源”保密与法庭需要记者作证相碰撞的问题,在美国,记者保护新闻源的同时,可能因不向法庭作证而受到蔑视法庭罪的指控在美国,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李文和案中的记者和朱迪.米勒案美国记者认为:为新闻源保密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工作者为公众报道新闻,报道政府不想让他们知道的新闻,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消息来源,那么我们就无法为公众报道那些新闻 为新闻源保密不能被滥用,一旦滥用就会导致以下问题:与新闻真实性发生冲突;以匿名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公正审判的冲突 。

三、记者为“新闻来源”保密与法庭需要记者作证相碰撞的问题,西方国家如何解决公平审判与隐匿权的冲突 问题美国若干州订有新闻保障法,通常称为《盾版法》(shield law)规定记者有权拒绝出庭作证提供采访源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承认记者拥有拒绝法庭作证的权利该法院认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并不保障报刊拥有超过一般人获取信息的特别权利,同样该法院也不同意牺牲司法利益以免除记者的作证义务但法院同时认为,命令记者证言会损害记者与采访源的关系,而且会抑制将来的采访,因此仅仅将命令记者提供证言的可能性限制在涉及政府的重要利益时其条件是: 1.有足够证据证明记者掌握与违法事件有关的信息2.有足够证据证明要求的资料是其他手段难以获得的3.这样信息是急需获得的三、记者为“新闻来源”保密与法庭需要记者作证相碰撞的问题,而英国则是另一种态度1963年,英国两位报社记者因为透露消息来源而吃了官司英国全国性新闻仲裁机构——新闻投诉委员会要求记者,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守职业的秘密,其《蔑视法庭法》第10条规定,“法院不得要求任何人披露他对之负责的已发表文章中所含信息之来源,也不得因为拒绝披露而判处任何人藐视法庭罪,除非这样做能够满足如下需要:为了司法公正或国家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而必须披露信息源。

德国有关法律也肯定记者的隐匿权《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协助参与或已经协助参与定期出版物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准备、制作或传播的专业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来稿或材料的作者,提供人或来源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提供关于他们的活动的证言,只要这些来稿材料和信息是出于编辑新闻的需要四、隐匿权,所谓隐匿权就是记者保护信息来源的权利,即未经提供采访报道等新闻材料的人的允许,新闻工作者有权不予透露消息来源给第三人四、隐匿权,隐匿权的基本特征:新闻事件性质的特殊性隐匿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对提供消息来源的人而言,记者是基于信赖关系和职业道德的不暴露义务;对第三人而言,记者是基于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的不暴露权利 主体的特殊性作为隐匿权的主体,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大众传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从人际传播中逐渐演变而来又自成体系的信息交流方式现代人从大众传播过程中获取更多的信息,也表达了更多的意愿,反映了信息交流的必要和表达自由的欲望新闻媒体就是专门从事传播活动的机构,新闻工作者肩负了这样一个重大职责他们积极的富有成效的工作,正是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自由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他们不仅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身份,即使对于其他特殊行业者,如律师、医生、代理人等来讲,也具有更为巨大的影响。

四、隐匿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隐匿权的保护对象是提供消息来源的人,他们不仅包括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即采访对象,还包括提供新闻线索、相关文字材料的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在提供了消息来源以后,很可能要求他的行为不为人所知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自我保护措施,是为了避免与报道相关方面产生利益冲突或保全原有名誉这样,原本的私事就具有了公共的性质 效力的特殊性隐匿权的效力首先及于新闻工作者,其次,也将及于司法、行政等国家强制机关这也是由其性质的特殊性决定的不同于法律约束和政治概念的强制效力,职业道德主要是行业自律的产生人们敢于直面记者,敢于坦率提供消息来源,没有长期以来的保护惯例是不可能良好维持的一般来讲,要求不对外披露个人信息,就成为他们提供消息的条件之一四、隐匿权,为什么要赋予新闻记者“隐匿权”?从职业道德角度看隐匿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利益关系,是私事;然而,人们之所以保护隐匿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新闻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自由都会成为泡影从隐匿权的效用来看,它无疑在更大程度上使新闻媒介能以更为迅捷、准确、真实的采访报道,以及公民个人更为有效的表达言论,使人民了解更多的信息和获取更充分的表达权利。

而这恰好就是新闻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的要求相反,如果强制新闻记者暴露消息来源,必将限制今后的采访工作,破坏记者与他们的信赖关系,那些曾经为记者提供了消息来源的人就会因此使自己的行为暴露给公众我们就难以相信他们还会继续提供消息来源,也很难保证正准备或将来可能提供消息来源的人情愿提供消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报道功能无疑会大大削弱,导致大众传播的休克人们也就会失去言论自由最广阔的阵地,失去社会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知情权最有利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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