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金中心生活水箱清洗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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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供应商合同合同 本供应商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署(”生效日”) 。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办公地址为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钟书路南长区钟书路 99 号号 (“公司公司”)。 和 上海同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同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嘉 定工业区小东街 152 号 23 幢 151 室(“供应商供应商”)。 公司与供应商达成下列条款: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 由

2、公司采购并由供应商向公司交付的任何原材料、设备、机器、成品或半成品(以下称“产品” )和/ 或由供应商向公司提供的服务(以下称“服务” )适用本供应商合同,附件一已列出产品和/或服务内 容、数量、交付条款、以及质量或关键绩效指标(KPI)要求。 1.2 本合同之附件二支付条款作为本供应商合同的补充,将说明每一笔交易的价格、支付条款及其它相关 信息。 1.3 本供应商合同不受到任何供应商已经提出的或将要提出的销售条款和/或条件的任何方式的影响。因 此,供应商的上述条款在公司和供应商之间不具有任何效力。这就意味着任何对供应商责任的放弃或 限制都是无效的。 2 价格价格 产品及/或服务的价格将在附件

3、二支付条款中作出约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其他的费用或支出。 3 付款、交付付款、交付条款条款、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3.1 附件二中的任何及所有付款, 除非另有约定或根据第 5 条导致缺陷产品的处理或由于其他任何合理的 归责于供应商的原因,均在产品及/或服务最终被交付并得到公司认可后收到发票后的 60 日内支付。 3.2 在不排除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法律所享有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的前提下,公司应有权取回有关本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应收款项, 并从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就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或将要到期的款项中扣除。 3.3 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例如 CIF、FOB、F

4、CA、等,均根据 2000 版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进行解释和理解。 3.4 发票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须注明产品、适用的价格和折扣、可获得的最高折扣、税及关税,等等。并且,如 有需要,还须附上相关的证明或声明,例如进口许可。如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有效的发票,公司有权 暂时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 2 3.5 交付的地点和时间 每批次产品的交付或服务的提供时间将在附件一中作出约定。除非在附件一中另有约定,产品交付地 点为公司指定地点。 3.6 所有权转移 如非在此另行说明,公司最终验收产品将从产品递送到公司所在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地点时开始。在公 司验收合格并接收产品之前,产品所有权仍在供应商,产品

5、损失或损害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7 延迟交付的后果 3.7.1 若预计将发生延迟交付,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公司。 3.7.2 若发生任何实际的延迟交付,供应商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供应商根据本供应商合同的要求交 付合格的产品和/或服务。违约金的比例为每延误一天延误交付部分产品和/或服务金额的 0.2 %。 违约金将由公司直接在给供应商的付款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供应商因延迟交付而支付违约金并不解 除其交付义务,但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延迟交付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7.3 除此之外,公司还有权对上述延迟所引起的、无论直接的或间接的费用、损害、第三方权利主张要 求赔偿。 4 质量质量要求要求

6、4.1 所有根据本供应商合同交付的产品和/或提供的服务都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供应商保证其提供 的任何和全部的关于产品和/或服务的资料、信息、手册等都是完整的、与约定的要求一致和相符合 的。 4.2 供应商向公司交付的任何和全部的产品都将适用所有关于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不论是约定 的还是法定的。另外,所有产品在交付时都应被适当保护,以防止由于温度波动、阳光下暴露、其它 货物或原料或其它有关因素造成的任何损害。 以下第以下第 5 条至第条至第 7 条条仅仅适用于产品的采购,不适用于服务的采购。适用于产品的采购,不适用于服务的采购。 5 缺陷产品的处理缺陷产品的处理 5.1 如果产品的任

7、何部分在交付时存在缺陷,公司有权要求对该部分产品予以全部更换,并且费用和风险 由供应商承担。由于交付缺陷而导致的更换将按延迟交付进行处理。 5.2 除此之外,公司还有权对上述缺陷所引起的、无论直接的或间接的费用、损害、第三方权利主张要求 赔偿。 5.3 最后,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部分可能是该交付产品的核心部分,则公司有权拒收全部该批次产品。 6 保保修修期期 除非在附件一中另有约定,产品的保修期为自最后交付之日起 12 个月。对在保修期已被修理或更换 的产品,一个新的 12 个月的保修期将重新开始计算。保修期内保修相关的全部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 承担。如供应商未能履行合理的保修责任,公司有权以合理

8、费用聘用第三方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并 由供应商承担该费用。 7 零配件和维护零配件和维护 3 如果产品是机器、设备、软件或类似的货物,或者上述货物与产品一起交付,供应商保证其能够在产 品交付后至少 2 年的时间内提供零配件、指导手册、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并且,在经济上合理的范围 内供应商保证满足公司的关于上述机器、设备、软件、手册等的维护和升级的要求。 8 责任和赔偿责任和赔偿 8.1 供应商对产品缺陷、以及因该缺陷或相关服务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或损失负责。 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或损失负责。 8.2 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或法律规定应赔偿公司所遭受的由供应商

