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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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以下一些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亦称履行契约之抗辩权,谓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之权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之债务由同一方之双务契约而发生;须当事

2、人之一方无先为给付之义务;须相对人未为给付或未为给付之提出;同时履行之抗辩以对待给付之可能时为限,得行使之。”史尚宽:债法总论,57758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亦称为契约不履行之抗辩,即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同时履行抗辩的要件为:须因同一契约;双方互负债务;须被请求人无先为给付之义务;须他方未为履行。”黄立:民法债编总论,54254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

3、构成要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共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崔建远:合同法,11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到合同履行期时所享有的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其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互负债务;2须对该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同时履行;3须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曹三明:合同法原理,16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XX)有的学者认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王利明主编:民法,27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体现在三方面:发生上的牵连性、履行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5、,33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2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第二,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都不存在,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虽然存在但双方的债务并未同时到期,也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债务。第四,须

6、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按照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此外,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针对对方违约情况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的义务,换言之,拒绝履行的义务应与对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之间大体相当,具有某种牵连性或对价性,保持一种利益平衡的状况。在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情况,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只能相应地同时推

7、迟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期限,而不得拒绝以后的履行。只有在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方能拒绝履行。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

8、之间的债务具有双务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发生,在单务合同中不能适用。2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时中止自己给付的行为。这种暂停给付的发生前提之一,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不安”,在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具有现实性时,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

9、抗辩权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利。只能在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4后履行义务人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发生时没有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如果后履行义务人提供了担保,不安抗辩权则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避免发生单方给付,而先给付人却收不到对方的对待给付的后果,促使公平原则具体实现。英美法上没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有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相对应。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10、。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极为相似。它们都使债权人有权在对方已经履行或为履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才履行自己的义务,都旨在保障交易的秩序。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所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具有先决条件。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也就是说,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只有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而预期违约则无此先决条件。依约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依约先后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在对方事先违约时中止履行,寻求法律救济。第二,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对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存在难以在履行

11、期到来之前对待给付之危险。而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财产的减少,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毁约的可能。第三,过错是否成为构成要件。大陆法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这种情况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可不予考虑。而预期违约则不同,明示毁约的构成,实际上考虑到了过错问题。因为明示毁约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是行为人用某种积极的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所以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默示毁约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约保证为要件,如果债务人未按期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

12、也是有过错的。第四,两者救济方式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与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有所不同。对预期违约而言,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利益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四、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

13、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应予补救。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1关于履行迟延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以下观点:

14、有的学者认为:“债务已届清偿期,并经催告,债务人未为给付者,是之谓债务人之迟延。具备下述要件者,债务人应负迟延之责任:须债权之请求权,已届可得行使之时期;需经催告。”梅仲协:民法要义,2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有的学者认为:“给付迟延亦称债务人之迟延,谓因可归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其要件有五:债务之存在;给付之可能;债务已届清偿期;违法;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未为给付。”史尚宽:债法总论,39340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有的学者认为:“给付迟延亦称债务人迟延,指尚为可能之给付,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不为给付,

15、债务人迟延乃是时间上的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之要件为:依有效或法定债务关系有给付义务之存在;给付须已届清偿期;给付可能、届满,但未被履行;迟延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债务人对此迟延未履行之请求权无抗辩权;迟延之状态须仍存在。”黄立:民法债编总论,45846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有的学者则认为:“给付迟延,亦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给付迟延使债权不能及时满足,造成对债权的消极侵害,这是时间上的不完全给付,因其有独特效力,故归之不履行债务独立类型。给付迟延的要件为以下几项:债务已届清偿期;给付须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66967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其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其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其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959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王利明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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