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系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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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系列 最新法律、法规,授课人:杨海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具有“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的意义。这是因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解决了遵章守法、依法监管和处理依据的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扭转安全生产严竣的形势,国家不断在出台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现在利用这次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机会给大家介绍的是,近年新实施、执行的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2006)11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2010)23号 三、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府(2010)147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2、法安监总(2009)17号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2008)16号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2006)8号 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 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指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3、。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定管理规定是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的需要。2002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全国展开,并于2005年6月1日启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壮大和执业活动的开展,急需对其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制定管理规定是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建设的需要。2004年公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配备、

4、执业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注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逐年壮大,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力度逐渐加大,需要对注册管理办法中配备、注册、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管理规定共八章三十五条,融合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配备、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的综合性规定。 .(一)总则 1、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2、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

5、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 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风险程度、规模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作了明确规定。,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

6、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15%的比例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4、管理规定规定安监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

7、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结合近两年注册管理工作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做法, 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与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二)关于注册有关规定 1、执业资格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释义】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名称和执业印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准予注册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为与执业资格制度相一致,管理规定将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

8、工程师执业证。同时,借鉴其他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增加了取得执业印章的要求。一证一章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凭证。,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释义】 管理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要按新的要求和程序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

9、工作实际,贯彻落实管理规定。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严格工作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履行注册管理职责,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3、注册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第八条) 4、注册的分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1)煤矿安全; (2)非煤矿矿山安全; (3)建筑施工安全; (4)危险物品安全; (5)其他安全。(第九条),【释义】为何要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和分类继续教育? 目前

10、,全国已有4.7万多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其中有4.6万多人是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由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涵盖多个行业和领域,执业资格考试逐年趋于对通用性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考核。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进,各行业和领域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执业能力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要求我们改进和完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 当前,重点行业和领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注册安全工程数量较多又相对集中。为此,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实行分类注册。,5、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11、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6、不予注册的规定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7、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

12、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三条) 【释义】 关于注册有效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大家普遍反映,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以及执业期间接受继续教育都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真正执业的时间不足三年,时间较短。为此,管理规定将注册有效期适当延长为三年。,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管理规定明确了要按注册类别制定继续教育统一大纲,注册安全

13、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8、变更注册手续的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四条),9、申请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

14、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十五条),10、注销注册手续的规定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注册审批,注册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明确了注册管理机关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

15、对执业规定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第十八条),【释义】关于执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

16、服务。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管理保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事项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此外,还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2、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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