9、、其管理人员、雇员或代 理的任何违约、未履约、作为或不作为、或过失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费用、开支、索赔、 损失、要求、收费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员的伤亡或财产、项目、维修状态或项目状况的任何 损害;和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或与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或法规相关的任何类型的责任;或供应商未能满 足法律规定的资质/许可要求而导致责任) 。 8.3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当履行约定的职责。如果因供应商过错而造成了公 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供应商应当向公司赔偿。就任何性质或种类的任何诉讼、诉因、讼案、索赔、程 序、调查、质询和要求,以及所有赔偿金、责任、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利息、罚

10、款、及合理的律 师费和支出, 如果是任何人提起的或提出的直接或间接地由于下列情况造成或遭受的或与下列情况有 关的,供应商应赔偿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成员、代理人和代表使其免遭损害:(i) 供应商在依据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发生的过失、不作为或故意行为;(ii)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或供应 商违反适用法律,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权利主张;(iii)因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而提出的 权利主张;(iv)直接或间接地由供应商造成的影响供应商履约质量的任何事件。 8.4 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本合同下一方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本合同下一方针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另一方的直接损失针对的赔偿责

11、任应仅限于另一方的直接损失。 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 公司公司根据本合同或与提供的根据本合同或与提供的产品和产品和/或或服务服务相关引起的诉求相关引起的诉求所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应超过其在本合同所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应超过其在本合同 项下项下支付支付的的总价款总价款。 9 供应商供应商的保证的保证 9.1 供应商保证其和其雇佣的人员有足够资格及能力履行及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达至其行业内之专 业水平。供应商保证已与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雇佣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 这些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9.2 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 供应商保证在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2、或合同权利。 供应商未能遵守本 条规定将构成其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 10 保密保密 10.1 供应商确认其可能获得与公司(和/或任何关联公司)的系统、概念、设计、商业秘密、财务数据、 一般商业信息、服务、产品、策略和/或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秘密等相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 “保密信 息” ) 。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双方之间的讨论)被认为是公司的保密信息。 10.2 供应商承诺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在此之后从其完成服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起的连续 5 年内: (i) 仅就本合同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 (ii) 未征得公司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发送保密信息; (iii)

13、除了本合同之目的,不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全部或部分) 、修改或改写保密信息;和 (iv) 不实施可能会导致破坏或损毁保密信息对公司和/或任何关联公司的价值的任何其他行为。 10.3 供应商应确保其与指派在本合同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每一个雇员和任何层级的分包商达成协 议(前提是公司已经同意向前述人员提供保密信息) ,以便前述人员在接触到保密信息之前同意有关 保密信息的该等义务。 10.4 同时,未征得公司的事先书面批准,供应商、其雇员和任何层级的分包商不得与任何媒体的分支机构 或任何第三方讨论本合同或他们与公司的关系, 也不得向任何媒体机构或第三方透露或提供任何书面 材料、公司(和/或任何

14、 关联公司)的名称或公司标志、声明、照片、录像带或光盘、录音带或光盘、 电脑数据或程序、图纸、草图或有关本合同的其他信息。 10.5 供应商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宣传或推广中使用或暗示公司和/或任何关联公司的名称或标识、或供应商 与前述任何一方有关联, 除非征得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拒绝给予该等同意。 另外, 供应商不会使用公司、 任何关联公司的名称或其各自的商标, 不会把供应商同公司 (或任何关联公司) 的任何产品或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相联系, 除非征得公司的事先书面 同意,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拒绝给予该等同意。 10.6 第 10 款规定的限制不应适用于供应

15、商可以用书面证据明确说明的以下保密信息: (i) 公司披露前,供应商已经拥有的信息; (ii) 目前或之后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且该等进入并不是供应商违反本协议导致; (iii) 从有披露权的善意第三方合法收到的信息,第三方的该等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源自公司;或 (iv) 法律要求供应商披露的信息(但仅限于该等法律要求的范围内) ,供应商应在披露前立即将该等 要求通知公司。 10.7 供应商应在被要求时和/或本协议期满和/或终止的时候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任何 摘录、副本或概要) 。 10.8 如果供应商违反第 10 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公司应有权向

16、供应商 索赔该等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 10.9 供应商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之后继续有效。 1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所有供应商为公司提供服务时所开发的任何软件、设计文档、方法、说明、技术、技术诀窍或其他材 料,连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以下称“工作成果” ) ,均属于公司所有。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公司自 身拥有或已在使用与该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所有系统、软件、设计文档、方法、说明、技术、其他 材料、技术诀窍和硬件,连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以下称“公司资料”),均属于公司或其相关公司 实体所有,无论供应商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采用这些“公司资料” 。供应商承诺在其提供服务之前, 对其自身拥有的一切相关系统、 软件、 设计文件、 技术诀窍、 方法、 技术和其他材料拥有知识产权 (以 下称“供应商资料”)。就有关“供应商资料”被纳入“工作成果”之部分,供应商同意并承诺授予 公司全球及永久的免费许可,以纳入“工作成果”之部分的形式使用、复制、披露、分销、修改、出 版、再许可该等“供应商资料” 。 5 1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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