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疏忽,取得不合法列支的费用,要补缴所得税如何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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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财务人员疏忽,取得不合法列支的费用,要补缴所得税如何做报告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进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以上情况,

2、在会计计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是在税法中的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是不得扣除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XX年11月7日穗地税发XX276号局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市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时使用虚开发票、假发票、普通收据、白头单等不合法凭证结算的价

3、款,除本通知第二点另有规定以外,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印制、领购、开具符合有关税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谓“有根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已申报缴纳流转税,按照行业的平均销售成本率应该存在该成本费用的金额,否则无法产生

4、该项收入;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其开发品、工程已完成或部分完成,而构成该开发品或工程的实体没有足够的建筑材料是不可能的,按一般预算定额,应该有一定的材料成本;或者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报经区以上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合理项目及其金额。纳税人若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

5、、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账外经营购进货物价款未作税前扣除,但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或者纳税人虽有真实交易但又无法重新取得合法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6、规定,按照我市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高核定企业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附件:1.以“合法、有效凭证”入账的相关法规2.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附件1以“合法、有效凭证”入账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7、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附件2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

8、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其中,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1.合法性。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

9、。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2.真实性。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发票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原貌的。3.时效性。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完全具备上述“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

10、的基本内容、有关人员的签章等。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各项内容填写正确齐全、文字简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格,并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名盖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准的预算,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始凭证方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原始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则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名称、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证、审核、记账等有关人员

11、的签名或盖章。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无论是何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以备查考。关于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技巧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或者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行了梳理,现归纳如下。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

12、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对内资企业的要求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

13、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

14、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对外资企业的要求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XX

15、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作为预提费用处理目前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外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税发XX31号文件规定,除可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其他情况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对内资企业,国税函XX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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