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一章 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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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法的实施,主讲人:张遂,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立法一、民族婚姻家庭的特征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我国目前共有56个民族。各少数民族都有不同的生产条件、传统文化、生活方式、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些独特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社会,生活决定了其婚姻家庭生活内容的较大差异。(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我

2、国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散居多、聚居少的特点,主要是在边疆地区较为集中。由于各民族人民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地理区域不同,民族婚姻家庭往往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之间、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同一少数民族间,婚姻家庭的生活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4)民旆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民族婚姻家庭从内容到形式,各方面特别受制于各自民族特有的婚姻家庭的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二、国家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般要求根据国家民族政策,我国处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应从总体上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我国各少数民族对不同民族通婚的态度不尽相同。各民族之间有的有通

3、婚的习惯,有的是宗教教规不允许与外族通婚,有的则因民族间的隔阂而不许与某种民族通婚。我国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通婚。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凡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婚姻法的规定中,允许不同民族间通婚的,就应按照补充规定执行。对于补充规定中未规定允许不同民族通婚,而当地的民族习惯或宗教教规又不允许与外族通婚的,则应尽可能说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尊重民族习惯,不要结婚,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 若经过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结婚的,则应向有关人员宣传婚姻法,使他们能依法办事,尊重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准予他们结婚。但

4、是,如果该民族习惯要求与本族结婚者须加入该民族或尊重少数民族习俗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遵守。,(二)民族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尊重对方习俗而引起的纠纷,应劝导汉族一方为了家庭和睦相处,遵守对方的习俗。对于其他不同民族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应从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既要依照婚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办事,又要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对故意利用婚姻家庭纠纷,影响民族团结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三)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依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

5、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由户籍部门进行。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立法 我国婚姻法虽然是适用于全国各民族的法律,但是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汉族婚姻家庭的情况制定的。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1980年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这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50

6、条更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洲、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原则有二: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立法程序了,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对婚姻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变通或补

7、充规定,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立法状况看,自1980年我国婚姻法颁布以来,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颁布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四个自治区,先后颁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1980年12月14日自治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与婚姻法同时执行)、西藏自治区施行的变通条例(1981年4月18日自治区三届人大常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1981年6月15日自治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内蒙古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1981年9月21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一些自治州(如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自治州,青海省的海北、海西自治县等)、自治县(如云南省,的孟连、宁蒗、沧源自治县,青海省的循化、化隆自治县等)也作了变通或补充规定。这些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民族婚姻法规,加强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对当地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在民族婚姻法规的适用范围上,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个自治区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循化、化隆、孟连

9、、沧源等自治县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双方都是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甘孜、阿坝、凉山等自治州规定既适用于本州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了解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理解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应当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原则为依据;应当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应当有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掌握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年龄、民族通婚、子女的民族从属、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等。,一、关于基本原

10、则方面的补充规定(一)坚持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或补充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寡妇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这些具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都贯彻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由于民族习惯和历史原因,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残存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对此,必须加以改革和从实际出发区别

11、处理。西藏自治区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系。”对于该条例实施后形成的重婚,则应依法处理,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四川省的甘孜、阿坝自治州也有类似的规定。(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问题 计划生育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不同,国家允许民族地区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可以作一些灵活性规定。有的民族地区原来规定对少数民族不提倡计划生育,后来又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已不适应人口与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修改

12、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须由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一般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比汉族宽,即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生三个孩子。有的民族地区只宣传生命科学知识,做,好妇幼保健,不作生育数量要求。二、关于结婚和离婚方面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一)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我们许多少数民族都有早恋早婚的习俗,青年男女一般在16周岁至18周岁左右就结婚。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在少数民族地区难以执行。因此,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各少数民族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把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即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13、少数民族男女自愿晚婚育的,应予鼓励。,(二)禁止近亲结婚变通规定有些少数民族长期以来盛行只在本民族内通婚的习俗,通婚的范围比较狭小,近亲结婚较为普遍,表兄弟姐妹结婚更是许多民族的习惯。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对一些少数民族还需要一个宣传教育过程,不宜一刀切硬性执行。因此,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了某些变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变通为“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宁夏回族自治区变通为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三)坚持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由于传统婚俗和宗教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离婚一般都只按传统习惯举行一定世俗仪式或宗教仪式,很少履行

14、法律手续。为对婚姻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护合法婚姻,防止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发生,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明确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但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予以尊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三、其他方面的补充规定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对订婚、非婚生子女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西藏自治区规定:“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个自治区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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