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与参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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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解析 2009 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解析 第一节 试卷第一节 试卷 本试卷包含 *试题说明及答题须知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意见陈述书 *对比文件 1 及附图 *对比文件 2 及附图 *请求人张某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 *对比文件 3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及附图 *草稿纸 试题说明试题说明 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无效实务题和申请实务题两部分。 第一部分 无效实务题第一部分 无效实务题 专利权人郑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头颈矫治器”,专利号为 ZL00201234.5。 请求人张某针对该专利于 2009 年 2

2、 月 26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 1 和 2。 专利权人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张某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 3。 口头审理定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举行。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人参加口 头审理,张某委托王某和乙代理公司李某分别作为公民代理和专利代理人参加 口头审理。 假设应试者作为甲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 应试者: 1撰写 2009 年 3 月 23 日提交给专利复审

3、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撰写 2009 年 3 月 23 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 1 - 智权百科 z h iq u a n b a ike. c o m2 0 0 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 c o m 3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请求人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提交补充意见 陈述书和对比文件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增加的无效宣 告理由是否成立,撰写意见陈述书; 4出席口头审理时,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应试者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结合修改后的权利

4、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 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 有据的答辩。 第二部分 申请实务题第二部分 申请实务题 假设口头审理结束后,郑某提供了一份记载其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后 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应试者接受指派 具体办理。要求应试者: 根据郑某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说明。考虑由该头颈矫治器实用新型专利和对 比文件 1 至 3 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为郑某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 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差 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

5、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 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 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 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答题须知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 实。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二份专利 文件的真实性,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有关知识点的正确答案应当以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 施细则、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以及相应的审查指南修改公 报的内容为准。

6、3应试者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4本试卷第 16 至 19 页为草稿纸,写在草稿纸上的内容不作为正式答案, 不用于评卷。考试结束时,草稿纸应当随试卷、答题卡一同交由监考老师收 回。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件 - 2 - 智权百科 z h iq u a n b a ike. c o m2 0 0 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 c o m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 专利号 00201234.5 45授权公告日 2001 年 8 月

7、8 日 11授权公告号 CN 2411234Y _ 22申请日 2000.10.8 21申请号 00201234.5 73专利权人郑某 专利代理机构乙代理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 _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 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 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 50cm80cm、宽 20cm60cm、高 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6)。 3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头颈矫治器

8、,其特征在于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 (7)之间设置有隔层(8)。 4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 摩器(7)。 5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 (5),头枕(4)和/或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 物。 6根据权利要求 5 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 3:2 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说明书说明书 _ 头颈矫治器头颈矫治器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保健用品领域。 - 3 - 智权百科 z h iq u a n b a ike. c o m2 0 0 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

9、考试实务真题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 c o m 市场上有荞麦皮枕、织物枕及药枕等多种枕头,形状一般是长方体或圆柱 体。由于该形状与人体颈椎在自然放松状态下的生理曲线不一致,导致人们在 仰卧或侧卧时都不能很好地放松颈椎,容易引发或加重颈椎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由枕套、枕芯 构成的头颈矫治器,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凹陷槽下方为头枕、 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其整体尺寸为长 50cm80cm、宽 20cm60cm、高 6cm18cm,可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 头颈矫治器还包括

10、气囊,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 图 1 为本实用新型头颈矫治器的整体透视图; 图 2 为图 1 中沿 AA 的剖而图。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最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 如图 1、2 所示,该头颈矫治器由枕套 1、枕芯 2 组成,头颈矫治器的中间 部位设有凹陷槽 3,凹陷槽下方是头枕 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 为颈枕 5,头枕 4 与颈枕 5 的形状配合可使睡眠者的颈椎处于自然放松状态。 此外,该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气囊 6 和/或振动按摩器 7。中空气囊 6 位于枕芯 2 的底部,可通过充、放气调节矫治器高度。按摩器 7 位于颈枕 5 内,振动可 起活血化瘀作用。头颈矫治器还可

11、包括缝缀在头枕 4 和/或颈枕 5 上的药垫 9, 其中充填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药物为重量配比为 3:2 的茶叶和荞麦皮 的混合物。 此外,为了避免振动按摩器 7 的振动作用可能被气囊 6 的缓冲作用所抵 消,可在二者之间设置隔层 8。隔层 8 由硬质聚合物例如橡胶材料制成,从而 在同时使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时保证其发挥各自的作用。 本头颈矫治器具有使人感觉舒适和预防、治疗颈椎病的双重作用。 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 - 4 - 智权百科 z h iq u a n b a ike. c o m2 0 0 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12、 e . c o m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正文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正文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 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 00201234.5、名称为“头颈矫治器”的实用新型专 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 1、2 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 4 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头颈矫治器。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颈椎乐枕 头,包括中间部分有头形凹陷槽,凹陷槽下面的枕芯实体即头枕、颈垫,该颈 椎乐枕头可制成长方休、圆柱体、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其整体尺寸一般是长 350m

13、m650mm、宽为 250mm550mm、高为 60mm160m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 1 公开了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其当然也不具备 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 2 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 2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头颈矫治器包括气囊。对比文件 1 中已经公 开了通过充、放气来调整枕头高低的气囊,因此,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 4 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 4 的

14、附加技术特征为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对比文件 2 公开了 枕芯内设置振动机构,并指出该振动机构可单独设置在头枕和颈枕部位。本领 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振动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枕头中,从而得到权利 要求 4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 4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与 2 的结合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 3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3 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 (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气囊(6)”和 “振动按摩器(7)”,从而导致权利要求 3 的技术

15、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 5 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 5 和 1 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是枕套、枕芯、头枕和颈枕。但 上述特征均已经在对比文件 1 中公开,属于现有技术,未对新颖性和创造性作 - 5 - 智权百科 z h iq u a n b a ike. c o m2 0 0 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 c o m 出贡献,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 5 和 1 缺乏单一性,不符合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 5 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 6 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 5 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 5 要求保护一种药枕。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由枕套和枕芯构成 的预防治疗颈椎病的颈椎乐枕头,还包括颈垫,颈垫上面缝有装有预防治疗颈 椎病药物的药垫。因此权利要求 5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 的规定。 (2)权利要求 6 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 6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药垫中药物的具体组成。对比文什 1 中虽然 没有公开完全相同组成的药物,但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 以很容易地想到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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