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上传人:doc****iu 文档编号:61827636 上传时间:2018-12-1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根据X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明确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重要阶段,矛盾纠纷主体多元,纠纷类型和调解方式多样,调处难度加大,现阶段人民调解在工作理念、组织形式、调解范围、方式方

2、法、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现状,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推进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从而推进平安X、法治X建设,维护X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一)通过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二)人民调解组织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最终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效能化。三、主要内容(一)组织建设规范化1、加强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我县各镇各村“两委”班子成员换届选举的安排,在“两委”班子成员

3、变动后,及时调整、充实选举后的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镇、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组织由委员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报县司法局备案。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全县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覆盖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领域。我县目前已经成立了X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X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建设。在全县范

4、围内扩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尤其要在矛盾纠纷多发地域和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在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联动,建立矛盾纠纷转办、移交机制。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挂牌成立,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各镇也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要充分利用“窗口”解决日常矛盾纠纷,杜绝“窗口”成摆设。4、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5、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5、深入开展规范化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现已成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以及完善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持续开展规范化调解组织创建工作,逐步实现各级调委会“硬件建设规范化、文书档案规范化、数据信息规范化、工作考核规范化”的目标。(1)工作场所。各人民调解组织,镇、村(居)

6、委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根据实际为已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落实必要的调解室用房和调解员办公场所。每个调解组织必须设立一个人民调解室,调解室内应统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宣传标语,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应上墙明示,接受群众监督。调解桌设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席,另可设置必要的旁听席。(2)标识标牌。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工作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镇、村级人民调解室标牌。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应在门或门框上方悬挂职能标识牌。(3)印章管理。各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配备一枚印章,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名称,自左至右环形。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自左至右直

7、形。印章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统一保管,统一使用,不得外借和私用。对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案件应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卷宗管理。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保留原始的调解文书和工作台账,做到一案一卷。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应当规范统一。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民间纠纷调处的最核心文书,应当采用以下格式,载明以下内容:文书名称采用“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单位,按年度编号。纠纷当事人统一称“当事人”,有代理人的统一称“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并载明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纠纷简要情况。应载

8、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和所造成的后果,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内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应当文字简练,数字准确肯定,不得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和显失公平的协议内容,不能使用错别字。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时就履行完毕的,可载明“即时履行完毕”或“当场履行完毕”等;分期、分阶段履行的,时间年、月、日一定要写全,不可省略,用词要肯定,切忌什么时间左右,什么时间后履行等。落款内容要齐全,当事人参加调解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捺印;当事人确实不会写名字的,可由其他人代签,但必须由当事人捺印;有代理人的调解协议书,应设代理人签字捺印项,并由代理人签字

9、捺印;调解员签名必须是认可的人民调解员;其他参加调解的人员可设在场人或参加调解人项,由其签字;当事人是法人组织的应盖公章;“人民调解委员会”落款名称和印章必须一致。(5)经费报酬。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及时上报每季度各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统计,积极为人民调解员落实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费用。严格执行X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中“以案定补”、“以奖定补”以及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的实施方案中“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相关规定,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逐步建立通过调解组织和调解协会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0、(二)队伍建设规范化1、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各镇要通过推选、聘用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建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村(居)人民调解员除“两委”干部兼职外,要注重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选配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选聘具有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要注重聘请退休党员干部、政法干警、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

11、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2、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12、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3、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培训责任。县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各镇调委会、司法所分期分批对本镇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和以会代训、案例解读等方式重点加强法律知识、思想政治、社会公德和调解实务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和基

13、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引导人民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业务培训。新任人民调解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县司法局和各镇调委会、司法所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4、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各镇调委会、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人

14、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对因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不适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明确调解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向镇调委会、司法所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5、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村(居)民小组积极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

15、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县司法局可以根据调解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可以是包含多领域专业人才

16、的区域性综合型专家库,也可以是某一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专家库。(三)制度建设规范化1、健全完善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员对可能引发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纠纷信息,要及时报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镇调委会、司法所。镇调委会、司法所要组织镇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调处,对于调处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镇党委政府,由镇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介入处理。2、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镇调委会、司法所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情况及其特点、规律和成因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制定预防化解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