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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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烟农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提高烟叶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建设指南。第二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组成,提供烟叶生产多环节专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烟农专业合

2、作社的组建、运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按照 “服务社员、民主管理”的要求,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烟农增收为目标,以自愿民主为核心,依法组建,规范运行。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四条 设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四)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但不允许社会资本入股;(五)以烟农自我服务为特征,并接受烟草行业的指导。第五条 设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设立大会。由烟农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召开设立大会。设立人可

3、以是烟农,也可以是提供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设立人至少 5 名以上。(二)通过章程。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吸收成员。按照“宣传发动自愿申请资格审查登记造册”的程序吸纳成员,成员资格应符合本指南第六条规定。(四)注册登记。设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

4、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烟叶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承认并遵守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成为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中,烟农成员数至少应当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 80%。第七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

5、管理;(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四)按照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享有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资产受益权。(五)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保障基本烟田按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六)保证烟草补贴形成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七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原则上每个烟叶基地单元成立 12 家烟农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三会 ”职权需在章程中清晰明确。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 150 人的,可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第十一条 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执行监事) 、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负责合作社决策和监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两年后方可当选监事,监事长可列

7、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日常运营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由理事会决定聘任经理,按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负责本社生产经营的服务活动。理事长、理事可兼任经理,也可考虑烟农辅导员、社会能人、大学生村官等担任经理。第十三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合理配置财务会计人员、专业化服务队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烟农专业合作社下设专业服务队,队长可在专业队成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经理聘任,负责专业队的组织和具体服务的实施。遵循“社统队分、分队核算”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作社和服务队的关系。专业化服务队作为合作社的下属管理组织,主要从事烟叶生产各环节服务

8、的具体操作实施与考核。合作社对各专业化服务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结算,制订各环节专业化服务的定价机制、作业标准、考核办法、收取服务费用等。第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领取固定报酬,但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予以误工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经理薪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原则上薪酬水平与业绩挂钩,与当地收入水平基本持平;财务会计人员、专业队队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由理事会决定是否支付,并决定报酬支付标准。第十五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按照相关程序聘用烟草部门员工为合作社管理人员,但

9、不担任合作社理事长,也不能同时担任理事和监事,原则上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密集烤房、农机具、育苗大棚等经营性资产,烟农专业合作社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烟草行业拥有资产的运营监督权和最终处置权。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资产应根据当年烟叶种植面积动态量化到相关成员,并按相关规定参与盈余分配。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保持烟草行业补贴形成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成员退社时不能带走;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该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第十七条 由烟农专业合作社出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合作社享有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烟农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可作为合作社资产

10、清偿合作社债务,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可分配给成员。第十八条 所有权归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产,由产权所有者与合作社签订设施设备使用和管护协议,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应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将其量化为成员出资参与盈余分配,成员退社或烟农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其所有者带走。第六章 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主要提供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管护、适用技术推广、烟用物资配送、生产信息支撑等业务服务。第二十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优先在合作社成员中选择业务人员并根据成员的劳力差别、专业技能等进行合理分工。如社内业务人员不足的,可向社外聘请有相应技能人员。烟农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技

11、能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一批相对固定的、具备一定技能的专业服务队伍。第二十一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坚持普惠制、广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育苗和烘烤工场的土地租赁成本、设施管护费用等因素,在烟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测算服务成本,保持适当收益,并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后执行。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服务价格可分为内部服务价格和外部服务价格,内部服务价格要高于成本价,原则上不超过成本价 10%;外部服务价格要参照市场价。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服务按内部服务价格执行,非本社成员服务按外部服务价格执行。应优先向本社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满足本社成员专业化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

12、非本社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应按照“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开展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算”作业流程执行。(一)签订服务协议: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不合格品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时间应依据具体生产环节与要求确定。(二)服务准备:烟农专业合作社落实服务成员,开展培训,组建专业服务队,准备服务所需物资、器械,检修设备等。(三)开展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作业程序、质量标准组织开展专业化服务,并接受服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四)验收确认:服务结束后,烟农专业合作社

13、及其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按服务协议共同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确认。(五)服务结算: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协议、确认的服务结果向烟农专业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合作社向服务人员支付服务报酬,核销相关作业费用。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管护服务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设施设备管护责任主体,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落实管护办法。(一)设施设备管理。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保障设施长效利用。(二)资金来源。日常维护的小额资金可以纳入专业化服务成本,建立和完善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使用。管护资金可通过合作社总体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争取政府支持、行业补贴等渠

14、道来解决。(三)管护人员。烟农专业合作社是设施设备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要建立专人管护机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小型的管护,如农机具的小范围维修、零部件更换等,应以专业队为主;中型的管护,如育苗工场、烘烤工场的检修维护,应以合作社为主;大型的设施设备更新、维修、管护等,应需行业给予相应扶持。第二十四条 适用技术推广服务应按照统一的作业流程、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操作工序的要求,开展烟叶生产各环节实用技术的指导、培训和交流等业务。第二十五条 烟用物资配送服务应逐步实现由合作社统一组织供应社员所需的集中配送育苗、移栽、植保、烘烤等环节的烟用物资。第二十六条 生产信息支撑服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

15、,开展相关信息咨询和发布等业务。第二十七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管理人员、专业服务队和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依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保留检查考核记录。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完善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记录,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委托农经站、烟草站代管或聘请专(兼)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接受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指导与培训。第二十九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超过盈余的 20%。公积金用于弥补

16、亏损、设施设备的维护、扩大生产经营、风险保障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提取公益金,确需提取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提取的比例、用途及管理办法。公益金余留部分量化到成员,成员退社时可带走。第三十一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该成员的基本烟田面积和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三)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公益金份额;(四)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五)量化为该成员的烟草行业补贴份额。第三十二条 烟农专业合作社允许成员出资,出资额由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全体成员均需等额出资,作为本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格证明之一,但不参与盈余分配,成员退社时带走。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愿以土地使用权、实物、现金出资,用于配置合作社设施设备或支付生产经营成本。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现金出资不得参与育苗工场和烘烤工场建设。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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